《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9月20日,记者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0月1日起,《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成立于1979年,辖16个乡镇(街道)、175个村(居)委会,县内居住着汉、回、彝、苗等26个民族,全县户籍总人口57.3万人,少数民族人口13.69万人,占总人口的23.88%。
多民族的县情,决定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进步是寻甸重要工作之一。一直以来,寻甸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始终坚持把民族团结作为基础性、长远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全县上下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积极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狠抓民族团结政策措施落实,实现各民族更加自然、和谐的交流交往交融。
可以说,该《条例》的制定将为巩固和维护民族团结和谐的良好局面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推动全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据悉,《条例》的起草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外地经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突出寻甸特色,结合实际开展立法工作。
《条例》不分章节,采取相对归类的写法,共计36条,内容涵盖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教育事业、民族干部培养、民生保障、经费保障、宣传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条例》规定,每年3月为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每年3月第一周周日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日,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大会,总结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经验,反映民族地区发展成就,宣传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其中,具体内容包括:
(一)推动特色经济发展。《条例》要求制定促进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民族地区特色工业、农业、文化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建设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貌的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
(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完善保护措施,大力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的新型城镇体系,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各族人民生活质量。
(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条例》要求建立民族工作网络联动运行机制,将流动少数民族人员创业就业、就医、接受教育、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等事务纳入网格化管理,全面提升社会服务管理能力,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四)推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条例》规定要加大对教育经费投入,推进教育资源优质化和均衡化,发展特色民族教育,改善少数民族村寨办学条件,加强对贫困学生的资助。
(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条例》规定要完善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干部选拔制度,促进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交流。
(六)支持民族文化交流。《条例》要求自治县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鼓励和支持各民族共同参与民族传统节日活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鼓励和支持开展少数民族学术研究和少数民族特色节日庆典活动。
(七)健全调解机制,化解影响民族团结纠纷。要求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促使影响民族团结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法制化、科学化、效率化,促进民族团结,保障社会稳定。
(八)影响民族团结将依法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