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学研究 Yi Study
当前位置: 首页 > 彝学研究 > 各地彝学研究会与机构会泽县彝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会泽县彝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县有志于彝族文化研究的人员、彝学研究者和彝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坚决“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团结全县彝族文化研究人员、彝学研究者和彝学爱好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巩固和增强会泽县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前提下,研究探索以会泽辖区为主的彝族社会历史文化相关问题,弘扬彝族文化优良传统,增强民族自豪感,凝聚力量,鼓舞斗志,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快乡村振兴步伐,为会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拫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之路。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会泽县行政审批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会泽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址:会泽县金钟街道钟屏路421号西土主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彝学研究队伍思想和业务素质,遵循科学的研究方法开展学术研究,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二)组织会员有计划地研究会泽彝族的社会历史、文化古迹、文学艺术、哲学宗教、语言文字、民族风情等,通过论文集、专刊等形式,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三)不定期地举办彝学研究讲座或报告会,为会员搭建研究交流平台。
(四)加强与曲靖市兄弟县区彝学会、彝学研究机构的联络、协调与合作、开展多形式的彝学交流活动,丰富研究内容,提高会泽彝学研究水平。
(五)努力与滇、川、黔、桂四省(区)等地的彝族同胞联系交往,积极开展彝学学术交流。
(六)围绕挖掘和保护彝族优秀文化传统,开展关联的服务性、自养性社会文化活动,弥补活动经费不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会员实行届别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基础;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会编发的资料和书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维护和增进学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相互联系与合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可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现场或通信方式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现场或通信方式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彝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每届不低于300元人民币缴纳,理事每届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缴纳。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会泽县民政局和会泽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如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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