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学研究 Yi Study
当前位置: 首页 > 彝学研究 > 各地彝学研究会与机构贵州省毕节市彝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贵州省毕节市彝学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学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有志于彝学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热爱彝学研究工作人士及具体实际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贵州省彝学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实现中国复兴之梦。学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宏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学会以彝族先民崇尚的龙虎图腾为会徽,杜鹃花为彝族族花,涡旋图案为彝族装饰审美元素。
第五条 学会接受毕节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毕节市民政局、毕节市民族事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办公地点设在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立足彝族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及多年来市内外彝学爱好者进行综合全面、广泛深入的研究,自觉把彝学研究纳入全市社会科学研究范围,促进彝学学科建设,为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八条 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中国复兴之梦。学习党在新时期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本会章程,理论联系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彝学研究,不断提高彝学研究水平。
第九条 组织彝学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及参观考察活动,指导和协调团体成员搞好彝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组织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散失于民间和流落地方有价值的彝族历史文化、风俗传统资料,拟写具有学术和科研价值的理论文章,汇集成册出版。
第十一条 加强与市内外彝学研究单位和有关大专院校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交换资料,总结彝学研究成果,开展评奖活动。
第十二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偿咨询服务和合法的创收活动,确保彝学研究活动的开展和刊物书籍的出版。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学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学会;
(三)热爱彝学研究,有一定的彝学研究基础,能自觉履行本会会员义务;
(四)会员申请入会时需提交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张。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会会员入会实行登记制;
(二)申请入会人员填写表格,经执行会登记注册报常务理事会;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学会团体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决议;
(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四)自觉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
(五)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提出退会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原件;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在决定后的下一次理事会上正式宣布。
第十九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二十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起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
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有关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任命副秘书长和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事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执行会,具体负责彝学会的日常工作事务,由5至7人组成,分设办公室、编辑部。执行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会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不受年龄限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经济或文化领域卓有建树。
(八)企业法人赞助彝学会基金20万元以上可推选副会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学会会长为学会法人代表。
第三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执行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学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好学会日常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执行会;
(三)负责督促抓好学会内设机构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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