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金华:恶徒上演飞蛾扑火剧
2000年5月至2001年5月间,贵州兴仁籍人陈X、赵XX,侦丰籍人刘X,组成流窜抢劫团伙,先后在云南楚雄、丽江、大理等地,采用麻醉手段对多名女子实施抢劫。
疯狂
2000年5月14日,刘X伙同王X(另案处理)窜到楚雄市,在某大酒店登记住宿,当晚,二人采用麻醉手段,抢劫了李某某、李某二人,抢走价值人民币3200余元的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的金戒指5枚及现金250元。2001年2月15日,陈X、刘X窜到禄丰县,在某宾馆登记住宿,当晚,二人采用麻醉手段抢劫了二名女子,抢走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的金戒指3枚。2001年2月16日,陈X、刘X窜到楚雄市,在某酒店登记住宿,二人采用麻醉手段抢劫了张某某、王某某二人,抢走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手机两部、价值2300余元的金戒指3枚、金耳环1只、现金300余元。2001年4月26日至30日,陈X、赵XX、刘X连续五天疯狂作案,先后流窜至丽江、下关、祥云、南华、双柏等地,采用麻醉手段抢劫14名女子,共抢走价值人民币19300元的手机12部及传呼机两只、现金700元、价值人民币3100余元金戒指3枚金耳环3对。所抢物品销赃后挥霍。
报案
2001年4月30日22时,南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案:"某某旅店住宿人员李某某昏昏沉沉的睡在床上,她带着的手机不见了。"接到报案后,县公安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查明,李某某系歌舞厅小姐,在旅店租房住宿。4月29日晚,李某某与同伴陈某、贺某某到城郊歌舞厅与三名来歌厅的外省人结识。至当晚11时许,三名外省人称他们住在某酒店,并约李某某等人去酒店嫖宿。李某某等称:"现在'严打',我们晚上不敢去,要去只能白天去。"并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告诉了三名外省人。次日中午,三名外省人约李某某等人到饭店吃饭,饭后,李某某、陈某、贺某某便尾随三名外省人到酒店。各自开了房间后、三名外省人分别拿出"椰子汁"饮料"招待"李某某等人。贺某某喝了饮料后,在床上昏昏欲睡。过了五、六分钟,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便责问外省人,外省人即从卫生间里拿出手机还她。贺某某又昏昏入睡,过了一会,贺某某再次醒来,又发现自己的手机连同钱包都不见了。贺某某追出至三楼楼口从外省人手中索回手机、钱包后,离开了酒店。之后,贺某某仍处于迷糊状态继续昏睡,直至当晚8时许醒来时,发现自己的两枚金戒指也不见了,遂再次返回酒店,三名外省人早已不见踪影。陈某、李某某不省人事,她们的两部"三星"牌手机和金首饰等物已被劫走。
张网
接到报案后,南华县公安局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组成"4.30”麻醉抢劫案专案组,开展专案侦察。专案组通过对案情周密分析判定,"4.30"麻醉抢劫案的作案嫌疑人是外省流窜犯,可能已经逃出楚雄州境内。专案组民警在积极进行案件线索摸排、加紧内查外调工作的同时,将案情上报楚雄州公安局,请求协助侦破。州公安局领导指示:"'严打'期间,犯罪分子胆敢顶风作案,必须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州公安局领导及刑侦支队领导亲自参加案件侦破。州公安局迅速向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发出请求协查通报,给抢劫犯罪嫌疑人布下了一张天罗地网。
收网
5月19日中午,获取犯罪嫌疑人在曲靖师宗县的线索后。州公安局刑侦支队领导立即将案情向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汇报,刑侦总队立即电令曲靖市警方布网搜捕。师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指令后,立即对辖区内的宾馆、饭店及歌舞厅展开拉网式搜查。于5月20日11时许,在师宗县城某宾馆内将犯罪嫌疑人刘X抓获。闻讯后,南华县公安局"4.30”麻醉抢劫案专案组民警在一名局领导的带领下,东进昆明、北上曲靖,在师宗县讯问犯罪嫌疑人刘X,获取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昆明官渡区福德村的线索后,专案组民警于5月21日直赴昆明市官渡区福德村,并在福德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分别在出租房内将陈X、赵XX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缴获手机4部,人民币2400余元及外币、金首饰等一批赃款赃物,同时还缴获了麻醉药品、假身份证等一批重要物证。5月22日,陈X、赵XX、刘X被南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3日被逮捕。
经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陈X、赵XX、刘X系贵州省兴仁、侦丰县农民。三人时分时合,流窜作案。他们用有国内一些地方地址的假身份证到宾馆或旅店登记住宿,后又到歌舞厅等场所寻找女子,或将女子领到宾馆旅店,或到女子租房内,将事先准备好的已放入麻醉药品的饮料使其喝下处于昏迷状态后,将其随身携带物品手机、金首饰、现金等劫走,并迅速逃往异地。就在警方抓获他们前,陈X、赵XX还相约欲往安宁作案。而刘X则已将一名女子约入宾馆,准备作案。
陈X、赵XX、刘X共抢劫作案8次,抢劫数额34300元。其中:陈X参与抢劫7次,抢劫数额29600元;赵XX参与抢劫5次,抢劫数额23000元;刘X参与抢劫8次,抢劫数额34300元。
覆灭
根据陈X、赵XX、刘X所犯罪行,2002年4月17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抢劫犯陈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抢劫犯赵XX、刘X二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人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剥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6月28日,抢劫犯陈X被执行死刑。
多行不义必自毙。正义的枪声结束了陈X的生命。而赵XX、刘X也将在铁窗中度过他们的余生。至此,这个罪行累累的流窜抢劫犯罪团伙彻底覆灭。
古老的彝族,还能有多少东西能在时代大潮中存留下来,也许不会有明确的答案,但我们可以尽力去为她留存一些有价值的文化,这就是彝 族 人 网的价值所在。注:该文原载《楚雄日报·周末》2002年7月20日“法苑”栏目等多家刊物。
作者:普金华,系云南省作家协会会员、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作家协会副主席;人民解放军原中校;人民警察原四级高级警长、一级警督;南华县“菌乡银发”志愿服务团副团长、矛盾纠纷调解志愿服务队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