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远高:少数民族视角的发展观与发展援助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围绕中国少数民族的贫困问题展开了长期努力,投入了相当可观的资源,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使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但是,在国家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国汉族地区的发展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大多数少数民族处于整体贫困的状态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据《中国民族报 》2008年10月10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绝对贫困与低收入人口合计数量占全国(4319.5万人)的比重为52.2%,比上年(44.5%)上升7.7个百分点。这个新的数据说明:随着扶贫开发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剩余贫困人口越来越集中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已经成为中国贫困人口的主体。这个带有根本性的变化,揭示出中国的扶贫工作将以少数民族为主要目标人群,中国政府未来的扶贫策略必须针对少数民族贫困问题的特殊性而做出重大调整。
有鉴于此,本文力图从少数民族的视角检讨民族地区扶贫及发展干预中存在的问题,讨论少数民族对于发展的根本诉求以及少数民族的立场如何在发展干预中得到尊重和体现?以何种方式和途径入手才能切实培育起少数民族社区社群的自我发展能力?提出少数民族视角的发展观和发展援助的基本原则,以贯彻少数民族在发展中的主体性和整体性。
一、 民族地区扶贫及发展干预中存在的核心问题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发展援助项目的组织和机构越来越多,包括多边和双边国际援助机构、国际NGO和中国本土NGO。呈现出发展干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的趋势。因此,尽管中国政府仍然是发展干预的主导力量,但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社会自救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经过对各种发展干预主体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项目的比较研究,我们大致可以概括出以下问题;
1、 扶贫议题的单一性与少数民族发展的整体性之间的矛盾
中国政府、国际发展援助机构和国内外NGO,开展扶贫工作的目标都是围绕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展开的,把跨越贫困线作为目的。主要关注贫困人口的个体经济需求,只关心项目期限内目标人群的经济发展情况,没有把各个少数民族作为整体来看待,不关心每个民族共同体的整体发展目标和内在需求。事实上,少数民族的贫困是综合因素造成的,与整个民族的社会文化处境密切关联,不改变少数民族不断被边缘化的命运,就不可能彻底解决少数民族的贫困问题。
2、 缺乏文化敏感性和适应性是扶贫开发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中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区别于其它民族的文化和传统,越是在边远贫困地区,其文化特性保持的就越完整。但是,在扶贫领域,大多数机构并不考虑这种文化差别,忽视少数民族文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影响。通常的做法是强力推行国外或者汉族地区的发展经验和模式,不能基于少数民族文化和现实处境制定发展规划和设计项目。甚至秉承社会进化论思想和现代化理论,把少数民族乡村民众的思想观念和农牧业传统视为发展障碍或制约因素,欲除之而后快。事实上,认识地方文化是开展更适合当地发展项目的关键。外来价值观在民族地区的强力跨文化实践,一定会招致文化排斥和文化挫折,不仅不能解决贫困问题,反而种下了无数祸根。
3、 没有注重培育发展主体,缺少推动少数民族公民社会建设的责任和意识。
在中国的扶贫领域,通常的做法都是依靠政府的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开展工作。政府如此,大多数国际组织和本土NGO也如此,真正在民族地区独立开展工作或者是依靠当地民间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多。国内外的基金会和慈善机构从企业和民众中募集到的资金和物资,最后还是落到地方政府手上,由各级政府官员去组织实施项目。只是把少数民族民众当成项目的参与者和受益人,没有赋予他们作为发展主体的权利和能力。不愿意把精力用在培育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NGO和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上。
二、主体性与少数民族视角的发展观
1、关于少数民族发展的若干理论和认识问题
我们注意到,无论是从事发展援助的机构还是个人,对于与少数民族发展相关的许多基本认识存在严重分歧,大家实际上根本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基础。如果不讨论清楚这些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就没有办法深入探讨发展观与发展策略的问题。
(1)谁是发展的主体?
对发展主体的认识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单一主体论,一种是多元主体论。单一主体论认为只有发展对象才是主体。就少数民族发展而言,作为发展项目目标人群的少数民族才是发展主体,而其它推动发展的外部力量不是发展主体,而是发展干预主体;多元主体论认为参与和推动发展的各方都是主体,政府、国际组织、NGO和发展干预的对象都是主体的一部分。多元主体论强调不仅发展对象自己要承担发展的责任和享有发展的权利,政府、国际组织、NGO、企业、媒体等各种力量都应该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当成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多元主体论混淆了发展对象和外部发展干预力量之间在利益、诉求、动机和立场上的根本差别。忽视了参与和推动发展的各方在力量上的不平衡和权利上的不平等。主客不分的结果导致责任不清和权利不明。作为强势的外部发展干预力量容易反客为主,无视发展援助对象的话语权和利益诉求。特别是以各民族代表自居的各级政府,不仅习惯了大包大揽,甚至习惯了替民做主,使发展对象处在被动参与甚至强迫参与的境地。政府在包不起也揽不了的情况下,在决策失误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又把责任推给发展对象自己来承担。当发展对象的参与欲望不强甚至抗拒变迁的时间,就把愚昧落后的帽子扣在发展对象头上。
因此,我们主张单一主体论以声张发展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发展不是赐予而是自觉行为。尊重和体现少数民族的主体性是所有发展援助方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和策略。“只有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发展,才能维护民族文化的整体性,使西部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方面得到协调发展,并在发展中增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要以西部地区当地人民为主体进行西部开发,就必须转变目前国家政府作为西部开发主体的形式,让国家和政府只是作为提供帮助、扶持和服务的开发客体。”(郭晓明,2006年)。
但是,少数民族内部的视角和立场也不是统一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乡村群众的认识是有很大的分别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受政府教育和体制限制比较多,又是既得利益者,不能充分反映本民族的诉求;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乡民缺乏知识和信息,又忙于生计,不能考虑长远和整体,所以,也不能代表本民族的整体利益。他们对文化的感知如同空气对于人一样,须臾不可或缺而不自知,往往处在集体无意识的状况;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是最有可能了解和反映民族诉求的,但是,大多数普通知识分子受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比较深,缺乏新的认识工具和对外交流的机会,在挖掘民族文化资源和吸收外来文化的能力方面都不足,没有树立起真正的文化自觉意识。只有少数得风气之先的民族精英对民族的历史、现实和未来有比较深刻的思考。不过,大多数少数民族人士都有强烈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情感,都热爱自己的文化和传统,在与外来文化的比较和碰撞中,有挫折感和危机感。如果受到启发和引导,能够很快形成一定的文化自觉意识。
当然,一个个具有文化自觉的人作为个体是不能体现民族发展的主体性的,只有一个民族中具有文化自觉的人形成群体并组织起来,才能发挥出主体作用并具有代表性。因此,培育各种类型的发展主体,让各个阶层的少数民族群众都组织并联合起来,主体性才能够焕发出来。
(2)什么是民族文化的核心?
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宗教是文化的核心,而中国的许多学者认为哲学是文化的核心,也有人提出文化的核心是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还有学者认为民族意识才是民族文化最核心的部分。也有的认为民族精神是是民族文化的核心和灵魂。
“30年前,两位人类学家克罗伯(A.L.Kroeber)和克拉克(Clyde Kluckhohn)检讨了160多个关于“文化”的解释。他们最后的结论是把文化看作成套的行为系统,而文化的核心则由一套传统理念,尤其是价值系统构成。这个看法同时注意到文化的整体性和历史性,因此曾在社会科学家之间获得广泛的流行。”(余英时 2000年)
“文化是一个社会的成员所共享和传承的思想、行动和感觉的方式及其产品。它的核心就是体现人类活动意义和支配人类生活方式的象征和制度规范。”(张海洋,2002年)。
上述观点的共同之处是:文化的核心不是有形物质,而是反映人类整体或特定民族的价值理念、制度、精神这样的东西。不过,在我看来,“文化的核心”和“民族文化的核心”可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文化的核心”是指可以超越民族范畴的精神产品,无论是指宗教还是哲学,都是一种可以形成共同旨趣的东西。如同基督教可以被不同民族的人共同信任一样,是可以跨越民族文化鸿沟的。而“民族文化的核心”则是指特定民族的价值取向和精神依归,是在不同的历史记忆和成长轨迹中凝练出来的特殊精神气质。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强调文化是有个性的。
从通常意义上讲,能够表现民族文化特性和保持族群边界的象征符号很多,现在被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概莫能外。但是,我认为保护民族文化最重要的是要保护负载和表达其思想情感的语言和文字。通常人们仅仅把语言和文字当成一种工具或者是一种载体。如果是为了学习非母语文化,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但是,作为自己的母语文化,语言和文字就应该被视为区别于其它文化的最根本的文化特征。语言和文字不仅包含了系统的历史文化信息和本土知识,更体现了这个民族的思维特点、叙述方式和审美要求。不仅是文化传承的工具,还是文化创新和文明发展的主要载体。所以,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是少数民族最根本的文化权利。支持其母语文化的发展应该视为发展援助最重要的工作。
(2).文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在当今社会,文化已经深深融入经济之中,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和物质产品都包含着文化因素和文化内涵,文化成为当代社会生产力的原发性因素和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量。没有文化做支撑,生产力就不可能获得质的提升和大的跨越。因此,离开文化谈发展无疑于缘木求鱼,舍本逐末。”(谢名家,2006)
长期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观的影响下,文化始终扮演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角色。“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成为地方政府重视文化的真正目的。用经济增长代替发展,用生存质量代替生活质量。出现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不仅是因为政府把GDP增长视为评价地方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更重要的是那些执政的官僚通常把文化等同于教育、文艺或者文物。把加强文化建设理解为重视教育、发展文艺和保护文物。不知道礼义廉耻、忠孝仁义、道德诚信是更重要的东西,没有把文化视为发展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经济文明的标志。不了解民族文化的内涵和意义,许多人甚至把少数民族文化视为发展障碍,把主流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冲击视为理所当然,把民族同化视为发展趋势。
然后,改革开放在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成果的同时,也确实严重地耗损了生态环境、社会公平和民族文化方面的资源或资本。这才有了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格、人性、人权和人的全面需求的发展,就是要深化对人性的理解,认清人是悬挂在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是追梦的动物,不是物质的奴隶。而尊重人的核心是要尊重人赖以生活的文化,而不是人赖以生存的物质。
“各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是这个多民族统一国家里面国民认同的根基,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条件,也是经济运行的充分条件。此外,它还是化解“中国威胁论”,抵消邻国对中国边疆的觊觎,为国家发展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的手段,也是提高国家竞争力、降低交易成本和社会风险的一种保障机制。中国历来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国家。民族文化既是各民族人民生活的意义,也是中国进行文化建设的资源。”(张海洋,2002年)。
(4)文化自觉与发展援助
文化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文化也是一个传播的概念,每个民族文化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不是自己独立创造的,而是在文化传播和文化涵化过程中习得的和再创造的。独立创造的文化和习得的文化共同构成一个比较稳定的文化体系。因此,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一个有生命和灵魂的整体。这个文化体系当中的各个部分是由其内在的逻辑关系紧密联系起来的,其中任何一个文化因素发生变化都会产生连锁反映。如果新的文化因子能够满足这个特定的文化生命的内在需要,就能够被吸收、整合或者再创造。如果新的文化因子不能被整合到这个文化体系当中去,就会产生抗拒和排斥。
不断创新和吸收就是发展。为了发展,每个民族都在自觉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问题就在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浪潮彻底破坏了这些弱小民族的自然变迁和自觉调试的过程。在主流文化中心主义和发展主义的旗帜下,少数民族完全被裹挟进这个同质化的旋涡。值得庆幸的是,许多人已经意识到,一个同质化的世界不是天堂而是地狱,我们在消解少数民族文化的同时,也在自掘坟墓。
“恰恰是在特定的、多样性的生态中生产出来的多姿多彩的差别,戳穿了同一化真正要掩盖的东西——它本身的贫乏;也恰恰是在悠长的生活历练中开绽出来的多姿多彩的差别,打开了各种可能性,以超越资本主义的逻辑——“确保同归于尽”(Mutually Assured Destruction,MAO,代号“疯狂”)”(刘建芝,2009年3月)。
保持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唯一的选择。因此,在可持续发展这个全球共识的基础上,我们的发展干预当然必须改弦易辙,应该把主流社会的文化自觉和少数民族的文化自觉结合起来,甚至必须去推动少数民族形成自己的文化自觉。
“文化自觉”是费孝通先生1997年提出来的概念。他说:“我在提出文化自觉时,并非从东西方文化的比较中,看到了中国文化有什么危机,而是在对少数民族的实地研究中首先接触到了这个问题。……中国10万人口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就有22个,在社会的大变动中他们如何长期生存下去?特别是跨入信息社会后,文化变的那么快,他们就发生了自身文化如何保存下去的问题。我认为他们只有从文化转型上求生路,要善于发挥原有文化的特长,求得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可以说文化转型是当前人类共同的问题。所以我说“文化自觉”这个概念可以从小见大,从人口较少的民族看到中华民族以至全人类的共同问题。其意义在于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的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发展趋向,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费孝通,2002年)
马克思讲的更精辟:“文明的发展如果不是自觉而是自发,留给自己的就是沙漠。”
因此,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中国政府最需要做的就是帮助各个民族拥有越来越多的具有充分的文化自觉的人,推动他们去实现民族文化转型的历史使命。只有这样,民族文化就不会消失,只会与时俱进的变化。然而,现在全社会都在学习的科学发展观,仍然是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观,仍然是一个围绕GDP增长的发展观,仍然是一个以牺牲生物文化多样性为代价的发展观。在大多数官员的眼里GDP仍然是他升官发财的保证。所谓科学发展观并不科学,实际上科学本身从来不能解决人的生存意义的问题。面向未来,我们需要的是一个人文的发展观。
2、什么是少数民族视角的发展观?
我们可以基于以下几点认识来阐述和概括少数民族视角的发展观:
第一、发展不是外部力量能够主导的,必须是发展主体的自觉主张和行为。“只有主体自觉基础上的社会整合和文化调适,才可能消除群体生存和发展的危机。同理,任何针对边缘社会的发展计划和宣传教育,都必须尊重和发挥当地人的主体性,重视他们自身的文化,相信他们的自我发展和自我调适能力。反之,任何不顾当地社会文化传统而强制灌输和靠外力推动的行为干预,都难以达成良好效果。”(侯远高 2003年)。
第二、主体不能自发产生自觉,只能是在与外来文化进行交流过程中产生,需要外部环境的持续影响。特别是针对那些基本不具备发展的内部和外部条件的地区或民族而言。但是,外力推动的不仅仅是改善其发展的物质条件,更重要的是激发其内在活力。
第三、发展干预的关键不是贫困的瞄准机制,而是扶贫的价值取向问题。对于贫困的少数民族而语,他们不是一个个经济动物,而是拥有骄傲的历史记忆和丰富的精神生活的鲜活的文化生命。族群文化生命的延续比个体经济生活的富足更重要。因此,以超越贫困线为目标的扶贫开发是不能反映和满足一个民族的发展诉求的。
第四、问题就在于外力如何转化成为内在的发展动力?强制性的社会变迁和无情的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已经被证明是邪恶而不是福音。以牺牲环境和文化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已经被证明是灾难和坟墓。因此,外力只能是在能够满足主体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积极作用。那么,少数民族的内在需求是什么?
如果说追求尊严、尊重和承认乃是人性深处的内在的需求,那么,维护和发展自己的民族性是每个民族共同体获得尊严、尊重和承认的基础,也是就其最根本的内在需求。
“所谓文化生存是一个弱小族群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因其生计与文化前程受到损害,故必须想方设法保持其文化传统的权益。经常的情况是,一个文化在外部环境的干预下,人们起来维护自己的文化传统特征和文化认同,从而保持作为一个文化的独立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比文化保护更为主动,是文化主体内在的、主动性推动的挽回生计与社会文化颓势,是主体性的生存和发展。”(庄孔韶,2008年)
“内源性发展是一种尊重民族文化个性,强调民族文化特色的发展观。所谓体现民族文化特色,这里指的是:文化特性作为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实现这一点,就应该从文化发展的方面入手,把内源发展看作一个文化建设的过程,在西部民族贫困地区推广具有民族文化特性、并符合人们需要与实际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事业。通过它们的发展来提升人们的意识,发掘他们的潜能,激发他们的创造力。”(钱宁 2004年)。
“一个民族,最重要的是它整体追求的价值观念,如何才是民族自身价值追求,只有在该民族的族群当中才会理解,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理念,并不是物质生活的大一统就能体现社会的大一统发展。正确的民族发展观是作为一个民族族群的人们对发展的正确认识,作为一个民族他们既要在物质发展上获取利益,同时也在生产生活的发展方式上能予以接受,保持他们所拥有的优秀传统文化。”(钟新峰,2006年)
第五、如果说延续族群文化生命以保持民族性是每个民族最根本的内在需求的话,那么,每个民族就必须伸张自己的文化自主性和发展选择权,就需要通过本民族有文化自觉的人表达自己的发展理想并引领自己的民族走上自主发展的道路。
那么,什么是少数民族视角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而少数民族视角的发展观是建立在文化自觉基础上的富有时代精神的对民族发展的正确认识。它的第一要义也是发展,但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而是以民族文化为核心的发展,基本要求是机会和权利的平等,根本方法是尊重和体现主体性。
少数民族视角的发展观是与本民族当下的社会文化处境密切关联的,是民族认同、民族自豪感与民族挫折感和危机意识交织在一起的发展观,是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与世界文明频繁对话的基础上焕发出来的自主意识和发展愿景。
三.援助少数民族发展的基本原则
1.尊重和体现主体性的原则
在尊重和体现少数民族主体性方面,参与式发展理论无论在认识上还是方法上都迈出了很大一步,被从事发展援助的人所普遍接受,并在提高发展援助的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实际的进展。但是,参与式方法并没有改变扶贫工作的被动局面,也没有彻底改变发展项目中的权利关系,仅仅能够满足发展对象的知情权和在限定的议题中的表达权,没有决策权。
社区主导型发展模式虽然赋予了乡民一定的主导权,但其项目目标人群只针对社区中最贫困的人群,排斥了其它人群参与的可能性。而这些最贫困的人无论在知识和信息的获得方面还是在自我发展意识方面都不足以主导项目目标的实现。参与式方法是为完成项目设计的限定性目标服务的,不考虑该民族整体发展的需求。忽视目标人群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特点,不能基于当地人的文化识别出其内在需求和发展动力。
2.以文化为本位的原则
发展援助的对象往往是那些经济贫困但传统文化保存比较完整的民族,而各种机构实施的扶贫项目往往是在消解这些传统文化,甚至是在破坏其文化生态和文化空间。以文化为本位就是要强调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民族文化为代价。事实上,与文化相适应的经济发展项目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引起文化冲突往往是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
以文化为本位就是基于文化来探讨各种少数民族发展议题。不能离开文化谈发展,必须要对目标人群的历史变迁、社会结构、经济文化类型、风俗习惯、文化禁忌和现实处境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能论证和实施项目。从这个民族的角度去理解事物,从内部看文化,克服他者的文化偏见。无论是生计发展项目还是环境保护项目或者是防治艾滋病项目,都需要从文化入手,用这个民族的乡民最容易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
如果项目管理人员在短期内达不到这个要求,就应该和这个民族的文化精英一起工作,在他们的指导和参与下建立项目逻辑框架和进行路径设计,深入社区开展基线调查和需求评估,并建立以当地人为依托的项目团队,共同实施项目。
在本课题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接触过许多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的NGO的项目管理人员。让我们感到惊讶的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在对目标人群的民族文化完全无知的情况下开展工作的,认为凭借在其它地方积累的发展经验就可以把新项目做好,不需要去了解和学习民族知识。可是,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他们又很难回避文化差异所造成的问题。
3.基于权利平等的原则
在国际发展领域已经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观点:贫困是机会和权利不平等的结果,是社会缺乏公平和正义的表现。因此,采取赋权行动,伸张和保护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的权利,是被联合国作为扶贫战略实施的三大关键领域之一而加以强调。
“基于权利的发展”就是发展中的人权问题,更具体的讲就是在西部经济开发过程中的人权问题。权利本身就设定了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具体的发展项目中,少数民族和群体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进行申诉、主张,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还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而不是通过其他一般的渠道。“基于权利的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给“发展”的理念增加了新的东西。”(周勇,2002年)
“民族关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权利与利益。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主要反映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更明确的讲就是尊重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主体地位问题。文化权利体现在如何帮助少数民族实现其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问题上,也就是要解决西部民族文化多样性的现实与文化同质化的发展模式之间的冲突问题。经济权利表现在国家现代化过程中能否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尽管国家通过《宪法》的有关条文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包括修正案),对少数民族的权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条文的内容过于笼统,执法的主体不明确,具体落实的机制又含混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民族工作部门依据一部只具有原则性的基本法,很难处理具体而复杂的民族事务。” (侯远高,2005年)。
“伴随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各民族间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文化上的发展不平衡问题突显出来。而国家在资源配置上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平等,导致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以民族利益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然而,问题还有更为复杂的一面,这就是各民族文化多样性的现实与国家单一发展模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如果说我们有的人还能够把少数民族发展上的差距归咎于历史原因,那么,少数民族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边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后果,就不能不与国家的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联系起来。”(侯远高 2001年)。
“履行执政党和国家的使命,恢复物归原主和还权于民的天公地道,让环境、社会和文化的真正主人能有效管理自身事务并对伤害他们的决策有否决权,对伤害他们的人有罢免权。中国现行《宪法》早就把这个权力赋给了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现在该是到了贯彻实施的时候吧。”(张海洋,2008年)
即使是在一个法制社会,权利也都是靠自己争取和维护的。民族自强的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够争取和维护自己民族的合法权利以谋求生存和发展。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对危害民族利益的人和事做斗争是一个民族适应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民族自强就是要摆脱几十年来形成的少数民族对中央政府的心理依赖和经济依附关系,学会从法理上确立能够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和义务。改变现行民族法与少数民族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
4.立足于培育发展主体的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即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一体化社会结构向政府、市场、社会三大结构分化和整合转变。在这个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最显著的变化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既从高度集权的权力政府转向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从一个“大政府,小社会”变成“小政府,大社会”。政府开始从管理转向服务,逐渐从许多公共领域退出来,把大量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交由公民社会自己来办。国家通过健全相关法律,鼓励非政府组织(NGO)的发展,以恢复民间社会的活力,使公民社会能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所谓公民社会并不是一个处于离散的个体状态的大众社会,而是一个由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共同发挥作用的社会。政府仍然是社会的主导力量,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而在草根社会和城市社区的公共事务中,传统社会组织、宗教团体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要承担更具体、更明确的责任。
反思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在民族地区开展的工作,有一个很重要的教训就是片面注重硬件投入,软件建设严重不足。而软件建设的关键在于培育新的发展主体。不改善少数民族乡村的治理结构,不把日益多元化的少数民族社群以新的形式组织起来,就不能改变少数民族面对外来冲击时的脆弱性,就不能改变少数民族接受发展援助时的被动性和可持续性。许多国际组织把培育新的发展主体的重点放在乡村,直接面对最贫困的人群,发展他们的合作组织。实际上,这是个严重的误区。新的知识和技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必须要有一个选择吸收的过程,而这个选择吸收的过程需要有一个中间环节来完成,这个环节就是组织起来的少数民族知识精英、社会精英和青年学子。只有通过他们消化吸收以后才能以这个民族最适宜的方式开展乡村工作。
如果每个民族的知识精英和社会精英都能够通过NGO这个平台整合资源,培训人才,倡导和实践新的发展观,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民族文化转型。那么,民族地区就会形成新的发展主体,带来新的生机与活力。因此,培育和支持少数民族NGO发展,应该成为政府和国际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
“道不同而不相悖,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下所以为大也。”
古老的彝族,还能有多少东西能在时代大潮中存留下来,也许不会有明确的答案,但我们可以尽力去为她留存一些有价值的文化,这就是彝 族 人 网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