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江流域彝族地区涉林碑刻的生态文化解析
【摘要】澜沧江流域是彝族的聚居地之一,在彝族加聚居区共收集到18块涉林碑刻,这是彝族祖先爱护森林、热爱生态的最佳见证,其间饱含保护森林的紧迫感、对林木重要性的认识、保护森林的法制意识等丰富的生态文化内涵。这些碑刻无论过去还是现世都具有珍贵的生态价值,特别在生态保护的文献价值、生态保护的智慧、公共生态意识、对制定生态保护乡规民约的借鉴价值等方面尤显突出。
【关键词】生态文化;涉林碑刻;生态价值;彝族
【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澜沧江流域彝族传统生态文化研究”(项目编号:12XMLZ04)
澜沧江流域的彝族全部聚居在云南境内,澜沧江流域彝族总人口达1237241人,占云南全省彝族总人口5028000人的24.6%,占全国彝族总人口8714393人的14.2%。[注1]澜沧江流域是国内彝族的聚居区之一,此区域的彝族有热爱森林、亲近自然、珍视生态的优良传统。在澜沧江流域彝族与自然长期相处的过程中,积淀了底蕴深厚的生态文化,而绝大多数彝族住于山区,彝族的衣食住行皆仰仗森林,森林是彝族重要的生存基础,为了保护森林,澜沧江流域的彝族勒石立碑而达成约定,现收集到的18块涉林碑刻就是澜沧江流域彝族热爱森林的有力见证,碑文中汇聚着丰富的生态文化内涵。关于彝族涉林碑刻的研究,至今有两篇论文,王明东、颜绍梅《云南彝族水利山林习惯法及其功能》从习惯法的角度论述了云南彝族碑刻的功能,颜绍梅、张鑫昌《清代云南彝族地区森林生态保护碑刻档案研究》从档案学的阐释其档案功能,两篇文章均是研究云南彝族森林碑刻的先驱之作,然而侧重各异,而且只选取了澜沧江流域彝族地区涉林碑刻的极少部分,如《永远护山碑记》、《封山禁牧碑》、《东山彝族乡恩多摩乍村护林碑》等。在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当下,应该从生态文化的视角对碑刻展开研究,充分挖掘澜沧江流域彝族地区涉林碑刻的生态文化内涵,彰显其生态保护的智慧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类型多样的澜沧江流域彝族地区涉林碑刻
经过查阅文献资料,共收集到18份澜沧江流域彝族地区与林木相关的碑刻资料,碑刻的简要情况如下表:
澜沧江流域彝族地区涉林碑刻情况表
序号 | 碑名 | 立碑者 | 立碑时间 | 地点 | 资料来源 |
1 | 《文庙花木记》 | 蒙化(今巍山)进士雷应龙 | 明嘉靖年间(约1524年左右) | 已失 | 李荣高:《云南林业文化碑刻》,德宏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45页。 |
2 | 《甸尾山照碑》 | 卖山场者 | 明万历十年(1582) | 大理州宾川县古底乡甸尾村 | 张树芳、赵润琴、田怀清:《大理丛书.金石篇》,云南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857页。 |
3 | 《加买铺护林碑记》 | 合铺村民 | 康熙五十四年(1715) | 大理州弥渡县新街镇龙翔村 | 张树芳、赵润琴、田怀清:《大理丛书.金石篇》,云南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1636页。 |
4 | 《接龙寺观音庙碑记》 | 村民罗万才 | 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 | 大理州巍山县魏宝山乡龙潭村 | 云南省编辑组:《云南巍山彝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158-159页 |
5 | 种树碑记 | 永昌(今保山)知府陈廷焴 | 道光五年(1825) | 已失 | 徐鸿芹:《隆阳碑铭石刻》,云南美术出版社,2005年版,337页。 |
6 | 《永垂不朽碑》 | 官府 | 道光八年(1828) | 已失 | 李荣高:《云南林业文化碑刻》,德宏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307页。 |
7 | 《永定乡规民约碑》 | 全村村民 | 道光十一年(1831) | 临沧市凤庆县鲁史镇古平村 | 李荣高:《云南林业文化碑刻》,德宏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317页。 |
8 | 《长新乡乡规民约碑》 | 各村绅老 | 道光十七年(1837) | 大理州云龙县长新乡 | 张树芳、赵润琴、田怀清:《大理丛书.金石篇》,云南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1341页。 |
9 | 《者后封山育林碑》 | 石崖合村众姓 | 清道光二十一年(1842) | 普洱市景东县文井镇者后村 | 黄珺:《云南乡规民约大观(上)》,云南美术出版社,2010年版,124-125页 |
10 | 《来凤蹊合村告白护林碑》 | 合村众姓 | 道光二十七年(1847) | 大理州宾川县拉乌乡来凤蹊板房村 | 张树芳、赵润琴、田怀清:《大理丛书.金石篇》,云南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13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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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永远护山碑记》 | 村民 | 清咸丰元年(公元1851) | 大理州大理市吊草村 | 云南省编辑组:《大理州彝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93页 |
12 | 《植树碑》 | 合村四民 | 清咸丰六年(公元1856) | 普洱市镇沅县文化馆 | 黄珺:《云南乡规民约大观(上)》,云南美术出版社,2010年版,127页 |
13 | 《封山禁牧碑》 | 官府 | 清光绪十一年(1885) | 大理州巍山县南诏镇自由村 | 云南省编辑组:《云南巍山彝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9页 |
14 | 《东山彝族乡恩多摩乍村护林碑》 | 合村村民 | 清光绪十八年(1892) | 大理州祥云县东山乡恩多摩乍村 | 李荣高:《云南林业文化碑刻》,德宏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438页。 |
15 | 《封山告示碑》 | 九里东界各村经事(有威望者) |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 | 大理州弥渡县弥城镇红星村 | 张树芳、赵润琴、田怀清:《大理丛书.金石篇》,云南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1626页。 |
16 | 《云州涌宝 “十规”》 | 乡村绅耆保甲人等 | 清光绪三十年(1904) | 临沧市云县涌宝乡忙亥村公所亮谷村 | 临沧行署林业局:《临沧地区林业志》,云南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372页。 |
17 | 《永卓水松牧养利序》 | 合村村民 | 光绪三十二年(1906) | 大理州大理市下关吊草村地母神庙 | 张树芳、赵润琴、田怀清:《大理丛书.金石篇》,云南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1643页。 |
18 | 《弥祉八士村告示碑》 | 合村村民 | 民国2年(1913) | 大理州弥渡县弥祉乡八士村 | 李荣高:《云南林业文化碑刻》,德宏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515页。 |
从碑文的内容看:《文庙花木记》、《接龙寺观音庙碑记》展示了教育、宗教场所种植树木的情况;《甸尾山照碑》具有买卖山林的契约性质; 《加买铺护林碑记》、《种树碑记》、《永垂不朽碑》、《者后封山育林碑》、《来凤蹊合村告白护林碑》、《永远护山碑记》、《植树碑》、《封山禁牧碑》、《东山彝族乡恩多摩乍村护林碑》、《封山告示碑》、《永卓水松牧养利序》、《弥社八士村告示碑》是典型的保护森林的碑刻;《永定乡规民约碑》、《长新乡乡规民约碑》、《云州涌宝“十规”》属于乡规民约碑,其间有保护森林的内容。从立碑者看,个人立碑 2 块,官府立碑2块,村民立碑1 4块; 从立碑的时间看,明朝2块,清朝15块, 民国1块; 从立碑地域看,大理州1 2 块,保山市1块,普洱市 3块,临沧市 2块。
二、澜沧江流域彝族地区涉林碑刻的生态文化内涵
18块碑刻文献中,除《文庙花木记》外,其它17块碑刻都有直接保护森林的内容,且有其相对固定的模式,即森林遭到砍伐→带来生态恶果→保护森林的具体措施。纯粹的护林碑刻达12块之多,18块碑刻中都饱含深刻的生态文化内涵。
(一)保护森林的紧迫感
树立护林碑刻的原因主要是森林遭到破坏,其直接目的在于保护森林,森林是生态环境系统中最核心的一环,保护森林是保护生态的重要途径之一。澜沧江流域涉林碑刻中反映出保护森林的主要原因是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保护森林势在必行,体现出当地彝族对森林破坏具有极强的敏感性和保护森林的紧迫感。《者后封山育林碑》明确指出立碑是因为“奈人心多涣,旦旦伐之萌芽殆尽。”[1](P124)森林遭到严重砍伐,甚至小树都在乱砍滥伐之列。《植树碑》道明立碑是为了防止森林被砍光:“山中养木成为竖造之用,切记有不法之徒,盗伐一空。”[1](P127)《永远护山碑记》中体现出一种强烈的生态危机意识:“今有远近之人,不时盗砍,若不严守保护,恐砍伐一空。”[2](P93)乱砍滥伐的事情时有发生,人们担心森林会被砍伐一空而保护森林,这正是保护森林的心理根源所在。《封山告示碑》封山的原因是弥渡东西山一带的松树被大量砍做建材,几乎成为濯濯童山:“自地方肃清,而一切神祠衙署,城乡民房,刹观庙宇,尽另行起盖,竞将东西两山松树之成才者,选成殆尽。比年来,间又有可做房料者,又被附近乡樵旦夜估伐,以致濯濯不堪。”[3](1626)可见松树主要被砍做建盖神祠衙署、刹观庙宇、民房等,公私用材均砍伐山上树木,使得山林破坏严重。《甸尾山照碑》是卖山场的存照,碑文上明确了所卖山场的四至,卖山场的原因是“盗贼甚多,无人看守”[3](P857)。《弥祉八士村告示碑》指出森林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是砍树烧山种荞:“顽民砍大树付之一炬,各为滚火,种些苦荞收一季后,荞不能于此处再种,树不能复生,因此深林化为荒山,龙潭变为焦土。” [4](P516-517) 刀耕火种也是破坏山林的因素之一。
(二)对林木的重要性有深刻认识
1、关乎生计
森林具有较强的涵养水源功能,对农业灌溉既有重要作用;树木可以做建材之用,在建房依赖木材的古代愈发凸显出树木的重大功用;卖木材可获得经济收入,森林成为山区居民的经济来源之一。灌溉之需、建材之用、木材收入等都属于生计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有5块碑刻中涉及森林对生计重要性的内容。《永远护山碑记》中反映出彝族对森林重要性的认识:“君依山林则所重者,林木也。上有国家钱粮出其中,下而民生衣食出其中,且为军需炭户,则军需炭觔亦出其中,所关诚大也。”[2](P93)碑文从国计民生的高度阐述了森林的重要意义,直言森林事关国计民生。《植树碑》认为林木关乎民众的生计:“为建设种树,以全民生息。”[1](P127)《弥祉八士村告示碑》点明毁林带来的直接后果:“水汽因此渐小,栽插倍觉艰难。”[4](P517)《来凤蹊合村告白护林碑》提到护林的目的在于偿还修建水沟的债务:“合村计议,只好将来凤蹊所属山场树木陆地,一并护持,陆续充公填债。” [3](P1382) 保护森林用作还债,证明村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森林的经济价值。《封山告示碑》具体封山措施为:“已后祈赐严禁,凡川中牧樵上山,只准砍伐杂木树,不准砍伐果木松树,及盗修松枝,借故砍树。即山主亦不准因无用而砍伐己山松树,只准砍伐杂木树。”[3](P1626)从中可以看出保护的重点是松树,主要看重松树的建材价值。
2、美化环境
林木具有较强的美化环境效果,《文庙花木记》记录了在教育场所大量种植花木的状况,《接龙寺观音庙碑记》反映出重视宗教场所的绿化美化。明朝嘉靖年间,司训王振之受蒙化(今巍山)彝族土知府左祯委托,在文庙内组织工匠栽种桂、槐、松、冬青、石榴、黄杨、竹、刺柏、杏等花木共计170余株。[4](P47-51)文庙的花木是左氏土官托人种植,可以看出彝族统治阶层十分重视生态环境的美化,而且为现存的巍山文庙留下了大量的古柏。寺庙选址特别讲求生态环境的幽雅:“万才年迈古稀,念此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于是墙其基址,壮其观瞻。于嘉庆拾柒年建接龙寺六间,观音庙四合。”[5](P158)当时罗万才之所以选择在此建寺,主要是看重山岭起伏、竹木茂盛、溪流清澈的自然环境,可以看出彝族在佛教信仰方面对美丽环境的追求。寺庙建好后,又“培植树木,自备香火。” [5](P158)寺庙所在地林木本已葱郁灵秀,而建寺者还要另加“培植树木”,可谓是绿上添绿,可见万氏对寺庙绿化的重视。
3、涵养水源
碑刻中有一些关于森林涵养水源的字句,如《者后封山育林碑》说道:“先年,众议蓄树滋水,禁火封山,不数载而林木森然,会蔚可观。”[1](P124)可以看出景东县者后一带在立此碑之前就已认识到树木涵养水源的重要作用,曾采取过“禁火封山”的措施,并且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而且特别注重水源林保护及水井的清洁卫生:“每遇出水阱边,离阱二丈不准砍树种地、污秽水源致干。” [1](P124)《永垂不朽碑》护林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涵养水源:“蓄养不得自相践踏,以期树木茂盛,水源资旺。”[4](P308)《东山彝族乡恩多摩乍村护林碑》阐述了树木与水源、民生的重要关联:“木乃风水所关,水乃所系,有活泉以灌溉田亩,则国课有着,民生所赖。” [4](P439)认识到森林对涵养水源的重要性,而水源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森林关乎国家赋税、百姓生计。对龙潭附近的树木加以保护:“其龙潭一路树木,沟上留二丈之地,沟下留一丈之地,勿得乱自砍伐。” [4](P439)保护龙潭周围的树木,其一利于涵养水源,其二利于水源卫生。《弥祉八士村告示碑》较为详细地描绘了森林对灌溉的重要意义:“弥祉太极山老树参天,泉水四处,左有雾果箐,右有仓房箐,中有烧香箐,其水泽灌溉全密,其余注溢弥渡,千家万户性命,千万亩良田其利溥矣。” [4](P516)正因有“老树参天”,才会“泉水四出”,弥祉及弥渡的田亩都深受灌溉之益,千家万户受其福祉。继而提出“籍资灌溉而重森林” [4](P517)再一次强调森林对蓄养水源的重要性,并且专门划定了水源林保护的范围:“凡太极顶山下,雾果箐至烧香箐、仓房箐一带地方不得乱砍滚火。大沟上下之树不得滥砍。”[4](P517)
4、保持水土
森林具有明显的保持水土的功能,这一点部分碑刻中也有体现。《种树碑记》是典型的倡导种树以保持水土的碑刻,陈廷焴深刻认识到树木对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先是,山多材木,根盘土固,得以为谷、为岸,籍资捍卫。”[6](P337)种树的原因在于:“今则斧斤之余,山之木濯濯然矣。” [6](P337)山上的树木遭到大量砍伐,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种树碑记》其目的重在防止水土流失:“日翼松之成林,以固斯堤,堤坚则河流清利而无沙碛之患。” [6](P337)正所谓治水的根本在于治山,地方官能重视造林对保持水土的重要性,这于部分彝族居住的保山而言实属幸事,能够对生态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三)保护森林的法制意识
碑刻体现出在森林遭到破坏时,采取法制措施保护森林的情节,主要有四大类型的惩治措施,即罚款、报官、报官兼罚款、肉体处罚。《接龙寺观音庙碑记》碑文末尾警告后人不得砍伐树木:“俾后之人,历代流传,香火不可虚,树木不可砍。设有践踏寺院,妄伐山林者,鸣官罚银入公。” [5](P158-159)不可砍树及砍树者要交由官方处罚体现出护林之切切深情,反映出当时人们利用法律武器保护树林的生态法制观念。《者后封山育林碑》明确了封山育林的界限: “上至红土坡头尖山后横路,右至王家坟横路下大阱边;左至结果阱头”。私有山林也在保护之列:“至於各家先皆私山,久蓄树林,更不得擅行剪伐,违者照乡规罚银元。”[1](P124)透露出该村保护森林决心之坚定,折射出强烈的生态法制意识。并根据毁林程度进行罚款:“一禁纵火焚山,犯者罚银叁拾叁两;一凡有公事,一传即至,违抗者罚银三两;一禁砍伐树木,伐枝者,罚银三钱三分,伐木身者,伐三两三钱;一禁毁树种地,违者罚银叁拾叁两;一有在公山砍柞把者,每把罚银三两三钱。”[1](P124-125)文中对“纵火焚山,砍伐树木,毁树种地,砍柞把者”等毁林行径都有明确的罚银数量,总体上看,罚银的力度很大,随即体现出保护森林的用力之深。《来凤蹊合村告白护林碑》提出了明确的管理措施:“所有来往客商,以及养牲畜人等,不得妄加践踏新沟,轻贱地火,纵放牲畜,砍伐树木。若有不遵以上数条,一经查出,罚银十两,米五石充公。” [3](P1382)通过“禁火”、“禁牧”、“禁伐”、“罚款”等诸多措施保护森林,禁罚结合、四管齐下,可见护林措施较为严密。《封山告示碑》阐明违禁者要追究责任:“自此示禁之后,再有川中野樵,上山伐松树,盗修松枝者,准乡约火头山主管事老民,将人畜刀斧,连所砍之树及柴,送官究治。” [3](P1626)送官府追究责任可以看出对盗伐树木者的惩治十分严厉。《加买铺护林碑记》也有对违反者将送官处罚的句子:“倘有无知狂徒违□乱□不□保护者,拿获禀请州主,从公罚处治。” [3](P1636)《甸尾山照碑》记载了山场买卖的情况,说明当时人们对森林的重要性已经有深入的认识,并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山场财产:“自实杜卖之后,户族人等不得异言争竞,如有此情,将杜契理论。” [3](P857)《永垂不朽碑》分层次给予毁林者经济处罚:“若有兵民人等混行,纵火盗伐不遵禁,该民等于山场拿获盗伐柯树者,罚银十两充公;纵火焚烧者,查柯数若干加倍充罚。” [4](P308)对盗砍、焚烧树木者均要受到经济处罚,而对“纵火焚烧者”的处罚更重,可见能够根据毁林情况的轻重给予处罚。“倘敢不遵,该民等指名禀究,以凭按律惩治。” [4](P308)破坏森林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能够通过法律保护森林。《永定乡规民约碑》规定:“村内犯有放盗田园谷麦者,与砍木砍柴者,如果查实,报明头目公议,罚银五两入公。如有山中焚火烧坏柴山者,罚银五两入公。” [4](P318)对破坏山林者罚银五两,惩罚的标准过于笼统,没有根据破坏森林情节的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标准。“重则挖眼,轻则罚银。” [4](P318) “挖眼”的惩罚措施十分残酷,缺乏人性化,但从“各宜凛遵,以正风华。” [4](P318)可以看出当时破坏森林的情况已是极为严重,出此狠招更能起到震慑效果。《云州涌宝“十规”》中有三条涉及保护森林,分别是“六规不可放火烧山,八规不可妄动草木,九规不可耗园摩圃” [7](P372)告诫村民不得放火烧山、随意割草砍树、破坏园林,这对森林保护是十分有利的。《弥祉八士村告示碑》对于破坏森林、水塘者,要给予处罚:“乱砍滥挖者,即由该村董,百长,五十长等集众议罚,以示惩儆。”[4](P517-518)
三、澜沧江流域彝族地区涉林碑刻的生态价值
1、生态保护的文献价值
从碑刻记载中可以看到清代澜沧江流域彝族地区破坏森林的情况较为严重,正因为此,才树立碑刻保护森林,这对后人了解古代澜沧江流域彝族地区森林变迁及生态变迁状况都具有较高的文献价值。另外从碑文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当时人们保护森林的措施,这对后世保护森林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更难能可贵的是碑文中透露出的保护生态的意识,这在出现生态危机、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当下更显得弥足珍贵。
2、深邃的生态智慧
澜沧江流域彝族地区涉林碑刻中蕴含着丰富而又深刻的保护生态的智慧,这些生态理念无论是在当时还是现世都具有重要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接龙寺观音庙碑记》虽意在反映修建观音庙的历史,但从寺庙选址、培植树木、保护山林等方面透露出建寺者对林木的重视,展示出崇佛者热爱树木的生态观念。《者后封山育林碑》强调“不惟利在一时,且及百世矣。”[1](P124)反映出要为子孙后代着想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封山告示碑》封山的目的在于保护幼树:“然其间尚有待养成材者,亦属不少,如蒙福星给示保护,不数年后可期成材,于公私大有裨益。”[3](P1626)保护幼树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倡多种树:“查地方材木,亟应栽护惜,广为种植,严禁樵木砍伐。”[3](P1626)提倡爱护树木:“所有地方木植,务须妥为护蓄。”[3](P1626)《加买铺护林碑记》体现出分区利用森林的智慧:“勿论大小官员经过来往并处送公文,逢夜点火执照,合铺绅老公论遗留火把山一领……勿论有何公文处送砍伐此山之树点火执照,除此项之外无论何人不许乱搅此火把山之松株。”[3](P1636)专门划定一片山林做官员处送公文火把照明之用,做到专林专用,对用作其它项目者将受到惩处,这样就不会导致人们借故乱伐林木,对保护森林具有重要意义。《种树碑记》根据土壤情况选择树种“余乃相其土,宜遍种松秧。”[6](P337)选择适合其土质的松秧栽种,其间透露出科技种树的智慧。对栽苗后的管护寄予希望:“所望后之贤大夫,随时按察而剔厘之,勿使翦伐,以垂永久。” [6](P337)表现出政府官员对栽种树木的重视,政府对生态的重视其影响面更宽,对于部分彝族居住的保山实为幸事。《长新乡乡规民约碑》最后一条强调“松树不得砍伐”[3](P1342)告诫村民要保护松树。
3、可贵的公共生态意识
涉林碑刻中有大量倡导村民集体保护森林的内容,这有利于培养大家的公共生态意识。《者后封山育林碑》:“兹□合志同心,异臻美俗照旧封畜,重加严禁,尤期众志成城,勿蹈前辙。” [1](P124) “合志同心”、“众志成城”等词语极富号召力,意在唤起大家保护森林的集体意识,也是对公共生态道德的呼唤,说明当时的人们已经意识到保护森林需要集体行为的参与。《永远护山碑记》更难能可贵的是当地村民捐款保护山林:“故捐资生息以为守山之用,则其利公而溥其风正而醇也。” [2](P93)护林的目的在于大家都能得利,而且还要培育一种很好的风气。《者后封山育林碑》尤其注重保护森林的公众意识,希望乡民同心同德保护森林、罚银于不参与扑灭森林火灾及公山砍柞把者都体现出要树立保护森林的公众意识。《加买铺护林碑记》劝诫村民要按照约定保护火把山:“人人遵照保护。”[3](P1636)保护生态是有利于大众及长远利益的事情,依靠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这需要集体行为和集体意识才能保护好当下及长远的生态,涉林碑刻中体现出浓厚的保护森林的公共意识,这对生态保护而言是一笔十分宝贵的财富。
正因为有了强烈公共生态意识,碑刻所在地区形成了保护生态的优良传统,如今这些区域的森林覆盖率较高,生态环境总体较好,这其间得益于涉林碑刻潜移默化形成的公共生态意识。巍山文庙至今古柏森森,可谓是当年彝族左氏土官提倡种植花木的一番造化;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的森林覆盖率高66.7%,可见《永垂不朽碑》、《植树碑》的护林遗风依然存在;景东彝族自治县的森林覆盖率达66.82%,《者后封山育林碑》所在的文井镇森林覆盖率达69%;《来凤蹊合村告白护林碑》的所在地宾川县拉乌彝族乡森林覆盖率高达92%,曾获云南省“十一五’森林云南建设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大理市下关镇的吊草村拥有《永远护山碑记》和《永卓水松牧养利序》两块护林碑刻,至今该村的森林覆盖率达88%,护林碑刻孕育出的公共生态意识依然发挥着保护生态的作用;《封山禁牧碑》所在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诏镇森林覆盖率达65%;《东山彝族乡恩多摩乍村护林碑》所在的祥云县东山彝族乡森林覆盖率高达85.44%;《弥祉八士村告示碑》所在的弥渡县弥祉乡森林覆盖率高达72.8%。[注2]“十年树人,百年树木”,较高的森林覆盖率岂非一日之功,这是当地彝族世代传承的公共生态意识的功劳,正因为这些彝族聚居区热爱森林、重视生态,才会积极地保护森林、保护生态环境。涉林碑刻所培育出的公共生态意识无论在当时还是现世都发挥了保护生态的效果,公共生态意识是需要更必要代代相传的生态美德。缺乏公共生态意识,生态保护将举步维艰,在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当下,应该充分挖掘少数民族中保护生态的公共意识,大力开展公共生态教育,摒弃唯利是图的短视发展误区,把保护生态作为发展的底线和孵化器,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真正走出一条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路径。
4、对制定生态保护乡规民约的借鉴价值
(1)公众认可的民主性
乡规民约是指对全体村民都有约束力的规约,约束的最终目的是要全体村民共同遵守,关键在于村民要对乡规民约有一定的认可度,亦即乡规民约要有较强的民主性,否则纯强制性的制度在民间很难执行。澜沧江流域18块涉林碑刻中有12块是全体村民或者村里有威望者共同勒立,部分碑刻中还有立碑前对碑文内容的共同商议及处罚过程中的秉公办理的字句,所有这些使碑刻闪烁着民主性的光辉。立碑前对规约内容进行商议,《封山告示碑》由地方经事(有威望的人)“公议立石”[3](P1626),《加买铺护林碑记》由“合铺绅老公论” [3](P1636)而定,《植树碑》“是以合村四民请凭约目公议” [1](P127) 而定的条款。碑刻中的条款是村民们共同商议而定,即村民对保护森林的规定已达成共识,有着强烈的心理认同,致使村民们具有遵守规约的自觉意识。在处罚破坏森林者方面,也会采取共同商议的措施,如《永定乡规民约碑》“报明头目公议”[4](P318),《东山彝族乡恩多摩乍村护林碑》规定:“若有私自偷砍者,公凭重罪。”[4](P439)《弥祉八士村告示碑》提出“集众议罚” [4](P518),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对破坏森林者的惩罚是公开的、民主的,只有在处罚上做到公开、公正、合理,才能保证乡规民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乡规民约中有两个关键字,即“规”和“约”,“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更重要的是引导性,要引导村民在可为和不可为中做出明智的抉择,约更注重约定性,也就是村民们对碑文内容的认可度,实质上就是民主性。立碑前的“公议”是把握了制定乡规民约民主性的入口关,惩处环节的“公议”是控制了乡规民约民主性的执行关,只有牢牢抓住这两个重要环节,才能确保乡规民约的民主性,也才能更好地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
(2)公共告知的提示性
知法、懂法是预防违法的基础,涉林碑刻通常树立在公众较容易看到的地方,以便让村民更加熟悉碑文的内容,有的碑文内容直接体现出碑刻的公众性:“凡我同乡尤望一德一心,父戒其子,兄勉其弟,雍雍睦睦以袛乎家喻户晓也。”[1](P124)要使全体村民都知晓碑文的内容。“加布子种蓄养成林,水源谷头一切攸关开明罚款用序碑靰。”[1](P127)保护树木的条款以立碑的形式公诸于众。《来凤蹊合村告白护林碑》有云:“勿谓言之不早也。”可以看出护林碑刻的内容已提前告诸于众。[3](P1382)村民们知晓规约的内容,才会在心灵深处形成一道警戒线,自觉不自觉的履行保护森林的使命。
(3)照顾生计的民生性
森林除了具有强大的生态功能外,还具有较强的民生功能,“靠山吃山”的彝族在生计上对森林的依赖性极大,衣食住行都与森林密切相关,因此在制定乡规民约时,既要强化保护森林,又要关照到村民与森林相关的生计问题。《植树碑》重在植树造林,但也允许成林后有秩序的进山砍柴:“成林后或竖造茂薪,公议入山,勿得任忌,历年清白,不必混糊开端。”[1](P127)碑文对纵火焚树、垦地毁林、盗伐树木等行为都有明确的惩治措施,在保护林木的同时还考虑到与林木相关的民生,成林后要用到木材和薪柴“公议”通过后即可采伐,此碑文更具合理性,护林的同时考虑到用林,用林而不能毁林,体现出人与森林和谐相处的生态观念。《永卓水松牧养利序》对在山林中放牧做了合理化的限制:“兼有论居深山者,以树木为重,以牧养为专,自树木一不准以连皮砍抬还家,牧养马诸物,自收获后准放十日。其余猪物之类,通年永不准滥放。”[3](P1643)对居住深山者的砍树和放牧行为都有明确限制,这既有利于山民们利用森林,又有利于保护森林。但有的碑刻过于强化对森林的保护而忽视了民生问题,如“伐枝者,罚银三钱三分……一有在公山砍柞把者,每把罚银三两三钱。”[1](P124-125)碑文严字当头,体现当时石崖村民保护森林的急切心理,但过于绝对化,只是单方面强化对森林的保护而不允许利用森林,在古代人们对森林依赖程度较高的背景下这诸多禁令势必影响到当时人们的正常生活,而村民们总得生存,弄不好物极必反,这样容易影响到执行效果。
注释
[1]数据源于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
[2]森林覆盖率数据源于云南数字乡村网
参考文献
[1]黄珺.云南乡规民约大观(上)[M].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10.
[2]云南省编辑组.大理州彝族社会历史调查[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3]张树芳、赵润琴、田怀清.大理丛书.金石篇[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10.
[4]李荣高.云南林业文化碑刻[M].芒市:德宏民族出版社,2005.
[5]云南省编辑组.云南巍山彝族社会历史调查[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
[6]徐鸿芹.隆阳碑铭石刻[M].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05.
[7]临沧行署林业局.临沧地区林业志[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3.
(作者:刘荣昆,系保山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原载《农业考古》2014年第3期;责任编辑:李丽娜)
(文字来源:彝族微信公众号;主编:巫达;推文编辑:邱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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