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彝族传统法律的独特性
不管是哪一个民族,除了国家明文规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外,都有些不成文而人人都自觉遵守的民间法律。在漫长的岁月里,彝族人民创造、享有和传承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与此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而完整的彝族民间的传统法律(如下简称彝族法律)。在这些法律里面虽然没有规定什么刑法、民法、诉讼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应的条款。但它基本涉及到彝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以维护彝区社会安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和睦共处为宗旨而形成,很受彝族人民的支持和维护,先进的断案方法不断被传承和完善。彝族本着祖先制法,子孙守法的原则世代遵循。因此,彝族地区的案发率比其他民族地区的案发率低的多。其原因是彝民族普遍有法律意识,并自觉守法执法。这些法理结合的法律始终是人们行事的规范和准则。本文就以彝族法律的制定、判案定罪、治罪等方面的独特性,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编写制定法律的独特性
彝族法律不像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一样由法制机构专门起草制定,人民代表大会等相关机构审议通过那么复杂的程序和规范。它是结合彝族地区的实际和案发特点,约定俗成,用不同形式写进各种文学艺术、尔比谚语、格言、历史、地理、天文、经书等各种书籍里面有韵律,有节奏感的格言,朗朗上口,易学易记。如“雄鹰吃狗尸体,污染九片山,官员受贿赂,污染九条街。”“杀人就偿命,打人就赔财,骂人就赔罪。”“人在做,天在看,苍天有眼,法网恢恢,畏罪上山去,遭雷击;畏罪下河去,被水冲。”“偷来的裤子,只穿三天就破烂。”像这些语言虽然没有直接说明犯什么罪该这样处治,但只要触法犯了罪可定会受到一定的制裁。因此,民族内部有教养的人皆懂彝族法律,彝族人民群众中案发后,双方当事人都会自觉请求德古(彝族民间调解员、法管)来调解、判案,并双方自觉接受其审案结果,永远不翻案。
二、判案定罪的独特性
在彝族人民日常生活中,根据案件性质常把所有的案件分为三大类,并用彝族最喜欢的三种颜色来命名,俗称“彝族三色定案法”。即:(一)、重大案件都称之为黑色案件,此类案件一般都涉及到各种形式的命案或影响较坏,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二)、较大或中型的案件均称之为花色案件,意思就是仅次于黑色案件之后的所有案件,基本包括各种性质的偷、抢、骗,唆使等之类的案件;(三)、一般型的案件都称为白色案件,包括一般性的民事纠纷,问题不大,影响不广之类案件。如邻里之间,妯娌之间,弟兄之间,家支之间等小矛盾,小问题、小纠纷;与父母、夫妻、子女间的团结问题。由颜色来定型案件的大小所属少见,也是彝族法律独特的现象之一。它形象地概括出了这些案件的特征和性质。黑色案件的人命案包括他杀或自杀。一个人被杀,那就没有含糊,杀人就得偿命;自杀:一般都是某一个人引起而死的,没有平白无故而自杀的。因此还是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完全责任。彝族家有一句格言:“摔跤时在上面为胜,死时在下面的为赢,”意思是说,一个人因某人而自杀,再没有过错的也要按照彝族约定俗成的习惯法进行赔偿。因此,运气不好遇上无头冤案赔偿人命案者,判案定罪下来,重者:田地、家产、家畜、房屋全部卖掉来赔偿,造成倾家荡产;较轻者,赔上几万元;一般者也要买一头黄牛,打一百斤酒,买一件崭新的黑色披毡作为人道主义赔理的礼物。但再大的案件只要按照彝族传统法律办就能办好。彝族格言说的好:“没有比天大的案件,没有比砖大的金子。”处理花色案件时,以案例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为依据判案定罪,这里不再一一例举,白色案件一般指邻居、亲戚、夫妻间的小矛盾、小摩擦之类案件,只要有一个懂法者一调解就会风平浪静,平息一切,平安一方。
彝族独有的三色定案法律,干脆利落,毫不含糊,一点也不拖泥带水,原告方或被告方都心甘情愿地接受。在判案定罪处罚金时,双方只有在罚金上相互争执,绝不怀疑规矩条款和德古的执法能力。彝族民间办案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庭,但在办案时庄重肃静,妇女儿童必须回避。
三、彝族法官的独特性
彝族法律制度是由德古来实施执行的,德古一般是德高望重具有丰富社会阅历者。他是彝族社会具有权威性的自然法官,德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平等、客观、公正等。缺乏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遭到全社会的反对和舆论的谴责。
四、治罪的独特性
彝族惩治罪犯的手段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一是惩治犯人不用监狱、刑具等设施,也不用专门人员武装强制改造,而是把罪犯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中,使犯人无处躲避;二是处置罪犯的手段非常特别。如:死刑犯不用他人武装强制执行,而是让犯人自己自觉自愿地在规定刑期内自裁,并且让他(她)自己选择自杀方式。这种在宽松、和谐的环境中改造和处置罪犯的做法,是其他民族和国家所没有的独特现象。
(作者单位:甘洛县委宣传部)
通过彝-族-人-网,你可以阅尽千里彝乡,略万种风情,宣传彝族文化,从我们自身点滴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