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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法文化的传承

作者:​张居盛 曲木伍各 发布时间:2023-08-17 原出处:​《西南民大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1) 点赞+(

摘要:彝族法文化是中国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彝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和智慧累积的成果,是彝族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法规范、习惯法行为和习惯法的实物形态的总和。受彝族社会的封闭性、习惯法不成文特点、强烈的敬老观念和传统教育方式等的影响,彝族法文化主要通过口头和行为两种方式进行传播、继承,具有前塑文化的特点。在彝族法文化的传承过程中,德古和毕摩都起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彝族;法文化;传承;德古;毕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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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彝族法文化

法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在漫长的文明进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构成社会法律现象存在和发展的文化基础。一个社会的法文化包括了该社会、该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有价值的法律智慧、知识、经验等精神文化遗产或法律传统,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延续性。其历史性即表现为法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积累的结果,是历史的沉淀,包含着对传统的选择和继承;其民族性、地域性则表现为各民族、各地域的法文化总有不同,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一定的独特的民族形式和特征,反映了一定的民族或地域精神。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彝族法文化是中国法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彝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和智慧累积的成果,是彝族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法规范、习惯法行为和习惯法的实物形态的总和,反映了彝区法的生活和发展程度。彝族法文化就是彝族这一特定群体对待法的一般态度,而这种态度的核心是该群体有关法的思维和行动模式。这样界定的彝族法文化有两层意思:首先,彝族法文化是彝族这一特定群体对待法的态度。这种态度是彝族历史上形成的,同时它还是彝族群体成员所共有的对待法的态度,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愿意使用法律,依赖法律还是借用法律,法律至上还是道德或宗教至上,等等。这种态度直接来自彝族群体的法律实践,是实践的总结。同时,彝族群体对待法的态度又反过来影响或制约人们的法律实践,并通过不断的实践再生产自己。其次,这种态度不是散乱的,它具有自己的核心,这个核心就是彝族群体有关法律的思维和行动模式。这种模式往往不直接表现出来,它潜隐在彝族人对法律的态度背后,并直接制约着彝族人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另外,作为一种模式,法文化本身有巨大的影响力,它是彝族群体对待法的态度,从而可以直接决定彝族群体中的个体成员对法的态度和认识。因此,我们发现,尽管在彝族群体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分工,其家支成员也有不同的身份,地位高低尊卑各不相同,但是,他们对待法的态度往往十分相近,或说大致相同。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彝族法文化是彝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彝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从事法的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它受彝族整体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也是彝族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彝族法文化又维护着彝族地区的社会秩序,保护彝族整体利益,促进彝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彝族法文化不仅仅是个历史范畴,它也属于现在、属于未来。彝族法文化在今天的彝族地区并没有死亡,彝族习惯法观念还深深扎根于民族成员的头脑之中,彝族习惯法规范在当今的彝族地区还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对彝族地区的人们还有较强的约束力。因此,它按自己独特的方式传承,仍然是一种“活”的文化,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二、彝族法文化传承的特点

文化传承是指人类相互间行为、技术和知识的言传身教。文化学家米德认为全部人类文化的传承可以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前塑文化、同塑文化和后塑文化。前塑文化就是指后辈向前辈学习的文化;同塑文化,是指后辈与前辈的学习都发生在同辈之间,或者是同时学习的文化;后塑文化则是指前辈反过来向后辈学习的文化。前塑文化,又称“老年文化”,主要特征为:(1)整个文化变化十分缓慢,前辈的过去就是每个新生一代的未来。(2)所有文化的延续至少要靠三代人的生存,扩大家庭为重要的家庭类型。(3)前辈特别是祖父母一辈在家庭中有绝对的权威,他们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礼仪准则和生产技能等均为后辈学习的楷模。(4)社会成员具有强烈的认同感,个体的全部行为中,习得的文化模式行为和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行为占绝大多数,而创新的或有意识造就的行为占极少数。(5)缺乏疑问和自我意识。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彝族法文化的传承是指法文化在彝族不同辈分的人群之间的传递和继承,以及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彝族法文化主要通过口头和行为两种方式进行传播、继承,具有前塑文化的特点。在彝族人民的内心深处铭刻着的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是通过口传、身教,一代一代传承至今。在凉山彝族,头人调解纠纷时利用习惯法“尔比、尔吉”(格言谚语)进行说理、断案;老一辈用习惯法向青年一代进行教育、培养;毕摩(巫师)利用习惯法传道、说教,因此凉山彝族人的习惯法观念极为浓厚,整个彝族社会高度尊奉本民族的习惯法,正如彝谚所云,“山林有清泉,彝家有尔比”,“前人不说尔比,后人难有智慧”,“说话一条线,尔比是根针”。这种法文化传承的特点是由彝族社会的封闭性、习惯法的特点、强烈的敬老观念和传统教育方式等原因造成的。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彝族传统社会是以奴隶制为主的社会。闭塞的交通和相对孤立的地理环境,低下的社会生产力,为保持彝族先民的法文化传统提供了有利条件。在经济上,一切物质生产及其经济活动都是以村寨为依托并且基本上都是村寨之内或只在村寨之间进行的,我们把彝族传统社会的经济称为“村寨经济”。这种“村寨经济”是建立在单家独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的极其狭隘的自然经济。在政治上,凉山境内家支林立,没有形成统一的政权,以血缘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为内容的等级制度是该社会的主要特点,家支这种血缘组织一直占据突出地位和发挥着重要作用。彝族奴隶社会严格的等级从属关系和阶级压迫、阶级剥削关系融为一体,形成了没有文字的法律,即习惯法。这一习惯法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办案有既定的法规,铸铧有现成的模子”,依照相沿袭的家规、族规和社会规则办理;二是“案子比先例,买卖看别人”,发生纠纷后,就从所见所闻的案例中,选用相似或相近的例子,作比较性判决。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彝族习惯法的特点是写进或溶进各种书面或口头的尔比尔吉、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经典名著以及有关历史、地理、哲学、天文、医理、种植养殖、日常生活等的书籍信条里,丰富多彩,形成有韵律、有节奏感诗词歌谣语言,朗朗上口、易学易记、千古流传。在发展水平低下的文明中,所有的社会规章都只有限于风俗和禁忌。在成文法出现之前,只有习惯法。正如霍贝尔所言“每个民族都有其社会控制系统。而且,除其中少数微不足道的民族外,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都有行为模式和机构的复合体,可以被恰如其分地称之为法律。从人类学的观点看,法律仅仅是文化的一个方面———即运用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调节个人和群体的行为,并防止偏离既定的社会准则,惩处违反这些准则的方面。”彝族习惯法的特点是成文与不成文的混合体,除散记在古彝文典籍、毕摩经书、简犊等外,口耳传诵的也不少,大多以尔比尔吉、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等形式流传下来。不成文的习惯法(主要指判例)是通过德古的活动延续下来。德古对有关法律的论断以及典型案件的成功调解,可以作为习惯法。作为彝族习惯法的判例没有文字记载,判例的收集只能依赖人们的口耳传承的记忆得以流传,是一种深植于民族和社会之中的“活”的规则。这正如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是逻辑,法律的生命是经验”。德古以知道历史上已存在的大量判例以及参与调解自己周围正在发生的纠纷为己任,要求断案时须引用大量历史上的,人们世代传诵的习惯法判例来补充习惯法的不足,所以德古们既要熟练掌握习惯法,又要熟知判例,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彝族社会具有强烈的敬老观念。在彝族人的伦理道德思想中,祖先崇拜和尊奉长者是一个最基本的信条。彝族人追本溯源,认为人生的一切,无论财物或是思想无不是“祖辈的福禄”,是祖先和长辈的恩赐。彝族人把世间一切知识归于祖先和长者,从而确立了年长者的威信。彝族家庭是父系制的小家庭,它既是经济单位,又是家支的基本单位。就家支单位而言,它具有血缘的生育单位以及教育单位的职能。家谱是一种记忆家支世系的口传谱系,构成方式主要是父子连名。家谱既是一个家支的谱系,又是个体家庭的宗谱。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彝族古代的家庭教育和近代的家支教育也是形成法文化前塑型传承的重要原因。历史上彝族人民没有创办过正规的学校教育,彝族古代的教育是家庭教育,近代则是家支教育。家支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而联合起来的宗族组织。新中国成立前,彝族社会内部有几百个互不隶属的权势较大的土司和黑彝家支,以及几千个大大小小的白彝家支。每一个家支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重视教育,而在当时,整个彝族社会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因此,家支组织实际上必须承担起这一职能。我们把这种由家支举办的教育称为家支教育。这种家支教育主要由各个家庭分别承担,一般仅有口头教育,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展开。兹莫、诺合一般从儿子幼小就开始经常对其灌输奴隶社会的习惯法和道德准则,并要他们熟记家支的谱系,以承继家支的事业。在曲诺以下的平民百姓中,多采用言传身教的教育方式,对子女进行经常的诱导和训诫。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彝族世代相传的谚语和训世诗《玛木特伊》。这样就形成了前塑文化的传承特点。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三、彝族法文化的传承人

任何法文化的传承都离不开人,人是法文化传承的主体。德古是彝族法文化的主要传承人。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德古是彝族习惯法的掌握者和执行者。在彝族人的法律生活中,人们把操作习惯法、调解处理纠纷的人称为“德古阿莫”。德古是彝族人中有文化、有知识、品德高尚,能言善辩而又有威望的智者,他们是彝族社会的“知识分子”,是掌握彝族习惯法的一个“阶层”。德古的年龄多在四五十岁以上,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家支内有一位知悉习惯法者,能为本家支调解一两件民、刑案件,令人信服,便成为德古。彝谚说:“彝区的德古,汉区的官府”。这清楚说明了彝族社会中的德古的主要功能相当于汉族的法官,他们集“法官”(仲裁者)、“法学家”(熟知习惯法的历史与现状)、“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职能于一身。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德古是习惯法的创造者。不成文的习惯法(主要指判例)是通过德古的活动延续下来。德古作为“法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不仅执行习惯法,而且创制习惯法。德古对有关法规的论断以及典型案例的成功调解,也可以作为习惯法。藏匿于经典中的习惯法毕竟是历史的,而活法却是根据变化了的社会需要由德古来创制的。尽管习惯法的内容基本相同,德古调处公断,但难免同类案件量刑轻重不同,这就要求断案时须引用大量历史上的,人们世代相传诵的习惯法判例来补充习惯法的不足,所以德古们既要熟练掌握习惯法,又要熟知判例,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这些判例并非个案的排列,而是由众多案例归纳提升为一般原则。在适用习惯法和判例时,德古又在进行一个逻辑的演绎推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德古的能力、水平、学识得到充分的检验。一个判案过程实际上是德古的个人人格魅力的展现。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德古是彝族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的传播者。“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法律的运行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德古调解纠纷的过程是一个传播彝族法律思想和习惯法的过程。德古谈锋犀利、知识渊博,不仅熟悉彝族习惯法的数百条款,而且有丰富的习惯法实践经验。他们在调解和处理纠纷过程中,不仅宣讲习惯法,而且还耐心地、机智地讲述历史、哲学典故和格言来化解矛盾,达成双方当事人认识的一致。这说明处理纠纷、适用习惯法的过程本身又是一种文化教育、文化传承活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德古是彝族法律文化的保存者和传播者,他们在彝族人的法律生活中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德古是彝族法律人才的培养者。德古不分贵贱,任何人均可以担当。穿草衣的不怕披毛毡的,“三岁孩子说好的纠纷,六十岁老人也不能改”即为此意。德古职位非世袭,这决定了他只要有一次判案不公,便无人再请裁决纠纷而自然失去德古职位。因此,一个成功的德古,除公正无私外,首先必须熟知习惯法,而这种知识的获得来源于一种特殊的传统教育。这种教育虽然没有形成系统的教育体制,没有学校,没有课堂,也没有教材,但他们有着自己的传统教育方式。彝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几乎依赖于一种称为火塘教育的模式,即以火塘作为课堂进行教育。这种教育模式与他们居住在高寒山区,交通闭塞的地理环境紧密相联。从一定程度上讲,彝族文化就是一种火塘文化。在火塘边承担教育职责的人,包括具有人格权威的长者、头人、毕摩、父母以及各种劳动技能的工匠。以家支制度为基础的彝族社会,其权力的象征和约束来自于祖先崇拜。因而教育的首要内容就是背诵家支祖先的谱系,宣讲祖先的英雄行为,传授社会的习惯法则,宣扬宗教禁忌和道德准则,此外还包括冤家械斗的经验、狩猎知识、生产技能等方面。彝语中说:“火在我家烧,火光照亮全氏族人”。各家的火塘都是整个家支成员共有的火塘。从理论上讲,彝族任何人都有成为德古的可能。处于统治地位的兹莫、诺合和处于被统治地位的曲诺都有自己家支的德古。但诺合家支的成员在接受火塘教育时,占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德古一般都是诺合中较富有者,而头人往往富有,从某种意义上说,德古一定是某个家支的头人。所以德古的儿子耳濡目染,熟悉习惯法与典故,较为容易成为德古。彝谚中的“子孙能干,永做德古”就是这种情形的总结。德古的子女自幼在习惯法的熔炉里成长,受其家庭、家族的影响,在山野牧场、农田地间的社交活动中都受到长者的教育。从听老德古调解纠纷,观看习惯法实施的全过程来学习习惯法,到与其他德古一起参与案件的调解,直至自己独立办案。这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模式颇为相似。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毕摩对彝族法文化的传承也起了重要作用。初民的法律始终是与宗教难分彼此的。彝族的不少习惯法记载在彝族的神职人员“毕摩”的经书里,用古彝文写成的经书,只有“毕摩”能够朗诵、背诵和诠释,因此,“毕摩”又大多数是德古。毕摩的各种仪式如招魂仪式、驱鬼仪式、送灵仪式、诅咒仪式、祭祖把神仪式、占卜仪式和神明裁判仪式等,既是一种宗教仪式,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还是民族记忆、法文化传统得以积淀、传播和流通的一种方式。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彝族法文化的独特传承方式,既有利于保持彝族习惯法的稳定和实施,有利于彝族内部的团结,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彝族法文化的创新。875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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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1);文字来源:四川社会科学在线。
作者:张居盛,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西昌学院社会科学系法学副教授。
图片来源:彝族人网,摄影: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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