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高价彩礼治理研究
摘要: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领导的党中央极其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将治理高额彩礼和改变传统习俗作为关键工作进行计划部署。各级各部门迅速响应,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高价彩礼整治和改变传统习俗的措施,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重要内容之一,源于我国古代“六礼”,历史悠久,蕴含着两个家庭的期盼和愿望。但近年来,部分地方、部分人罔顾家庭情况,持续上涨彩礼,加大了彩礼给付方的经济负担,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大小凉山彝区婚嫁彩礼习俗历史久远,近年来也有上涨,虽经治理但仍屡禁不止,成为了社会舆论热点,给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新挑战。本文旨在以“彝族地区婚嫁彩礼”为视角,通过查阅彝族古籍、实地走访群众等方式,分析反映民族地区婚嫁彩礼的形成背景及目的、性质。并结合婚嫁彩礼现状,分析原因,结合现代法律体系和移风易俗需要,深化移风易俗助力乡村振兴,就移风易俗之婚嫁彩礼改革提出可参考性意见。
关键字:历史背景;高价彩礼;法治轨道;移风易俗
引言
婚嫁彩礼也称为聘礼、财礼等,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也是“婚礼程序六礼”中的一个环节[1]。是男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依据习俗向女方给付的钱物或其他财物,其具体内容和数额一般由男女双方协商确定。然而,近年来,由于彩礼金额的不断攀升,特别是本就传承千年婚俗的民族地区,彩礼上涨较大,给刚打胜脱贫攻坚战的群众形成了新的挑战和困难。为此,一些地方开始倡导理性彩礼、出台政策限制彩礼金额等措施,但高价彩礼形成的因素涉及较多,治理难度较大,必须要深入从其形成历史、时代价值和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措施予以解决[2]。本文从彝族婚嫁彩礼为视角。分析彩礼形成、背景等,结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一、彝族婚嫁彩礼的形成、发展及其性质
(一)彝族婚姻制度的形成、发展
彝族婚姻制度的发展史是一部人类婚姻发展的真实写照,从原始社会的无婚而育,经历漫长的历史长河,发展到血缘群婚,再依次发展到对偶婚、一夫一妻制。
1. 彝族原始婚姻制度的启蒙。据彝族史诗《勒俄特依》等文献记载,彝族原本处于母系社会,没有婚姻制度,那时候生子不见父,生育只为繁衍和增加部落人口,以便更多人农作、打猎或打战。大约到了公元前六世纪前后,出现一名为石尔俄特的年轻人,因其生后不见父,便在其母亲的指引下,翻山越岭寻找生父,久寻未果后,下定决心娶妻生子,让自己的子女生后能见到父亲,便向在寻父路上遇见并心仪的姑娘—兹阿史色表达了要娶其为妻的意愿。当时彝族社会处于原始群居、家族群居等旧社会时期,实行的是群体生活,生老病死都是群体成员共同供给,女性出嫁后便成为男方部落或家族成员,加之受部落、家族迁徙较为频繁的影响,无法再为原生部落或家族成员提供劳动力和物质支持。因而石尔俄特在迎娶兹阿史色的时就商定了以牲畜和钱财作为迎娶条件的迎娶规则,并带着牲畜和金银迎娶了兹阿史色,而新娘回门时也得到了一匹黑马的回礼,至此,彝族历史上第一个以婚姻形式组建的家庭诞生,婚姻制度也开始萌芽[3]。
2. 彝族婚姻制度的成型。随着婚姻形式组建家庭的产生,彝族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从母系社会转向父子连名的男权社会,从部落式群居向以姓为名的家族式群居转变,社会结构也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人群结构分为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随着历史长河滚滚向前,彝族先民发现不同家族之间结合生下的孩子疾病少、又聪明等特点,婚姻制度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逐渐从族内婚发展成家族(支)外婚,加之受家支血统意识、等级观念等因素影响,彝族婚姻要求门当户对,形成了等级内婚,一旦跨等级结合,重则被殴打致死,轻则驱逐出族,自生自灭[4]。为此,彝族婚姻制度就有“无媒不成婚”(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同等级之间的青年男女相互青睐出格,不受控制)、“父母常主导”(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控制子女嫁娶及对象家族(家支)的选择),形成了一套“婚嫁有礼”、“等级内婚”、“民族内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较为完善的古老婚姻制度。
3. 近代以来的彝族婚姻制度发展。针对彝族旧社会等级森严和包办、买卖、转房等婚姻制度的弊病问题,1956年后,彝族地区经历过1960年、1964年、1976年、1988年等多次婚姻制度改革,主要是为了破除旧时婚姻模式,引入自由婚配方式,限制婚嫁彩礼,禁止婚姻买卖。纵观几次改革,无一例外,每次改革都绕不开婚嫁彩礼的内容,但改革风声一过,彩礼都有上涨趋势。目前,正在开展移风易俗工作,是又一次彝区婚丧嫁娶的改革,其中重要的仍然是“双高”治理。
(二)彝族婚嫁彩礼的内容
随着社会结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彝族婚嫁彩礼多以金银为主,享受彩礼带给的受惠群体和内容也逐渐固定。
1. 舅舅钱。彝族一直都有舅舅为大的说法,其主要原因是彝族处于母系社会时期,生子不见父,衣食住行全靠舅舅一辈的供给,从小被舅舅抚养长大,故而在当时的彩礼中,除了母亲享受的部分外,以舅舅为代表享受一部分,表达对舅舅养育之恩的感谢,彝族称之为“哦里木者”。
2. 叔伯钱。彝族从原始的母系社会进入家庭式社会以后,社会结构变成了父子连名的男权结构,共同生活的成员也变成了男方家族(支)成员,衣食住行的供给者也发生了转变,变成了靠父叔一辈的劳动供养,故在彩礼受惠者中当然的出现了叔伯份额,表达对叔伯的感谢,彝族分别称其为“抛喔木者”、“尼么里者”、“尼喔布者”。
3. 父母钱。自彝族婚姻制度建立以来,女性出嫁后,无法再和原生部落或家族共同生活,无法为年老的父母提供生活上的赡养,为感恩父母的养育之恩,将彩礼中扣除舅舅、叔伯应得份额外,剩下部分成为父母应得部分,用于以后的生活开支和婚嫁事宜的办理。
(三)彝族婚姻彩礼的性质
彝族的婚姻彩礼制度与婚姻制度的建立同步出现,形成已久,是推进彝族婚姻制度改革和移风易俗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要弄清彩礼的性质,而针对彩礼的性质,各民族各有不同的理解,仅彝族的婚姻彩礼性质就有分歧。其中主要有约束说、补偿说、女性地位说、买卖说。
1. 约束说。该观点认为:“彝族婚嫁彩礼对婚姻双方是一种保障和约束,主要表现在离婚时,如果男方存在过错,则女方不需要返还男方所给付的彩礼,甚至还可要求赔偿一部分;若是女方存在过错,则要加倍返还男方彩礼”。故而双方考虑离婚时,双方都会因面临一定的赔款而将就终身,达到婚姻稳定的效果。
2. 补偿说。该观点认为:“婚嫁彩礼是对女方父母及舅舅、叔伯的养育的感恩和补偿,是对女方父母年老后一次性赡养费,是对过去女性没有收入来源情况下,父母筹办婚礼付出的补偿”,以达到女方父母收支平衡的效果。
3. 女性地位说。该观点认为:“彝族传统社会重男轻女,婚嫁彩礼的出现体现了彝族人对女性价值的重视和尊重,特别是近年来,婚嫁彩礼的出现提升了彝区女性的就学率,提高了女性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升了男女平等的价值观[5]。
4. 买卖说。该观点认为:“彝族有谚语:‘买牛不给钱,牛劲没有力;娶妻不给钱,子孙不健壮’,从此可以看出,彝族将嫁女儿对比成卖牛,是以金银为对价出卖女儿的行为,带有奴隶社会商品交易的属性”[6]。
笔者认为,约束说忽略了感情作为维系家庭的基础,将婚姻家庭简单的归类为两个人的结合;女性地位说则忽略了养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忽略彩礼是伴随着婚姻制度的建立而出现,是进入男权社会的依据之一,不仅转换了女性的地位,更不应该成为提升女性教育程度的“借口”;买卖说则值得商榷,主要原因是市场买卖有市价标准,而婚嫁彩礼并无标准;补偿说较为妥当,有赡养年老或无劳动能力满足生活所需父母的社会价值。但高价彩礼要求一次性给付,无疑加大了新成立家庭的压力,还容易出现婚嫁彩礼“不断转移”,并未实际起到赡养年老或无劳动能力满足生活所需父母的效果,无法正确匹配父母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的具体需求。
二、彝族婚嫁彩礼现状
(一)婚嫁彩礼涨幅过快、名目增多,居高不下。彝族地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流动人员频繁,外来思想、利益观、金钱观上升,彝区婚嫁彩礼随之上涨。笔者对1985年以来的彝区婚嫁彩礼情况进行了对比,婚嫁彩礼已经从过去的500-1000元上涨到了现在的30万-70万元不等,上涨幅度竟达700多倍,严重超出人均收入增幅情况。其中还将农村人口、城镇人口、学历层次、工作稳定情况作为彩礼高低的依据,如:农村一个高中(高职)以下的姑娘婚嫁彩礼约28-32万元,一个专科院校毕业的33-36万元,本科以上甚至会达到50-60万元不等,若是有稳定工作,那婚嫁彩礼还会更高,甚至还新增了“爸爸进屋钱”、“为父母买报保险费”等名目。为此,彝区各地成立“德古” 协会,引导和规范彝族婚嫁彩礼,但缔结婚姻双方要么不听招呼直接约定高于德古协会规范范围的彩礼,要么说着规范的额度,搞暗箱操作提高彩礼额度,导致每次高价彩礼的治理如春风过境,仅起间歇性效果。
(二)早婚情况依然存在、离婚率高,再婚彩礼更高。根据彝区各地自治条例和变通规定内容,彝族青年法定婚龄为男方20岁、女方18岁。但根据走访情况看,彝区未达法定婚龄便“办席结婚”的仍然不少,甚至有的地方初中一毕业(大约15-16岁,有个别有14岁左右的)就将女儿嫁人,很多女孩再长大一点会不愿意继续嫁或者男方在娶后不喜欢等原因分开的时常有之,以前只要女方反悔提出离婚赔偿后,会把赔偿款转嫁到下一段婚嫁彩礼上,而如今却只要离异的,分开后下一次的婚嫁彩礼会更高。如:某村一个女生阿某某17岁,已经历了两段婚姻后“离异”在家,第二段婚姻的彩礼几乎是第一段婚姻的双倍。
(三)婚嫁彩礼价值变迁,未与时俱进,不合时宜。随着彝区社会制度的跃迁,特别是脱贫攻坚的胜利,彝族社会结构从以前的群居过度到家庭式居住的情况,养育子女的方式也从传统的舅舅一辈、叔伯一辈的参与转变到由父母自己负责的状态。舅舅和叔伯除有特殊情况(如女方父母去世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外,不再承担养育的责任;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党和国家对彝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大,将以前泥泞的道路变成了通达的马路,以前需要几天的路程,现在只需要一天便可以到达,改变了以前女性婚后无法回家或很少回家尽孝的情况,形成只要想回家就随时可以回家的现状,且婚后女儿对父母的照顾和赡养意识也逐渐提升。故婚嫁彩礼事实上已失去了传统的制度设计价值和目的。
三、彝族高价彩礼的形成原因
(一)婚嫁风俗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彝族作为一跃千年的民族(社会形态直接从奴隶社会跃进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制度发生了跃迁,但社会规范体系并未及时跟进跃迁,特别在婚姻制度中最有体现。
1. 对传统婚姻制度改革决心不彻底。彝族在处理大事(如:婚嫁、民事纠纷、祭祀等)时,多以血亲(家支)聚集商议,召集具有德高望重的人员参与决策的方式进行,而对决策起着重要作用的参与人员多为毕摩、“德古”等少数年老群体,对社会发展趋势的理解和旧习俗的改革意识和精力有限,满足于原有习惯法的规范作用,对现代成文法内容的知晓度和利用意识不足,对彝族社会规范更新意识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7]。近年来,很多地方成立了“德古”协会,将德高望重的彝族老人召集起来,以图完善彝族社会规范体系,对接社会经济发展,但大部分“德古”成员年纪较大,长期生活在彝区,非常熟悉彝族风俗习惯,更有部分人员还是社会跃迁前出生的,对社会规范的经济基础研究较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在推进移风易俗时,仅关注传统习惯如何传承的问题,并未想过是否取消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等社会规范相结合的问题,故而彝族婚嫁彩礼改革始终处于“收多少”的问题上,未考虑过“该不该收、有没有必要收”的问题,甚至在遇到自己(亲戚)女儿出嫁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婚嫁彩礼整治出现螺旋式上涨情况。
2. 传统婚姻制度逐步瓦解带来的彩礼上涨。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宣传的深入和医学常识的提高,彝区传统婚姻中的等级内婚、民族内婚逐渐被打破,长辈或年龄较大的老年人“血统”、“等级”观念受到冲击,但依然固执的认为儿女的婚姻应当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经媒人介绍,父母根据家支、年龄、属相等匹配后,同“门当户对”的彝族结婚。当发现自己的观念已无法控制子女的时候,经常对儿女与其他民族的婚配加以干涉和阻拦,对自由恋爱的儿女加以破坏,甚至会出现以抬高或压低“彩礼”的方式,迫使年轻一代放弃已经建立的恋爱关系。如:一个汉族想娶个彝族女孩,会面临几十上百万的高额彩礼,一个家族“势力或等级”较差的娶个“等级”相对较高的姑娘,会面临较高的彩礼要求[8]。
3. 年青一代“反抗”勇气不够。在走访中,很多念过大学的青年,特别是女性均在大学毕业的时候表示要通过自身改变彝区彩礼的想法,但随着朋友、亲戚以及周边女性结婚都给付了彩礼,加之部分长辈和年龄较大人仍然具有很强的“血统”、“等级”观念,认为无彩礼出嫁与传统观念不符,有失体统,便以自杀、死给等方式胁迫儿女放弃不要彩礼的念头。年轻人便被动逐渐接受彩礼,甚至也没有再想过改变一事;很多未受过教育或中学以下的女性均表示,彩礼反正又不是自己得到,自己是父兄们嫁出去的,嫁到哪里就嫁哪里,彩礼能要多高就要多高,却未曾想到自己刚结婚组建的新家庭将面临负债累累的严重后果。男女青年对婚嫁彩礼额度的漠视,也是成为“无关”之人“谈价”的因素。
(二)利益期待因素影响
近年来,金钱成为利益的代表,在应对生活困难、治病、教育问题中起着重要作用,随之也拉高了消费水平,成为婚嫁彩礼上涨的又一个因素。
1. 彝区炫富心理较重。彝区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收益不小,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一个人年务工收入在10万元左右,如果一家人出去打工的,年收入20-30万元左右。与此同时,部分外出务工、工作稳定的人经济实力提升,不仅不在乎彩礼的高低,反而将高价彩礼形成一种“炫富”的资本,从而带动了周边的彩礼上涨,久而久之带动整个彝区整体彩礼上涨。
2. 高价彩礼成为部分人的预期收入。随着金钱重要性的凸显,很多女性成为了高价彩礼的牺牲品,甚至很多人在生女儿或教育女儿的时候会开玩笑的说:“这是投资,几十万已经到手之类的话”,说明有部分人将嫁女高价彩礼作为预期收入,大大扭曲了婚嫁彩礼的初衷和价值[9]。
(三)攀比及压力传导因素原因
随着交通的便利,大小凉山因就业、就学等因素而流动人口增多,跨区域通婚情况越来越多,地区婚嫁彩礼差异逐渐出现就高不就低的情况,彩礼不断上浮。
1. 攀比心理。随着周边女孩婚嫁彩礼的上涨,部分父母会有“谁谁谁的女儿出嫁都这么多钱,她的条件还不如自家女儿或者会说我的女儿又不是不如他的,至少也要这么多彩礼”,甚至也成为了男方的经济实力和女方家族地位的象征,导致一起婚姻彩礼比一起高,久而久之,拉高了地区彩礼金额[10]。
2. 压力传导。在走访中得知有很大一部分彝区人民对高价彩礼是持反对态度,但碍于压力被动跟随彩礼上涨。一方面是娶妻压力的传导。像部分群众所说的“如果别人的女儿嫁给我儿子不要钱的话,我们女儿出嫁也可以不要钱”,部分自家有儿需要娶妻,如果自己女儿出嫁彩礼低了,无法填补自己儿子娶妻的需要,故被动上涨,以缓解其子娶妻压力;另一方面是离婚赔偿压力的转嫁。彝区早婚或见上一面就定下婚约成婚的情况较多,女方成年后自主意识觉醒或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等原因反悔要求离婚的较多,按彝族习惯法的规定,彝族离婚如果男方有错,便不再要求退还彩礼,女方反悔则要加倍退还彩礼,所以很多女方离婚后再婚时便会把上一段离婚的赔偿金额加在下一任男方身上。此时,很多未婚的女性会表示,“那个“二手”的彩礼都这么高,我都没有结过婚,不应该比她低”之类的,导致婚嫁彩礼持续增多。
四、彝区高价彩礼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成为彝区人身自由的枷锁
1. 婚姻不自由的现象依然存在。很多年轻男女在学习和工作中相遇相知相爱,却在高价彩礼面前遇到困难,特别是家支等级有差距、一方家庭等级、经济状况等较差情况时,不得不为“五斗米”折腰,曾有男女双方因女方家庭反对,以高价彩礼为条件,男方无法拿出,最后男女二人双双自尽的案例发生。同时,也因为高价彩礼,男女双方分开后,再接受“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与其他异性在一起后,发现与结婚对象并不合适,无法培养出感情,但若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传统规矩要求给予一定的赔偿款,如:男方提离婚会赔偿或放弃先给付的彩礼,女方提出离婚会面临赔偿双倍彩礼,面对高额的赔款,双方即使早已发现不合适,空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的情况下,也不敢轻易开口,采取拖延战术,存在拖上7-8年的情况,耗尽彼此的青春,严重影响了年轻男女的幸福。甚至有些男女孩被“被早婚”,即使到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彝族家支也会要求按“规矩”赔偿,故而影响年轻男女追求婚姻的幸福。
2. 女性成家后的精神压力较大。高价彩礼的出现,不仅加大了男女双方婚后经济上的压力,甚至扭曲了男方的观念,时常会感觉自己因为娶了女方而经济压力变大,甚至在发生争吵时,直怼女方“你是我用钱买来的,怎么那么多的xxx”之类的,导致女方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受到巨大压力。同时也因面临高额赔偿,只能忍气吞声地过日子。甚至有部分未达到婚龄的女性婚后不敢到相关部门提出婚姻撤销诉求。
(二)导致彝区乡村振兴面临新挑战
彝区脱贫攻坚基础不牢,防止返贫压力大,高价彩礼作为一项突发性大额支出,存在因婚返贫的风险,对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形成了新挑战。
1. 高价彩礼导致返贫风险增大。随着婚嫁彩礼的上浮,大部分群众刚刚脱贫,基础不够牢固,却为娶妻到处举债,婚后几乎年年在打工还债,不敢生育子女、不敢生病,看是收入年年上涨,其实几乎都不属于自己,形象体现出彝族谚语“娶妻一顿饭,永远成穷汉”描述的状况。如:刚毕业的一个研究生男生娶了他的同学,谈好彩礼60万元,第一次支付了40万元,加上办理婚礼各项支出,共支出48万元,还差20万元彩礼未给。共需花费68万元,其中:10万元是父母的储蓄,亲戚朋友随礼8万元,欠下50万元外债,出现因婚姻返贫的风险。然而一般行政性质(公务员、公司行政人员等)的工作收入无法同时满足还债和生活支出,便带着刚娶的妻子外出务工,不仅荒废了知识,还一直在拆东墙补西墙,无法形成持续稳定的收入。
2. 高价彩礼导致彝区教育质量下滑。彝族是非常重视家庭教育、伦理道德教育的民族,主要来源于父母、长辈的行为方式和人格力量。但高价彩礼让更多的年轻人外出务工还债,有些夫妻生育子女后,都还在还高额彩礼的借款。夫妻二人只能不停的外出务工,以求挣到更多的资金,尽快还清债务,过上更好的生活,便留下儿童和年迈的老人,家庭成员聚少离多。年迈的老人更多的是溺爱和纵容小孩,而作为家庭主要核心、家风教育建设主力的父母却在外地务工,无法管教子女,导致很多儿童厌学、弃学,性格扭曲。
3. 高价彩礼导致彝区乡村振兴后劲乏力。近年来,贫困地区外出务工人数逐渐增多,大多数地方外出务工的群众在挣到钱以后都返乡创业,发展起了自己的产业。但在彝区,不少外出务工人员却只是为了还清债务,其中多数是刚结婚不久的年轻男女,这些人主要支付了高额彩礼后,带着新迎娶的妻子外出务工,掏空了乡村“劳动力”,让乡村只剩下老人、儿童,导致乡村振兴“人力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与此同时,乡村劳动力不足带来了产业项目无法落地或落地后无人可用或效益低下,导致彝区乡村振兴面临产业无法起来、人力无法聚焦的问题,乡村振兴的核心目标无法实现,仅处于人均环境治理和防止返贫致贫的巩固性层面。
(三)影响彝区社会有序发展
1. 因婚嫁彩礼引起的刑事案件偶发。彝族有句谚语:“姻亲开到哪里,冤家打到哪里”,近年来,随着彝区教育质量的提升,年青一代的婚姻自主意识觉醒,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意识提升,很多彝族青年在婚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但因按照彝族习惯法的规定,无论谁提出离婚都要面临高额的赔偿,特别是女方提出会面临翻倍赔偿。无论男女双方是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书或经法院审判,老一辈人或家族家支对协议内容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不认可,要求彝族的婚姻纠纷必须经过彝族“德古”人员主持调解并给予赔偿后,婚姻关系才得以结束[11]。这不仅阻碍了彝区年轻人通过合法自由的方式有效化解婚姻纠纷,还存在“德古”调解下双方未能就离婚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而发生刑事案件的隐患(如:2015年,四川峨边邛莫某某与该县另一户村民吉日某某因离婚纠纷,就赔偿金额经“德古”多次主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邛莫某某家便带人员到吉日某某家发生斗殴事件,造成四死多伤的悲剧事件;2023年凉山州一县内,父子二人因婚姻纠纷中彩礼退还和赔偿问题持刀砍伤女方父女二人)。
2. 阻碍彝区婚姻合法化发展。随着高价彩礼的出现,加之移风易俗的推进,部分彝区群众害怕自己女儿以后出嫁时彩礼会降低而影响收入,部分父母认为“子女读了书以后也会为高额彩礼外出务工还债,还不如就让他们成婚后早点出去打工”,便在女孩15-16岁就开始出嫁,媒人趋于赚取媒人费,经常游离于15-16岁男女孩家庭,冠冕堂皇的做媒撮合,甚至部分地方还出现了14岁左右的女孩出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绝大多数14-18岁的男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婚姻本身的认识和观念淡薄,全凭“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包办,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甚至有些涉嫌触犯刑律。
3. 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犯罪情况频发。彝族传统的家族家支观念之下,加之婚姻“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观念根深蒂固,家支家族长辈干涉着晚辈的婚嫁事宜。一方面干涉结婚自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由支配自己意志的追求,很多待婚男女婚姻不再像以前一样选择完全由家支家族支配,往往向往婚姻自由、不要彩礼、不办婚礼等简易状态,而双方家族家支则可能会以高价彩礼予以限制结婚自由,导致部分地方出现情侣因面临高额彩礼、双方家支强烈反对等原因殉情的悲剧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干涉离婚自由[12]。近年来,很大一部分彝族男女对婚姻幸福的理解从原来的依附性婚姻转变到共同努力进步的转变,从原来繁琐的由家族家支聚集起来协商离婚的婚姻习惯向简单的二人到婚姻登记部门或法院办理离婚的简单流程,但受高额彩礼的影响,即使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双方家支都会以“传统规矩”为由,相互索赔,故而将已经协商或诉讼离婚的男女双方拉入“不必要”的纠纷中,对不愿意走“彝族规矩”流程的男女双方还进行威胁,严重干涉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13-14]。
4. 滋生一批扰乱社会秩序的“中间人”“土律师”。部分地方信“习俗”不信法,特别在彝区很多婚姻纠纷在“夫妻”二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通过诉讼离婚后,家族家支成员要求必须经过传统习惯进行协商,组织人员威胁男女双方未经协商解决,禁止对方再婚再嫁,否则就承担赔偿。而按传统习俗协商时,会有部分人声称自己调解过什么什么纠纷,同时也是某某律所律师,以“德古”“律师”等名义介入其中,而实际并无法律职业资格。他们收取高额的调解费,充当“中间人”,采取所谓的“背靠背”调解方式对接协调,但在协调中,部分人员能力不足,拖延化解,激化矛盾,在激化矛盾后便声称自己无法处理,逃之夭夭,事情最终未能按传统规矩化解,留下隐患,容易造成双方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恶性事件。
五、高价彩礼治理路径选择
传统婚姻习惯法运用历史长久,婚嫁彩礼作为婚姻制度的一部分,在历史长河中久存。随着社会制度的跃迁,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脱贫攻坚胜利后更是迅猛,婚姻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原有的婚嫁彩礼设立的价值与当今时代背景不合时宜。为解决高价彩礼问题,2022年8月,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根据移风易俗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全力推进习惯法向成文化法治化转变
目前,法律并未就婚嫁彩礼作明确规定,虽然各级各部门都在治理高价彩礼,但对彩礼的额度并无统一明确规定。在彝区,很多地方“德古”协会、民族学会甚至行政部门经过调研后提出限制彩礼的公约(规定),但并未统一标准,也无高于公约内容商定彩礼会面临何种惩处内容,导致婚嫁彩礼不断上涨。而婚嫁彩礼作为中华民族传统婚礼的内容,曾经出于礼节性、补偿性等目的设立的,如今彩礼额度已远远脱离了原有价值和目的。对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做到与时俱进。
1. 充分利用赋予的地方立法权,让婚嫁彩礼有法可依。依照《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这赋予了民族自治地区的地方立法权,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民族地区可以以此为依据,结合彩礼价值的变化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结合本地或片区的经济生活水平、人均收入情况、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等,或制定取消婚嫁彩礼制度,或规定婚嫁彩礼的指导性计算标准(如婚嫁彩礼以不超过收彩礼方或出彩礼方人均收入的几倍之类、或者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几倍等标准计算)。同时,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包办婚姻制度的解释,对借婚姻索取财务的行为和额度进行量化,从而加大买卖婚姻行为的认定和惩罚。
2. 加大买卖、包办、早婚等行为惩处力度。目前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除了依法判决撤销包办、买卖婚姻外,对实施包办、买卖婚姻的人群并无惩处措施,也无明确惩处依据。故此,应完善包办、买卖婚姻受益群体惩处制度,规定在撤销此类婚姻案件的同时,将非法收益的“彩礼”进行退还或没收,并对受益群体(包括收取媒钱的介绍人)予以一定的惩处等。特别要加大对未成年子女“婚嫁”父母和介绍人的惩处力度。
3. 拓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规定: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并未将罔顾感情以一方无法承受的高额彩礼逼迫、以传统习俗为由罔顾法理逼迫重新协商离婚事宜的行为纳入量刑范围,而这两个行为属于是精神上的暴力,往往容易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影响更加深远。同时规范“中间人”行为,将参与高额彩礼的“媒人”、罔顾法律而煽动按传统规矩重新协商离婚事宜并参与协商的“土律师”“德古”等“中间人”作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犯罪的共犯处理,原因是这部分人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对婚姻结果和纠纷化解起着重要作用。
(二)强化执法,让彩礼归零或礼,让婚姻始于爱终于情
1. 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推进移风易俗实质化。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基层行政机构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充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解释内容,引导群众,特别是年轻适婚青年法治意识的觉醒,制止长辈(家族家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加大民间“德古”的管理,严惩以“土律师”“媒人”“德古”的名义收取费用,煽动利用传统陋习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司法部门严惩撤销类婚姻中涉及给未成年子女办婚礼,聚众阻挡年轻男女结婚离婚的人员,没收一批收取的高价彩礼,大造声势,打造高价彩礼不能给、不敢要、不想要的氛围,曝光一批买卖婚姻、暴力干涉婚姻、未成年人婚姻典型案件,并加大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宣传。另一方面配套出台相应的移风易俗关爱奖励政策,发挥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示范带动作用,培树一批群众身边自觉抵制高价彩礼的家庭典型,给予相应的精神、物质奖励。鼓励创作一批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影视文化作品,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婚俗文艺作品展演展播,大力宣扬“不要彩礼要幸福”“婚后共同奋斗”的文明婚恋观,逐步形成全社会广泛共识,让高价彩礼从过去的“有面子”变成今天的“没脸面”转变。推动婚育教育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通过开设婚姻家庭课程、组织婚姻辅导讲座等,加强正面引领和专业指导,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形成以不要彩礼或低彩礼为荣,以高价彩礼为耻的社会风气。
2. 推进婚姻制度改革,规范婚姻彩礼行为。婚姻登记是缔结婚姻的法定程序,是子女准生证明的办理依据,是子女上学上户的重要依据,男女双方都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既然婚嫁彩礼属于婚姻中不可绕过的内容,甚至还是婚姻纠纷必须解决的内容,也是目前各级各部门着力解决的内容。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在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时,要求男女双方备注彩礼额度,作为规范彩礼,解决婚姻纠纷的重要依据。此举也可作为纪委监委对党员干部在婚假彩礼上的监督依据,也可作为返还彩礼类纠纷解决的依据。从而引导婚嫁彩礼的科学合理,让婚嫁彩礼更可接受和更具礼节[15]。
3. 加强教育投入,进一步提升年轻子女自给能力 。目前高价彩礼主要是因为父母(家族家支)对婚姻的指手画脚造成的,而最大的原因是很多青年没有具备独立的物质条件或对抗意识,导致婚嫁彩礼居高不下。故而要加大教育投入,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边远地区的投入,要持续加大对动员未成年子女辍学或阻止未成年子女读书人员的惩处力度,开展教师在讲台、学生归教室行动。大力解决青年稳岗就业,让青年有自己的收入和能力,提升自我生存发展能力。
(三)广泛参与,推进移风易俗共商共建共享
1. 抓牢青年队伍工作,让新时代青年成为移风易俗生力军。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党和国家事业的希望寄托在青年身上”,婚嫁彩礼与青年一代息息相关,事关他们的幸福和未来的发展,事关国家事业发展质量,我们应围绕青年工作,充分发挥青年之家的作用,搭建片区青年教育阵地,将片区的青年纳入各项活动的生力军中,引导青年参与移风易俗,用鲜活的案例教育青年自我意识的觉醒,筑起一道移风易俗的青年壁垒[16]。
2. 加强妇女儿童关心关爱。充分发挥学校、妇联、民政 、司法部门和基层行政机构的作用,梳理建立妇女儿童台账,对家庭条件特殊(如:有家暴、孤儿、精神障碍等)的家庭进行走访和保护,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接受教育对未来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早婚、高价彩礼的风险,全力保障妇女的权益,保障青年一代接受教育的权利。
3. 全力推进家风建设。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在大力发展产业,回引外出人员回家创业就业,让家风教育主体归位的同时,鼓励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的涵盖抵制高额彩礼内容融入村规民约、家规、族规的制定,形成既符合个人道德水平和文化素养的价值目标,也符合家庭发展利益和社会发展要求的世界观,通过言传身教,提升年轻一代的道德素养,从而促进优秀传统家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4. 用好积分管理,让婚嫁彩礼成为主要积分。目前,“积分制”管理已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形式,逐步形成全民参与的共商共建共享格局,各村(社区)也制定了村规民约,并将移风易俗、人均环境整治等内容纳入积分范围。我们应充分发挥基层力量,将治理高价彩礼作为重要的积分依据,单项进行积分表彰,引导群众参与高价彩礼的治理中。
5. 抓好关键少数,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树立高价彩礼荣辱观。一方面抓好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是“双高”治理的关键。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党员同志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备情况进行监督,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自身及子女婚嫁彩礼情况纳入个人报告事项情况进行监督。对拟提拔重用(含职务与职级并行晋升、职称评定等)的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基层行政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党员和干部监督,要与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挂钩。纪律部门在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中,将移风易俗作为监督党员干部的重点内容,定期调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中彩礼备注情况,对不积极参与移风易俗,存在高价彩礼嫁娶的党员、干部进行追责问责。领导干部、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发挥自身影响力,结合自身工作常态化开展抵制高价彩礼的政策宣讲,号召全社会共同抵制高价彩礼、形成低彩礼、零彩礼和婚姻自由的婚嫁新风尚。另一方面抓好在婚嫁中的重要人物。对不收彩礼或低彩礼的婚嫁双方,在就业、经商办企业、最美家庭(村民)评选、政策待遇兜底等优先考虑给与政策支持,并颁发荣誉证书。对违反法律法规,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以“说媒”“土律师”“德古”名义收取费用充当“中间人”且未及时解决问题等人员纳入黑名单,在享受政策、经商办企业、党员评议等相关程序中予以否决性结论,形成违法必究的高压态势。
结语
婚姻制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是事关人民群众幸福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事关国家事业的发展质量。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结构变化带动了个体意识的觉醒,形成新的生存物质生活基础,导致传统的婚嫁彩礼已失去原有的社会价值和目的,形成了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唯有不断完善制度,释明关于买卖婚姻、彩礼计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入罪量刑情节等内容,多层合力做足关爱关心妇女儿童工作,打好治理高价彩礼人民战争,推进基层治理新格局,强化关键少数的监督,加大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惩处力度,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让婚嫁彩礼归零或归礼,让婚姻始于爱终于情,培育新时代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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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陇贤君.《中国彝族通史纲要》[M].1993.
[16]《马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2023.
作者:
1. 曲木日更(1990-),男,四川峨边人,中共马边彝族自治县烟峰镇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要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2. 沈建军(1968-),男,四川仁寿人,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应用法学。
3. 吉胡晓玲(1999-),女,四川马边人,西南民族大学学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族文化。
4. 吉作坚林(1999-),女,四川马边人,马边彝族自治县烟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民族文化。
图片来源:彝族人网,摄影:老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