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凉山昭觉彝族民间调解员(德古)调解酬金变迁、现状及对策
当前,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不断推进,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社会从整体上进入了一个各类矛盾凸显的时期。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法院人民调解员工作已成为基层法院法庭落实群众路线,实现“中国梦”必须直面和破解的问题。笔者就所人民法院及法庭的人民调解员,谈谈当前昭觉法院人民调解员调解酬金〔1〕的现状与对策。
(凉山彝族婚礼 曲木子撒摄)
一、调解员(德古)基本情况
(一)调解员(德古)释义
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学者们对德古含义的解释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语言学的方法,二是功能性的解释。用语言学方法来解释“德古”的有马尔子、巴且日火等学者,其中马尔子认为“德”的原意为“瘦”、“脊”,它们象征病态,“病”又通“劣”、“恶”,“古”是治疗的意思,“治”又通“处理”、“解决”。所以,他认为彝族人将“人间非正义的行为视为病态,处理这种病就叫治。字面上的意思指治疗人类社会中的病态现象的人,即治恶”〔2〕。巴且日火则持不同的看法:“‘德古’这个词有人理解为‘治恶’,但是本人更偏向于它是对一个环境、场所的强调。在彝语中‘德’是‘重、稳重’的意思;‘古’是‘圆、圆圈’的意思,‘德古’这个名称就是指‘一个稳定的圈子’。”〔3〕
从德古的社会功能来民间调解员(德古)意指知识丰富、思维敏捷、善于思辨的纠纷调解人,办事热心。处理事情公正公道,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通过解决调解一件件具体的纠纷案件时表现出优秀的才能而得到人们的公认后才自然产生和形成的。
相对于对“德古”的解释来说,学者们对“莫”的理解倾向于一致。多数学者认为这个词与彝族人曾经历的母系社会有一定的关系,并把“莫”引申为某种议事制度和程序。如巴且日火就认为“‘莫’在彝语中的原始意义为‘母’,这是母系社会以母为大为尊的反映,由‘母’引申为‘大’,‘大’也指‘头人’”〔3〕(P66);张晓辉和方慧等人则走得更远,他们认为“法律及调解从母系社会开始,首先是婚姻及家庭,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就以女性为主导调解纠纷。因此,纠纷这一初始的人际现象及这一词句,词根是女性即‘莫’”〔4〕(P305)。
尽管对民间调解员(德古)和莫的解释会随着研究者的视角而不断的变化,但以上的释义基本上可以代表目前为止人们对德古和莫的理解。具体说来,学者们一般从两者所具有的语言学含义和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来理解这两个术语的文化含义,有意思的是,以上的学者虽然有着不同的知识背景和民族认同,但是,他们对德古和莫的理解在叙事手法上则表现出一定一致性:对知识的占有塑造了彝区的“德古”,他们是彝族社会中的结构锚点性存在,而莫仅仅是民间调解员(德古)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和方式中的角色,他们来源于远古女权。
(二)德古在调解纠纷中的角色及调解酬金称谓
彝族人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调解员(德古)的调解纠纷有以下几个:“莫萨”、“莫折”、“莫古”、“莫木”、“莫达”、“莫塔”、“莫坎”。其中“莫萨”和“莫哲”仅用作名词,分别指“调解纠纷的人”和“纠纷调解酬金”。“莫古”、“莫木”、“莫达”、“莫塔”和“莫凯”可以用作名词也可以用作动词,意思分别为“请调解纠纷的人(莫古)”、“纠纷调解”(莫木)、“听别人的陈述”(莫达)和“反驳别人的陈述”(莫塔)、“纠纷的最后判决”(莫凯)。最后出现调解酬金就是所谓的莫哲,莫哲分为莫木哲和莫达哲,莫木哲就是纠纷当事人付给亲来调解纠纷中间人的酬金,莫达哲就是纠纷当事人付给请来陈述自己观点和反驳对方观点并最终决定纠纷标的高低的人。
二、彝族民间(德古)调解酬金变迁
(一)改革开放前民间(德古)调解酬金给付状况
1、从远古到解放前关于彝族民间调解酬金传说。彝族文化大多数都是口头传述,也就是说彝族民间文化没什么文字记载,基本口传文化。从民间调解员(德古)的口述中可以看出,彝族民间纠纷调解从彝族的产生随之而产生,民间调解酬金也随只而产生。彝族人民总的要求就是以和谐为主题,因此,在远古彝族民间大到家支之间的战争、小到偷鸡摸狗的小纠纷,都是以民间调解员(德古)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达协议,很平共处,随之产生了调解酬金。在远古彝族民间调解酬金不是调解者主动索要的,而是矛盾双方也就是纠纷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者收下一笔保证金(保证金就是双方当事人给付给调解者,让调解者保证双方当事人以后不得以同一事件纠缠对方,如有一方反悔或者以同一事件纠缠对方,调解者就要承担责任),就是说调解者(德古)收下保证金才能算是调解的终结,双方当事人才放心。那时调解酬金没有什么规矩,主要是看当地以前的调解的双方当事自己的经济状况,但是调解酬金是必须有的,如给付一坛酒、一直羊、一头牛、一头猪、一锭银子的等等;有的调解者见当事人实在困难就有送还给当事人的。可是是彝族民间(德古)调解酬金标准有给付标的的十一分之一为主。
2、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前,彝族民间调解状态。凉山解放以后百废待兴,人们都以建设国家为己任,主要是以集体合作社经济为主,没有私利,都为集体忙碌。昭觉也不另外,当时彝族民间一片和谐景象无纠纷调解,调解员(德古)也和平常百姓一样,日出而做,日落而息。
(二)改革开放至2006年民间(德古)调解酬金给付状况
1、改革开放至2000年西部大开发期间彝族民间调解死而复生。从改革开放开始,改革的春风也吹到了凉山大地,凉山人民在改革的春风中经济开始慢慢发展,经济发展了,可人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开始慢慢多起来,彝族民间纠纷随之经济发展逐年递增,彝族民间调解员(德古)地位慢慢的形成,调解酬金也随之又出现在彝族人民的矛盾纠纷调解中,这一时期彝族民间调解员也按者以前古老的调解方式调解,彝族人民也按照古老的彝族习惯给付调解酬金。
2、2000年至2006年期间彝族民间调解酬金给付缓慢增长。在这六年期间全国西部大开开发到彝族地区,凉山与外面的世界联系更加紧密,凉山的经济开快速发展,凉山的彝族人们开始更深的理解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发展了,人们手里有钱了,彝族民间纠纷的调解开始用货币来衡量和估价,调解员(德古)的调解酬金也以货币的多少出现,彝族民间纠纷调解标的逐年缓慢增长,调解酬金也开始增长。
三、彝族民间(德古)调解酬金现状
(一)经济增长,调解标的增高
自从2006年以来凉山彝区社会经济得到高速发展,彝族人们的思想观念进一步与外界接轨,经济发展纠纷也增多,彝族民间纠纷的诉讼标的开始增高,主要以婚姻纠纷为主的诉讼标的逐年增长,彝族民间娶妻聘礼从开始的几千元到现在的四五十万元,这样婚纠纷的诉讼标的就可以达到六七十万,甚至更高,因此其他纠纷的诉讼标的也开始增长。按彝族民间习惯给付调解酬金就可以达到四五万元。
(二)违背彝族习惯法调解原则
彝族民间(德古)调解本应按着自愿平等原则,当事人请求原则,邻里和谐共处原则等进行调解。今天彝族民间纠纷有的调解者(德古)看当事人的家族背景,经济实力在调解过程中违背公平原则欺压弱者的现象,有的调解者(德古)一旦出现纠纷为了收取调节酬金主动找当事人调解,一旦他说了话就不让其他调解者(德古)来调解,必须有他来调解,违背当事人的请求原则。彝族民间调解者(德古)应该是维护家族利益,处理邻里纠纷达到和谐共处,可现在有的调解者(德古)故意在中间增加调解难度调高诉讼标的。
(三)德古自身道德价值取向扭曲
凉山彝区改革开放的深入扩大和市场经济的飞跃发展,对人们尤其是思维、思想观念的演变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发生了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唤醒了当代青今德古的自我意识、主体意识、发展意识和竞争意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负面的消极影响和西方不良思潮的强烈冲击,再加上开放的媒体文化的渲染和引导,使得今天德古的思维模式、道德价值取向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民间调解员(德古)失去了人性理智、迷失了自我道德,在调解过程中混淆了是非观念,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调解酬金)的最大化,以致在民间调解纠纷中价值取向上出现了问题。
三、彝族民间(德古)调解酬金增长措施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对民间调解员(德古)工作收受调解酬金情况进行宣传,让广大领导干部及群众提高认识,意识到民间调解员(德古)调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进社会公众对民间调解员(德古)调解工作的了解,树立民间调解员(德古)的威信,为民间调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健全考核制度,制定考评细则,完善奖惩机制,将民间调解工作纳入干部的年终考核内容之中,与经济挂勾,引起各级领导对该项工作的足够重视。
(二)建立健全调解经费保障制度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民间调解员(德古)调解的作用,应配套调解专项资金,将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务求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民间调解员(德古)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尽早尽快地落实业务经费和培训经费,确保硬件软件设施真正过“硬”,并出台相关的规定,形成民间调解员(德古)调解酬金制度,给予民间调解员(德古)相应的工作补贴,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民间调解员(德古)由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充分调动他们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让他们用自己的热情来干实干好调解工作,切实做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引导教育民间调解员(德古)道德价值
调解员(德古)调解纠纷工作是社会特殊工作,是一个明辨是非的过程,在当今诸多诱惑的社会保持一支廉洁公正的调解员(德古)队伍十分重要,这就需要调解员(德古)的管理机构不断加强对调解员(德古)的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首先要从制度入手,以制度来约束,发现违规违纪的及时向社会公开让其名誉扫地;其次树典型立先进,组织调解员(德古)学习身边的先进典型,让人民陪审员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化调解员(德古)的调解道德教育,增化人民调解员(德古)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豪感。
通过彝-族-人-网,你可以阅尽千里彝乡,略万种风情,宣传彝族文化,从我们自身点滴做起。[1] 调解酬金:调解给付的不一定是货币,本文将彝族民间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从当事人付给调解者的所物品及货币统称为酬金。
[2] 马尔子:浅谈凉山彝族德古,转引自张晓辉、方慧主编;彝族法律文化研究[M]民族出版社,2005:304。
[3] 巴且日火:凉山彝族聚居区法律生活分析[J]凉山民族研究,2002:66。
[4] 张晓辉,方慧:彝族法律文化研究[M]民族出版社,2005:305。 特此向图文原作者致以敬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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