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习惯法研究情况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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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注释: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代译序”第3页。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拐妻案及案例》,载《凉山民族研究(内刊)》,1994年年刊。
严文强:《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以案例分析为中心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参见嘉日姆几:《关于纠纷、事实与权力的另一种地方性知识》,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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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对关于彝族社会、文化与制度的民族志研究加以介绍,继而从规范研究、理论探讨、“案例”方法三个方面,对以法学研究的视角探讨彝族习惯法的代表性成果进行了概述。在指出研究意义与收获的同时,笔者认为,相关研究存在重“效用”分析、轻文化解释,过度依赖客位观察,“贴标签”式地约化主义研究等不足。而彝族习惯法研究的发展趋势体现为资料的选取和运用更多元化,更多关注习惯法的动态运行和当代变迁,相关研究的方法、手段和理论工具也不断更新,跨学科交叉研究更加常见。
【关键词】彝族习惯法 民族志 规范 案例 前瞻
彝族是一个拥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古老民族,由于地理和历史条件相对封闭,大小凉山等彝族腹心地区相对完整地保留了独特的“原生态”文化。彝族习惯法源远流长,其体系完整、内容丰富,至今仍发挥着重要的秩序功能,它是流传至今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典范,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对彝族习惯法的研究代表着对民族民间“自生自发”的规范和秩序的关注,在“多元化”的文化与社会背景下,法学研究者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关注非国家法的功能、地位和作用等问题。 对于彝族习惯法的研究已有相当丰富的积累,本文试图对相关研究情况作简要概括。
一、对于彝族社会、文化与制度的民族志研究
近代以来,彝族以一个相对封闭的族群形象,被西来的探险家和殖民者称为“独立罗罗”。在历史现实中,“独立罗罗”是一个不实的命题,中原统治者自汉代起就开始注意到这片遥远的疆域和神秘的人群:历代的羁縻统治、移民垦殖、军屯卫所、土司政治以及经济文化的往来,使彝区不可能脱离宏大的历史-权力格局而独立存在和变迁。但与此同时,这个山地民族也几乎从未走入中央王朝历史叙述的核心,除了一些昙花一现的地方政权,这个族群的大部分文明史均隐秘于深山;在“正史”和汉文典籍中,人们不时找到有关他们的只言片语,但却难以勾勒有关彝族的族群、历史、风俗、社会等任何方面的细貌。可以说,历史上的彝区是地理与文化双重意义上的“边缘”,中原的统治者对这里关注最多的莫过于镇抚、平叛或以夷制夷,除此以外,这里难以产生出更多的“意义”——它是历代的官方历史所“略而不述”者。
运用“科学”的方法系统地关注和研究彝族,始于西方的传教士和探险家。如十九世纪后半页,法国神父保罗•维亚尔(邓明德)根据自己在云南彝区几十年的生活与传教经历,撰写了《云南倮倮文研究》(1890年)、《倮倮:历史和宗教》(1898年)等系列文章。他学习彝文时曾延请四五位“毕摩” 为师,在他们的帮助下,于1909年出版了著名的《法倮辞典》,它不同于一般的辞典,在整理和记述彝文的同时,辞典在词条下和词典之前的论述中大量引用和记载了当时的众多风俗、礼制及社会生活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它就是一本关于彝族“撒尼”和“阿细”支系的文化简志。传教士和探险家用文字和镜头将倮彝的生活和影像传入西方,随着社会与文化的迅疾变迁,他们当时所接触人物和事件,已成为难以复原的历史场景,我们只能凝望着这些珍贵的资料而徒生概叹。
20世纪初期以后,本国学人如梦初醒般深感学界对西南民族研究的落后,他们或因向往蛮荒的“秘境”,或出于官方建构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所需,前赴后继地深入彝区开展田调,疾步追赶外国研究者的步伐。对彝区的考察始于20年代的杨成志先生,而以林耀华、江应樑、马长寿等先辈最为深入。这批学者大多学贯中西,且学术训练和研究态度均为顶尖,他们为后世学者留下了今天看来仍有重要价值的学术著作。如1940年,林耀华深入凉山,他并非以一个旁观者的姿态来记录“他者”,而是以一种“旅行叙述”的方式,忠实记录交通、手段、遇险及喜悦、悲伤、惊恐等各种感受。在这段艰辛的旅途中,作者以一种躬亲参与的姿态,观察、体验并思考彝人的传统、黑彝家支的兴衰变迁以及汉人、“熟彝”、“生彝”之间复杂的权力角逐及相互关系。在民族志中,他不仅没有抹去自己的身影,反而生动地将本人和调查对象共同作为跨文化的“旅行者”来进行演证。《凉山夷家》的写作行为本身已提供了一类民族志创作的范例。
1941年,江应樑通过顾颉刚介绍,受四川省博物馆馆长冯汉骥资助,克服万难来到“巴布”凉山(今大小凉山彝族地区);他寻找“巴色”(保头)保护,与彝族头人歃血为盟,其间风餐露宿、蓬头垢面,“艰辛危险之状,殊难笔述”。根据实地考察所得资料,江应樑最终写成《凉山夷族的奴隶社会》一书,当时清华大学社会系教授李景汉在看了他的原稿后,在《边政公论》上发表长达万余字的文章推介此书,赞其“为有价值的第一手材料”,称江是“兼有丰富学识与实地考察经验的学者”。与此同时,马长寿根据20世纪30-40年代对彝区的长期考查,综合彝汉文献、石碑石刻、口述史等各类资料,写下了多篇丰富细致的调查报告,直至2006年,才编撰成《凉山罗彝考察报告》 出版面世,其内容广涉彝族神话、族群、历史、社会组织、规范、风俗、信仰等多个方面,极尽精细严谨。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主导下的少数民族调查组于1956-1957年在大小凉山彝区开展了较广泛和深入的社会历史调查并编纂了调查报告,这套报告对彝族的自然地理环境、族群世系、历史、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生产方式、等级、“家支”、习惯法规范等内容均有描述。此外,胡庆钧、彭玉章等学者长期致力于研究彝族社会、历史问题,他们曾专门关注彝族习惯法规范,如胡庆钧将其归纳整理的“凉山彝族社会习惯法”附录在《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一书的末尾;而彭玉章主编的《美姑县志(社会风俗志)》则分九节列举了彝族的“习惯法规”。
二、对于彝族习惯法规范及案例的法学研究
以“法学”的方法、旨趣和视野研究凉山彝族习惯法的规范、案例和秩序,肇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代表作品如刘广安的文章《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1988) ,杨怀英主编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1994) ,而高其才在《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2003) 一书中,也对彝族习惯法多有论述。这些著述主要借助现代法律体系下的概念、分类和范畴,如将习惯法分为“刑法”、“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同时借用“主体”、“所有权”、“债”等概念来描述和分析习惯法。这类研究对于彝族习惯法的搜集、整理以及向“外界”的展示和介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易于与其他法律体系展开比较研究。
同时,另一些关注民间法、习惯法的学者则试图构筑新的理论和书写方式,并对彝族习惯法的属性和价值进行新的定位。如王学辉在《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1998年) 一书中将彝族习惯法置于“原始——奴隶——封建”的进化链上,将其作为奴隶制社会习惯法的“活化石”,同时通过对多个其他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分析,来探寻法律起源和发展的轨迹,从而意图向读者展开一副法律进化论的历史图景。与此类似,张冠梓则以“经济文化类型”的分类标准将多个“南方山地民族”的习惯法排列为一种进化序列,而凉山彝族习惯法即是所谓“约定习惯法”的代表。同时,张晓辉和方慧的《彝族法律文化研究》(2003) 主要以历史学的方法,结合中央王朝的立法及政策,按编年体分别叙述历代彝区“法律文化”的状况。陈金全、巴且日火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2008) 基于充实的实地调查,立足于“主位”观察者的视角,详细介绍了彝族习惯法产生和存续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同时总结提炼了三百多条彝族习惯法规范,精选了一百多个经典案例,具有重要的资料性价值。
此外,另有一些主要借助“案例”方法探讨彝族习惯法的研究成果。上世纪中叶,“案例”方法为卢埃林、霍贝尔等法律人类学家首创,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则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明确提出“从制度分析转向过程分析”的口号,他认为,只注重抽象的法律条文、将视野收敛于制度或强制性规范的研究方式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它难以把握法律在实际运行中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并往往会忽略个体在推动法律发展变革中的主观能动性。 近年来,在法律现实主义之风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纠纷解决的文化过程以及纠纷参与者对于纠纷本身的表述与解释。这类以“行为主体”为中心的过程分析把焦点对准纠纷中的个人,把规定他们行为的种种具体因素剖析出来,例如当事人的利益所在,各类规范在案件中的实践,当事人之间或与其他利益攸关者之间社会关系的变化,影响纠纷解决结果的各种“法律外因素”等。“案例”方法弥补了只注重抽象的法律条文、将视野收敛于静态制度的“规范研究”的不足,它善于把握法律在实际运行中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并重视个体在推动法律发展变革中的主观能动性。
以“案例”为主要关注对象或切入点的著述,如海来拉莫、曲木约质的《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 ,该书通过访谈民间调解人“德古”或当事人及其家族成员,记载了数个彝族历史上的著名案例以及一些当代发生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资料价值。与此类似,巴且日火、陈国光的新作《凉山彝族习惯法调解纠纷现实案例--诺苏德古访谈记》(2012) 在合理“选点”的基础上,结合结构性访谈和参与观察,对雷波、西昌、昭觉等地的数十位彝族民间调解人开展深入采访,并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记录。马尔子的文章《旧凉山彝族拐妻案及案例》 、《旧凉山彝族家支、姻亲人命案及案例》 分别借助经典案例,立足于“主位”视角对习惯法规范的运作即彝区社会的相关文化事象进行了细致描述。人类学家周星的《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1998) 一文通过描述凉山彝区特有的“死给”行为及死给案,进而深入探析凉山彝族特有的家庭关系、社会结构、尊严观念等问题。杨志伟的硕士论文《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2003) 通过多个案例反映凉山彝区社会变迁中的习惯法规则,并着重于彰显习惯法与国家法“断裂”的一面。张明泽在其硕士论文《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蕴:凉山彝区理论与个案的透视》(2003) 一文中,通过大量案例探讨习惯法的文化特性及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笔者的硕士论文《论凉山彝族的“法律人”——德古》(2006) 也借助案例来展现彝区法律人“德古”的社会属性、功能、作用及其对纠纷的调解。同时,严文强的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以案例分析为中心的研究》(2008) 借助旧凉山的人命案、当代凉山的人命案、旧凉山的婚姻案、当代凉山的婚姻案四组两两相对应的案例来反映彝族习惯法的变迁,并在此基础上对习惯法存续和发展的趋势进行了前瞻。杨洪林的人类学博士学位论文《云南小凉山彝汉纠纷解决方式研究》(2008) 立足于人类学研究者的视角,通过描述云南宁蒗地区彝、汉乡村社会中的权威构成,彝、汉两个民族在纠纷中的行为选择及其所体现的价值观念,继而对纠纷中的历史、政治、族性、认知以及身份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笔者的拙作《凉山彝族纠纷解决方式研究》(2011) 借助具有典型性的案例,系统化地对于凉山彝族纠纷解决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描述和分析,继而展现了文化的特性对于规范和纠纷的影响,并试图“从特别中迈向一般”,即从个案中反思有关纠纷解决和法律变迁具有普遍性的性质和规律。
三、前人研究的贡献及不足
习惯法研究属于法学领域的“边缘问题”研究,它时常面临着所谓“研究意义”的恐慌,而我们认为,学界的“边缘问题”指的是研究领域上的“边缘”(相对于主流的、常见的)、研究方法上的“边缘”(前沿的,交叉学科的),但绝非研究意义上的“边缘”(很少价值或者无价值的)。由于“习惯法”口耳相传、散落于民间社会的特性,相关研究通常立足于田野调查,难免要“上山下乡”。这种“上山下乡”的方法和态度本身,即对当下中国的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纯书斋式的研究满足于从概念到概念,问题意识非来自于现实困境,而是来自于研究课题;理论观点并非是从经验发展而来的理性,而是纯思辨或纯推演,甚至照搬照抄现成的观点、理论,然后生硬地套在现实社会之上。作为一门实证科学的法学,仅有书斋研究显然是不足的,研究者的思维、方法和视野应当是全球化(global)的,但知识和经验却应当立足于本地(local)。
习惯法研究开启了法学研究的一种风气,彝族习惯法研究虽仅立足于一个族群,甚至是微观的村落、社区的狭小天地,但这并不妨碍其研究的思考和进路“以小见大”地辐射到宏大的问题和广阔的区域,如美国学者埃里克森所言,“世界偏僻角落发生的事,可以说明有关社会生活组织的中心问题。” 同时,相对于现代的、工业的、城镇的主流文化而言,少数民族习惯法产生和生长于陌生的“异文化”环境当中,研究者时常强调其对于主流法律文化的“镜鉴”价值。以彝族习惯法为例,作为一种全然“陌生”的规范,它蕴含着独特的价值观念,具有不同的概念和分类标准,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现代法律通过镜鉴和比较,可以反观自己熟悉的那套制度在价值取向、内容、程序、社会效果、仪式和场景等各方面有哪些“优劣”和“得失”——在这个意义上,研究者即便仅仅是发掘和记录习惯法,也是有所贡献的。
受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影响,彝族习惯法研究通常十分关注这些民间的非正式规范在当前彝族地区的“作用”、“功能”和“价值”等问题,如探讨习惯法和“家支”组织维护彝区社会秩序、禁除毒品方面的作用;反映古老的禁忌规则在山林、水土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探讨彝族习惯法和民间调解人“德古”在调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等。这类研究的共同点在于,研究者通常立足于国家和社会治理者的立场,主张关注和发掘习惯法“积极”的一面,摒弃其“消极落后”的一面,引导习惯法变迁,促使其成为国家法律的有益补充,从而在民族地区的法制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上述实用主义倾向的研究肯定了彝族习惯法在当下的“工具性”价值,有助于人们重视、反思并发掘习惯法在当代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的现实作用。然而,其工具主义的取向同样有不足之处——即容易忽略习惯法与彝族文化“母体”之间的相互联系,仅从“为我所用”的角度出发,试图以割裂规范的方式实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即便功能主义的研究,亦不是以割裂的眼光探讨习俗、制度的社会作用和功能,而是首先强调“整体观”,即将社区视为一个整体,在此立足点上考察其全部社会生活,并视此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为密切相关的统一体系的各部分,“在社会生活的任一方面,欲求得正当了解,必须就从这方面与其他一切方面的关系上来研究。” 彝族习惯法展现的价值观念、社会结构、规范体系,乃至规范与规范之间,通常是相互联系、难以分割的,探讨习惯法,即必须注重各文化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将规范置于彝族文化的“母体”之中加以理解和解释。
与此同时,彝族习惯法存在于当下的合理性,也不仅是因为它“有效用”,具有各种各样的现实“功能”或“镜鉴”价值,更是因为它本身即是一种生活方式的沉淀和体现,它的延续体现了一个古老的族群维系自己特有的法律生活样式的权利。彝族习惯法形成于独特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或者“民族精神”的体现,在传统彝族社会,人们对圆满的生活状态及理想的秩序图景,均有独特的解释和评价标准,它影响和决定了习惯法规范的面貌以及人们在纠纷中的行为选择。无论是对“正义”的理解、对规范和纠纷的分类、对案件的理想结果的看法、还是对习惯法的规范体系本身,彝族社会均有一套由本土语言构筑的独特的概念和解释系统——习惯法与彝族文化的母体之间构筑了一种相互描述、相互解释的复杂关系。在彝族地区,人们对习惯法的依赖不仅是功能上的,更是文化上,这提醒研究者,对于习惯法的研究不应仅是实用主义的,同时需要吉尔兹式的“阐释”——即把规范还原到特定的地点、场景和位置中,进入文化内部进行“深描”,试图以文化持有者的视角去理解这套规范体系的文化含义。此种类型的研究还比较鲜见,但越来越多本民族学者的参与正逐步改变现状,彝族学者多站在“本地人的内部视角”展开观察,他们的语言优势以及对彝族文化的深刻体验无人能及,理论建构中的情感倾向和民族立场也别具一格。
综观之,前人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彝族习惯法的规则、案例、法律文化、法律生活等内容进行了描述和分析,这些论著或具有重要的资料价值,或长于理论建树。在收获成果的同时,由于方法、视域或调查不充分所限,对于彝族习惯法及纠纷解决的相关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例如,有的研究基于纯粹的法学研究者的“客位”视角,过度依赖现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分类,这容易对习惯法及案例进行越俎代庖式地“肢解”,并导致阅读者的误解。其次,尽管“案例”方法逐渐受到重视,但总体上对于制度、规范等应然层面的关注仍甚于对于法律运行的考察,而“案例”方法本身的运用也还是初步和不成熟的,这种方法亦同样存在偏颇和缺陷。其三,不少研究具有理论追求,但依然流于空泛,由于田调或体验不足,“浅描”式的铺陈难以触及规范、纠纷及其社会-文化背景的核心层面;或者由于不能细致入微,便采用“贴标签”式的“约化主义”研究,用一些简单的属性“标签”来概述复杂的法律现象,以便为单线进化论或者某个宏观、预设的理论建构服务。这样的理论解读的确让人看到了彝族习惯法某一方面的性质,但遗憾的是,由于忽视事物的复杂性和特性,它所反映的事实并不比其忽略和扭曲的事实更多。
四、彝族习惯法研究的发展趋势前瞻
其一,对于材料的选取和利用更加多元化。尽管彝族很早就有自己的文字,但彝文主要用于宗教活动,未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也很少用于记载习惯法规范或案例。类似于“无文字社会”的特征,使调查者无法仅靠文献来了解习惯法,而必须主要依靠通过田野调查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开展研究。在材料的选取和运用问题上,以“正史”为基础、以考据为主要方法的传统法史学曾质疑口述材料的规范性与真实性,认为这些材料失之雅驯、杂乱琐碎、难以采信。对此,新近的史学、人类学及法史研究者均通过反思来调和“正史”与民间“口述史”之间的矛盾——即认为它们无不受制于讲述者的主观建构,均无法等同于“客观真实”,但同时又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真实”。列维斯特劳斯指出,历史学围绕着社会生活的“有意识的表达活动”组织它的数据,而人类学则着眼于“无意识的条件”,两者对象相同——即社会生活;目的相同——即更好地了解什么是人;方法也相同——仅有其中研究手段所占的比重不同而已。
基于开放的态度,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者开始逐渐重视多重材料的综合运用。具体而言,作为非官方法律,彝族习惯法在历代王朝的立法中找不到存在的痕迹,但汉文史籍并非全无信息:正史、实录、奏折、告示、地方史志、游记等材料中,零星记录着彝区的旧俗以及深刻影响彝族社会的各种官方治理活动。同时,以《西南彝志》 为典范,辅以毕摩经文、家支谱系、少量木竹简习惯法规 的彝文典籍,则以彝族特有的价值观念和解释体系,描述了彝人的家族世系、天文历法、经济生产、宗教仪式、社会历史、习惯法规等重要事项。此外,近现代形成的文史资料选编、民族志、地方志、档案、报刊、司法机关或调解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等,亦毫无疑问成为彝族习惯法研究的重要参考。上述文本材料与研究者的田野调查材料逐步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的关系,以寻求“对于多种线路的历史的跨越” 。
其二,研究的对象从主要考察静态的规范、制度,到更多关注案例、纠纷等动态的规范运作过程;从相对孤立地研究规范到更多关注习惯法与彝族社会、文化和“历史-权力”格局的相互关系;从主要探讨彝族“传统”习惯法到更多关注习惯法在当下的存在与变迁。如前文所述,近十年来,运用“案例”方法研究彝族习惯法逐渐成为风气,法律人类学的“案例”指对纠纷材料进行搜集,并将案件、纠纷及其处理方式作为研究的基本单元。 案例分析“研究一些是非瓜葛、争执冤屈和麻烦事,查究因何发生争议和如何解决……还调查问题发生的内在动机和处理后的结果”。 相比规范,案例的信息量更为丰富,更能反映规范运作和纠纷解决的现实过程,同时不排斥“规范”的核心地位,它因此受到研究者的亲睐逐渐成为主流。同时,对于案件及其前因后果的连贯叙述有助于揭示阐释人们文化行为的“内在结构”——考察各方诉诸论争的动机,分析他们影响案件过程的策略,追踪纠纷解决后的社会关系和效果,发掘行为选择背后的社会和文化原因……这样就将案件分析扩展到习惯法与彝区的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等更为广泛的议题上。可以说,近年来彝族习惯法研究之所以逐渐脱离孤立的规范分析,案例方法的引入功不可没。如彝族学者嘉日姆几指出的那样,当人们启动某种解决方式时,所有的纠纷参与者都加入了因解决纠纷而导致的信息交换,法律活动已不仅是规范适用的过程,而是扩展为更大的文化事象,由此可以把纠纷解决的过程理解为一个意义自我繁殖和扩展的过程。
同时,法人类学对于法律的“历史-权力”面向的逐步关注亦影响到彝族习惯法研究,这种倾向注重研究时间变动引起的权力关系变迁对法律行为、过程或制度的深刻影响,认为法律体系的延续性和变迁应置于历史进程中加以阐释,历史进程构筑人们的物质利益、文化观念,最终建构行为方式。 此前,对于“无文字社会”习惯法的研究,通常由于缺乏确凿的文字记载无从考究其历史变迁,从而仅满足于结构-功能主义式的“共时性”研究,同时容易忽略习惯法社区存在的“大背景”。“历史-权力”面向对于“历时性”研究的强调启发研究者开启“历史”的眼光,已有学者试图通过对同类案例进行跨越时间的“纵向”比较,继而分析彝族习惯法受到“历史-权力”变迁的影响而产生的流变,同时试图把握习惯法与彝区发生的重大历史变革之间的联系。 这类卓有成效的努力预示习惯法研究的趋势——即需同时注重共时性分析与历时性考察,在强调文化特性的同时,不可将彝区视为“文化的孤岛”,而需将其置于集权国家宏观的历史背景下进行分析。
此外,任何历史研究的落脚点总是在于“当下”,近年的彝族习惯法研究亦从描述“传统”习惯法的面貌,发展到更多关注习惯法在当下的变迁、与国家法的关系等问题。常见的如从静态意义上讨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对习惯法的吸纳,“村规民约”对习惯法的体现;从动态意义上探讨彝族民间调解的功能和特点,彝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等。相关研究将彝族习惯法置于国家法律变迁和法制发展的背景之下,而与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大调解”、“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等国内外法学新理论、新动向的相互结合及比较研究,也在不断成熟和深入。
其三,彝族习惯法研究的视角、方法和理论不断更新,跨学科交叉综合研究日趋常见。立场、视角、方法不同,观察事物的角度和侧重点即不相同,转换视角和方法则更有利于接近事物的“真实”面貌。就视角和方法而言,彝族习惯法研究体现出以下趋势:一是从宏观趋向微观,如从描述习惯法的整体结构及规范的全貌到聚焦于某一类甚至是某个典型案例;又或“解剖麻雀”,致力于研究某个村落或社区法律生活的状况。二是从科学的、逻辑的分析到融合感性的体验——无论分析法学的进路或任何“理性”的、定量的分析,均无法替代“质性”研究带来的体验,质性研究依赖于参与观察和“同情”式的理解,其结论时常容易触及文化的本质,从而富有穿透力。三是从“客位”研究到“主、客位”视角的转换,就习惯法研究而言,主、客位视角各有其优势,前者易准确把握规范或案例的文化含义,而后者易实现跨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任何一种视角的过度依赖,均不利于研究的展开。
综观之,彝族习惯法正从纯粹的法学或民族学研究迈向多学科综合研究的道路,法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学科方法,特别是法律人类学等交叉学科的方法和理论正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熟悉和运用。方法和视角的多元化有助于避免学科偏狭,避免单一的理论、方法本身的局限性。不同研究者正试图从自己的角度解释彝族习惯法——将来的研究不应过度追求宏大叙事和表面上的系统化,而应尽量通过区域的、个案的、具体事件的研究表达对“整体”的理解。要达成这样的目的,需整合多学科、多方法,通过实证的、具体的研究,把田野调查和文献分析、历时性研究与共时性考察、功能主义分析与文化阐释、国家制度背景与习惯法的运行真正有机地结合起来。
作者简介:
李剑(1981-),男,彝族,四川西昌人。法学博士,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法律史学。
作者简介:
李剑(1981-),男,彝族,四川西昌人。法学博士,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法律史学。
文中注释:
参见高其才:《习惯法研究的路径与反思》,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2卷第6期。
彝族社会中司职祭祀的法师,通常精通彝文,是彝族文化重要的传承者。
马长寿遗著:《凉山罗彝考察报告》,巴蜀书社2006年版。
刘广安:《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2期。
杨怀英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张晓辉、方慧:《彝族法律文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
陈金全、巴且日火:《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代译序”第3页。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代译序”第3页。
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巴且日火、陈国光:《凉山彝族习惯法调解纠纷现实案例--诺苏德古访谈记》,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拐妻案及案例》,载《凉山民族研究(内刊)》,1994年年刊。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家支、姻亲人命案及案例》, 载《凉山民族研究(内刊)》,1995年年刊。
周星:《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载潘乃谷主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群言出版社1998年版。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张明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蕴:凉山彝区理论与个案的透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李剑:《论凉山彝族的“法律人”——德古》,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严文强:《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以案例分析为中心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杨洪林:《云南小凉山彝汉纠纷解决方式研究》,中央民族大学人类学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李剑:《凉山彝族纠纷解决方式研究》,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
[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引论”第3页。
吴文藻:《社会学丛刊》,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总序”第1页。
参见[法]洛德•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1)》,张祖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西南彝志》是一部较全面地记载彝族历史文化的彝族文献巨著,全书彝文37万多字,400多个标题,原抄本为贵州大方县三元公社陈朝光家祖传收藏本,毕节地区民族委员会组织编撰、翻译《西南彝志》,并于贵州民族出版社1991年出版。
例如美姑县牛龙村发现的古代彝族法理典章,参见陈金全、巴且日伙:《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王铭铭:《逝去的繁荣》,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2页。
略
[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参见嘉日姆几:《关于纠纷、事实与权力的另一种地方性知识》,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1期。
略
参见严文强:《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以案例分析为中心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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