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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诏的章服制度

作者:李吉星(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发布时间:2015-03-22 原出处:《彝博通讯》 彝族人网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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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南诏通过学习借鉴唐朝的服饰制度,结合自己的传统特点,建立起了一整套包括服色、佩饰、晋升规定的章服制度。而作为表明等级、区分贵贱的佩饰—告身,主要为吐蕃所授,南诏并没建立起自己的告身制度。
 
关键词:南诏  章服制度   告身
 
  “章服”制度指贵族和各级官吏所穿服装及其颜色和佩饰的规定,它代表着等级的划分和贵贱的区别,由此形成的制度,在古代官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相对官职除授,章服属于荣誉性的颁赐授予,但它在维护统治阶级和社会秩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南诏在发展过程中,受唐、吐蕃的影响也建立起了自己的章服制度。在南诏章服制度体系中,作为反映身份、区别等级的佩饰—告身,主要源于吐蕃的授予,南诏自己并没有建立相应的告身制度。
  
  一、南诏章服制度
  
  1、南诏章服制度的渊源
  
  当唐和吐蕃势力均向洱海地区渗透时,南诏还只是这一区域六诏之一部。当六诏并立,并面临强大的唐、吐蕃时,南诏要发展自己的力量,就不得不选择其中一方为依靠,南诏首先归向唐朝。自细奴逻始,南诏与唐间使节往来频繁,不断推动南诏更广泛地接触、了解唐朝的官职机构、品爵制度、军队组织等制度,以致南诏王室及整个统治阶级向往唐风,识汉字、读汉书,还照搬、模仿唐朝制度,逐渐形成了自己一整套的统治机构和政治制度。这其中最直观地当属品级服饰制度。
 
  按唐朝规定:“亲王及三品已上,若二王后,服色用紫,饰以玉,五品以上,服色用朱,饰以金;七品以上,服色用绿,饰以银,九品以上,服色用青饰以石旁俞石;应服绿及青人,谓经职事官成,及食禄者,其用勋官及爵。直司依出身品,仍佩刀砺纷悦。流外官及庶人,服色用黄,饰以铜铁”。1 《新唐书•车服志》卷24,志第14也载:唐制“以紫为三品之服,金玉带銙十三;绯为四品之服,金带銙十一;浅绯为五品之服,金带銙十;深绿为六品之服,浅绿为七品之服,皆银带銙九;深青为八品之服,浅青为九品之服,皆鍮石带銙八;黄为流外官及庶人之服,铜铁带銙七。” 2 可见,唐朝有着严格地品级服饰制度。对外来使臣,唐朝同样按照相应的规定颁赐袍带,以示威严。南诏初期多次入贡,唐朝也多次遣使招谕,南诏王臣均受官职和赏赐。樊绰《云南志•六诏》记:“细奴罗,遣首领数诣京师朝参,皆得召见,赏锦袍袖紫袍。”“罗盛炎入朝,既主谒见,大蒙恩奖,敕鸿胪安置、赐锦袍、金带”,在双方的来往中,唐朝给予的这种袍带之类的赏赐很多。在唐王朝的影响下,南诏也建立起了自己的品级功勋服色制度。终南诏之世,其服色制度都一直延续,甚至到郑氏时仍然可见服饰勋彰的印迹。《通鉴》同光三年:“长和骠信郑文,遣其布燮郑昭淳求婚于汉”。事亦见《新五代史•南汉世家》,说“使者自称皇亲母弟、清容布燮兼理、赐金锦袍虎绫纹攀金装刀,封归仁庆侯,食邑一千户,持节郑昭淳”。
 
  据《南诏德化碑》载,阁罗凤称臣于吐蕃后说:“赞普仁明,重酬我熏效。遂命宰相倚祥叶乐,持金冠锦袍金宝带……等,赐为兄弟之国”。吐蕃同样以金冠、锦袍、金宝带等授予阁罗凤,也即南诏王臣也接触到吐蕃的相关服饰品级制度,但吐蕃的服饰品级制度同样也源于学习模仿唐制,《册府元龟》卷978《外臣部•和亲一》载,松赞干布迎文成公主于河源,“见王人,执子婿之礼甚恭。即而叹大国服饰礼仪之美,俯仰有愧沮之色”。在唐蕃频繁交往中,吐蕃人仰慕唐朝官员的服饰,加以借鉴模仿,才产生相对完整的服饰等级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即是吐蕃的告身制度。吐蕃的告身是以金银等不同质地的环状物佩戴于臂上,用以区别官吏的贵贱高下,虽然吐蕃的告身从形式到内容,均与唐代告身不同,但溯其源流,应是仿自唐代官吏之服饰并加以改造而成。 3 
 
  到阁罗凤时,南诏“修文习武,官设百司,列尊叙卑,位分九等” 4,初步建立起了一整套政治、军事组织机构以及相应的等级制度,比如“六曹九爽”的中央行政机构,节度、赕府的区划设置,以及兵源征招、战时组织等,都基本源于模仿唐制而成。南诏的章服制度也不例外。
 
  2、南诏章服制度要素
 
  (1)礼服
 
  南诏的礼服,据樊绰《云南志》卷八载:“贵绯、紫两色。得紫后有大功则得锦”。又卷七:“其纺丝入朱紫以为上服”。《新唐书•南诏传》也说:“尚绛紫,有功加锦”。其礼服等级还可由《南诏德化碑》碑阴题名职衔,赏袍带者的排名看出。据方国瑜先生考证,《南诏德化碑》碑阴题名所功如下:赏锦袍金带(可考约五人),赏二色绫袍金带(可考约二十八人),赏紫袍金带(可考约二十九人)。从职位观之,赏锦袍者大都为清平官与诏亲大军将,盖为最上。又赏二色绫袍者,列名多在前,赏紫袍者列名多在后,则二色绫袍高于紫袍。5  南诏的礼服等级当属如此。
 
  (2)金带
 
  金带,即金佉苴。《樊志》卷八曰:“谓腰带曰佉苴。” 元氏《长庆集•蛮子朝》:“清平官系金口去嵯”,白氏《长庆集》:“大将军系金口去嗟”。《樊志》卷八又曰:“曹长以下得系金佉苴。或有等第战功褒奖得系者,不限长例”。姑且不论此处“曹长以下得系金佉苴”是否有误,或后期已作改变,也清晰地表明了金带的系挂是与身份和功勋有着直接对应的。而从《南诏德化碑》题名可看出,所有题名官员中,有一共同的身份标志,即“金带”,这表明所有官员都有某种地位或头衔。
 
  除行政官员系金带以表地位职衔外,军队中也有金带以示阶级差别。《樊志》载:“负排又从罗苴子中拣入,无员数。南诏及诸镇大军将起坐不离捍蔽者,皆负排也”。又载:“负排罗苴子以下未得系金佉者,悉用犀革为佉苴,皆朱漆之”。《新唐书•南诏传》:“王新兵曰朱弩佉苴,佉苴,韦带也”。乡兵是南诏按“壮者皆为战卒,有马为骑军”的原则,由青壮年组建而成的最基层的武装,罗苴子则由乡兵训练考核中获五项以上优秀者选拔组成的,罗苴子又经过选拔,才产生负排,负排得系金带,体现了南诏军队中兵士的好优等级,也是一种身份和荣誉的象征。
 
  3、南诏章服制度中的传统特色
 
  (1)虎皮
 
  虎是古代少数民族的图腾崇拜物之一,它象征着威武、勇猛、勇敢,南诏源属氐羌,崇尚虎,并以虎皮彰显地位身份并表彰英勇则是自然之事。披虎皮是本一种民族风俗,而一旦在其中融进有规定性的因素,民族风俗也变成了一种制度。贞元十年异牟寻会见唐使袁滋时,即“金甲,蒙虎皮,执双铎鞘”。南诏尚虎,“有刺绣。蛮王并清平官礼衣悉服锦绣,皆上缀波罗皮。” 6 臣下以赏虎皮为上服。以虎皮表彰军功等次,南诏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按军功分赐不同服色礼服的基础上,南诏规定:“又有超等殊功者,则得全披波罗皮。其次功则胸前背后得披,而阙其袖。又以次功则胸前得披,并阙其背。谓之大虫皮,亦曰波罗皮。” 7 《南诏德化碑》碑阴题名职衔,袍带之外还有大虫皮,总共二类二级,一类是XX兼大大虫皮衣,约六人,一类是XX兼大虫皮衣,约二人。兼大大虫皮衣者排名靠前,兼大虫皮衣都靠后。所谓大大虫衣,可能是全披波罗衣。而仅署大虫皮者,则缺袖或并缺背,不得全披。8  吐蕃也有披虎皮的习俗,并且也发展形成根据军功大小颁授虎皮的制度,吐蕃和南诏披虎皮的制度之间有一定的关系,南诏的披大虫皮制度可能受到吐蕃的影响,不过南诏有不同于吐蕃之处,得披者按军功、官阶以及披的方式都有着南诏自己的特点,而且从《南诏图传》所绘辅佐南诏细奴罗开国武士各群矣身披虎皮衣表明南诏国中权贵披虎皮以示尊贵的风习实乃源远流长。9 
 
  剑川石钟山石窟所雕阁罗凤像旁有一人佩剑侍立,能于南诏王旁佩剑者,只有羽仪长。《樊志》:“羽仪亦无员数,皆清平官等子弟充,诸蛮不与焉。常在云南王左右。羽仪长帐前管系之”。《蛮书》卷九云:“羽仪长八人,如方内节度支衙之属。清平官已下,每入见南诏,皆不得佩剑,唯羽仪长得佩剑,出入卧外,虽不主公事,最为心服亲信”。《新唐书•南诏传》也说:“以清平子弟为羽仪。王左右有羽仪长八人,清平官见王不得佩剑,惟羽仪长佩之,为亲信。” 羽仪本为南诏清平官等高级职务人员的子弟,有着较高血统及阶级,当为南诏王所亲近。其羽仪长则更为其亲信。南诏虽“诸在职之人。皆以战功为褒贬默涉”,军功成了官吏职位升降的最重要依据,由于南诏王室及其贵族控制着全国军政大权,因此军阶的提升与族属血统不无关系。 10 石窟所雕阁罗凤像旁的羽仪长,本就作为南诏王的亲信,而且可能还立有功勋,按南诏规定“王以红绫,其下皆以皂绫绢,虎皮只作领褂”,他的衣服上有虎头皮披肩。
 
  (2)头囊
 
  头囊是南诏统治阶级才能戴的帽子。南诏的头囊,与中原的幞头不一样。《蛮书》卷八载:“其余衣服与汉同,唯头囊特异耳,……近边撮缝为角,刻木如樗头”剑川石钟山石窟所雕阁罗凤像的头囊即与此述相吻合。其形制如圆椎形,帽顶如塔尖。在南诏戴头囊是有规定的,只有羽仪长以上才能戴,而“若子弟及四军罗苴子已下,则当额络为髻”,不得戴头囊。可见其等级制度。
 
  二、南诏的告身
 
  1、唐与吐蕃的告身制度
 
  20世纪60年代末,新疆出土两件唐代“汜德达告身”。从出土的实物看,唐告身为一种纸文书,类似后来的委任状。告身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据《北齐书•傅伏传》载:北齐幼主承光元年(公元577年),北周克并州,遣韦孝宽与傅世宽(傅伏之子)招降傅伏,授以大将军、武乡郡开国公等官爵,“即给告身,以金、玛瑙二酒钟为信”。这里已明见“告身”一词。南朝时称告身为“除身”,不过,这时的告身尚处于初创阶段,使用不普遍,影响也不大。到了隋代,继续沿用北周告身。据史料载,隋朝尚书省置有六尚书以分统列曹,其中“五兵(尚书)统左中兵、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都兵五曹”,并在“左中兵”项下用小字注曰:“掌诸郡督告身、诸宿卫官等事”。11  杨谅为隋文帝幼子,开皇元年(581)立为汉王。据《北史•隋宗室诸王传•文帝四王》“庶人谅”所记,隋文帝崩,杨谅起兵争位。“时伪署官,告身皆一纸,别授则二纸。” 12 到了唐时,告身已普遍使用、程式完备、制度严密。《资治通鉴•唐高宗纪中之上》“总章二年(669)”总结唐朝选补官员之制时特别提及:“大略唐之选法,取人以身、言、书、判,计资量劳而拟官,先简仆射,乃上门下,给事中读,侍郎省,侍中审之,不当者驳下。既审,然后上闻,主者受旨奉行,各给以符,谓之告身。” 13 按唐制,唐文官告身按规定由吏部授予,武官告身则由兵部授予,为此,在吏部与兵部都曾设有“写官告官”,专门负责书写告身。此后,告身制度相沿运用,逶迤至于明朝末年。
 
  唐的告身是任官的凭信,在遇缺遴选升职、革后起覆履任、后裔恩荫补官之际,往往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相应的告身制度在唐朝乃至后世封建社会国家政权中是一项相当重要的制度,它不仅与官吏的任用制度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与整个官吏制度,尤其是考选制度、傣禄制度以及官吏的“官”、“勋”、“爵”、“章服”等关系密切。
 
  吐蕃的告身和制度也有其自身草创到成熟的发展过程。吐蕃松赞干布之父一伦赞时期(公元6世纪末)就出现了告身。此时的告身是吐蕃赞普授予给其官员不同规格的金、银等质地的环状饰物为身份标志,但相应的制度规定还不完善。同是功勋大论,伦赞授予了尚囊小银字告身,到了公元763年赤松德赞时期,同是功勋大论的囊热却受颁白宝石文字告身,即瑟瑟告身,这显示了吐蕃的告身类别是从少到多,是逐步完善的。14 吐蕃的告身制度如《新唐书.吐蕃传》载:“其官之章饰,最上瑟瑟,金次之,金涂银又次之,银次之,最下至铜止,差大小,缀臂前以辨贵贱。”《册府元龟》卷九六一《外臣部.土风三》吐蕃:“爵位则以宝珠、大瑟瑟、小瑟瑟、大银、小银、大石旁俞石、小石旁俞石、大铜、小铜等为告身,以别高下。”又云:“其官章饰有五等:一谓瑟瑟、二谓金、三谓金饰银上、四谓银、五谓熟铜。各以方圆三寸褐上装之,安膊前,以别贵贱。”吐蕃告身制度日益周密的一个体现就是吐蕃社会法律之一的《狩猎伤人赔偿律》。这一法律以不同等级告身为依据,明确规定了各等告身不同数额的赔偿命价。具体规定为:玉告身六千两,金告身五千两,颇罗弥告身四千两,银告身三千两,黄铜告身二千两,红铜告身一千两。赔偿命价额依次递减,从中可看到吐蕃各等告身的排序。 15
 
  据以上史料所载及部分已有研究结论,吐蕃告身分六等,每等又有大小之分,共十二级。在按告身等级赔偿命价时,大小级之间并无差别。不同材质的告身有着相应等级的对应,但在实际颁授中也存在着不对称的情况。1992年,格子村(格子是今云南丽江市西北石鼓镇的一个村庄,距石鼓镇15公里,其所在地为金沙江畔的一个较富饶的小平坝)当地村民在整修公路时挖出一久埋于地下的古代石碑,因出土于格子,碑文为藏文,所以人们将此碑称为“格子碑”或“格子藏文碑”。此碑载:“措绒龙拉大,因原系汉臣民,不可为汉永业官,于是归向赞普神子,顶礼杰桑大臣。(后)因龙拉大获铜告身多,赐予大金告身,并赐大藏职位。享年九十逝世。”碑文明确记载措绒拉大先获铜告身,后又获大金告身,说明吐蕃告身并没有完全与实际官职和社会等级相对应。16  吐蕃的告身是表明等级身份的一种佩饰,源自唐服饰及告身制度,但和唐告身制度有着极大的区别。吐蕃告身制度是在其给官员授予不同规格的金、银等质地的环状饰物为身份标志的传统做法的基础上,对唐朝官员的服饰制度和告身制度进行借鉴模仿而成。该制度借鉴唐制又有自身特色,是吐蕃王朝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区分社会各阶层贵贱等级,维护其统治秩序有着特殊意义。 17
 
  2、南诏告身与唐、吐蕃的告身关系
 
  《唐会要》卷99有“对入贺正南诏赵莫三十七人赐官告”的记载,官告即告身,由此可知南诏有唐的告身,而且在割据之前当早已知唐的告身制度了。又据《南诏德化碑》载,752年(唐天宝十一年)吐蕃册封南诏王阁罗凤为“赞普钟南国大诏”时,吐蕃还“授长男凤伽异大瑟瑟告身都知兵马大将”。可见,南诏还有吐蕃的告身。同是该碑,其碑阴题名中,可见南诏30多位文武官员所获的告身,明确可考的有大金、小金、大颇弥、小颇弥、大鍮石、小银、小铜、小鍮石等8种,其中拥有小银告身的最多,约有10人,而获鍮大石告身的最少,仅1人。8种告身实为五等,即:金、颇弥、银、铜、石。再加上凤伽异所获的瑟瑟告身,南诏告身等级分瑟瑟、金、颇弥、银、铜、石六等,每等又分大小两级,共六等十二级。由此可见,按照前述唐告身及吐蕃告身的形制和制度,南诏的告身与吐蕃告身更为接近,或可说,南诏的告身更多的是源自吐蕃。
 
  自阁罗凤归附吐蕃,并凤伽异获大瑟瑟告身后,南诏是否也学习借鉴了吐蕃的告身制度,从而建立了自己的告身制度呢?学界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一是南诏当已建立起自己的告身制度;二是南诏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告身制度,南诏的告身是吐蕃授予的。美国学者查尔斯•巴克斯认为南诏的告身制度是吐蕃授予的,姑且不论制度能否授予,但也可将之结论归为第二种。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理由如下。
 
  首先,《南诏德化碑》在记凤伽异获大瑟瑟告身后,又记“凡在官僚,宠幸咸被”,说明同时南诏的官员,至少是高级官员也获得了吐蕃颁赐的告身。凤伽异获大瑟瑟告身后,南诏若仿照吐蕃建立起自己的告身制度当在阁罗凤时期,也即752年南诏附吐蕃后。时隔14年后,南诏建《南诏德化碑》,那么其碑阴题名中的告身或为吐蕃所授,或为南诏所授,或为二者兼有。不论南诏所授或二者兼有,都可以说明南诏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告身制度并实施了颁授。但又过了18年,至780年阁罗凤卒,其间都找不到任何记载或线索指向南诏颁授过告身。凤伽异由于早卒,阁罗凤后,异牟寻立,而在异牟寻时期同样难寻南诏颁授过告身的痕迹。若在阁罗凤时期告身制度已经形成,则752年至766年间实施过,766年至780年则不再实施,这样解释太过勉强。况且此时南诏与吐蕃的联盟仍然存续,没有此项源于吐蕃告身的制度因政治背景变化而停顿的理由。752年南诏附吐蕃后,随即展开频繁的战争,抗贾瓘、败李宓、攻嶲州、开寻传、迁西爨、筑拓东,直至766年立《德化碑》后整体形势稍微平稳,其间基本无睱于告身制度的建立完善,因此,我们可以试着为一论断,即《南诏德化碑》碑阴题名中的告身均为吐蕃所颁授,南诏没有颁授自己的告身。
 
  其次,如果南诏建立了自己的告身制度,当依官职或地位对所属的官员颁授相应告身,但在《德化碑》碑阴题名中却有似理应获颁而没有的情况,典型者即为题名中的赵龙细利。据尤中先生研究,赵龙细利也可以写作召龙细利。傣族中的地方头目称叭;王子则称召。细利其人,当其充当头目时称叭细利,一旦成了大王,便称召龙细利。直到解放初期,勐腊土司尚有名召龙细利者。叭细利最初只是傣族中的一个头目,后南诏阁罗凤设银生节度时,便以叭细利充当银生节度使。于是,叭细利也就改名召龙细利(赵龙细利)了。南诏西开寻传,征服各地区的傣族之后,便设置永昌、镇西(丽水)、开南、银生等节度来对各地傣族分别进行军事管制。阁罗凤便以叭细利充当银生节度使。也就是说,召龙细利是南诏初期的傣族土官,他同时也就充当了银生节度使。18  如果南诏已经建立起了自己的告身制度,那么按其身份地位,赵龙细利理应获南诏所颁告身,而在《德化碑》碑阴题名中他只有官职和锦袍金带。这也恰好印证了在《德化碑》碑阴题名中的告身是752年南诏附吐蕃后,随凤伽异的“凡在官僚”受吐蕃所颁。而在10年后的762年,南诏“西开寻传”,设银生等节度后才作为节度使的赵龙细利当然也就没有吐蕃所颁的告身,再由于南诏自己也没有建立告身制度,赵龙细利就只有官职和锦袍金带了。
 
  第三,《德化碑》碑阴题名所载官员职衔名称,其结构组成为先官职,再告身,再袍带,再大虫皮。作为排名依据,首当官职,其次袍带,再才是告身,而且就各要素在标识等级上,均基本有其大小高低次序,而告身则存在高级排名在后,而低级却排名靠前的情况,说明告身在南诏的官制体系中并不占重要地位。告身的功能作用在于标明身份,区别阶级,彰显功勋,若南诏建立了一套告身制度,对应身份地位,则高级告身排名后,低级告身排名前的情况是不可想象的。这或可说明在南诏的官制体系中,自有因素是根本性和主导性的,来自外部附加的因素则只是参考性和借鉴性。在南诏没有建立自己的告身制度的情况下,来自于吐蕃颁授的告身在南诏官制体系中就没有那么重要了。
 
  第四,自南诏公元752年完全摆脱唐朝的支配,与吐蕃联合开始,到公元794年(唐德宗贞元十年),再与唐朝和盟的42年间,南吐间更多的是军事联合,而实际双方的关系却充满着矛盾和隐患。吐蕃虽名义上将南诏封为兄弟之国,但客观上将南诏列为赋税兵源的补给地,同时将扶植南诏的敌对势力以牵制南诏,战时南诏兵都充当前锋,战败时还将南诏的地位降为“日东王”,种种制约导致了异牟寻在重新归附唐朝的上表称“四忍四不能忍”。而同时南诏从内心向化唐朝。阁罗凤立《德化碑》即表明了态度,况且南诏自始便本唐风化,其国中各项机构体制皆中国人筹划之,因此,学习吐蕃的告身并建立起自己相应的制度没有文化基础。
 
  第五,吐蕃的告身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区分社会各阶层贵贱等级,维护其统治秩序,对吐蕃的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南诏已有标明社会等级,表彰功勋的章服制度,并且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史料也多有记载,若再建立相同性质、相同作用的制度似无必要。
 
  所以《南诏德化碑》所载南诏官员的告身应是吐蕃所颁,而非南诏自己颁发,南诏也没建立起自己的告身制度。
 
  结    语
 
  吐蕃的告身作为一种佩饰,本属于章服制度其中一要素,但南诏的告身均为吐蕃所授,由于当时政治形势使然,吐蕃的告身列入到了南诏部分官级职衔中,并在一定形式上融入到了南诏自身的章服制度中,但作为一个完整的,以告身为载体的制度,南诏并没建立。南诏通过学习模仿唐朝服饰制度,建立了自己一整套表彰功勋、区别等级的,包括衣服、佩饰及晋升规定的章服制度,对于南诏统治秩序起到了维护作用,显示了南诏与内地的悠久而广泛的政治与文化交流。
 
 
  注释:
 
1《唐会要》卷三十一《杂录》
 
2《新唐书•车服志》卷24,志第14,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29页。
 
3 陈楠:《吐蕃告身制度试探》,《西藏研究》1987年第1期。
 
4《南诏德化碑》
 
5 方国瑜:《南诏名号考》,《方国瑜文集》第一辑,云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601页。
 
6 樊绰著,向达校注:《蛮书校注》卷七,中华书局1962版第173页。
 
7 樊绰著,向达校注:《蛮书校注》卷八,中华书局1962版第208页
 
8 同5
 
9 陆离:《大虫皮考—兼论吐蕃、南诏虎崇拜及其影响》,《敦煌研究》2004年第1期。
 
10 林旅芝:《南诏大理国史》,大同印务有限公司1981版
 
11《隋书》卷二七,中华书局1973版第753页。
 
12《隋书》卷七一,中华书局1973版第2473页。
 
13《资治通鉴》卷二0一,6362页
 
14 格桑央京:《敦煌文献所见吐蕃时期的告身》,《敦煌研究》2006年第1期。
 
15 同3
 
16 赵心愚:《格子藏文碑与吐蕃告身制度》,《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
 
17 陆离、陆庆夫:《关于吐蕃告身制度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
 
18 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页。
 
 
  参考文献:
 
1、《唐会要》卷三十一《杂录》
 
2、《新唐书•车服志》卷24,志第14
 
3、16、陈楠:《吐蕃告身制度试探》,《西藏研究》1987年第1期。
 
4、《南诏德化碑》
 
5、9、方国瑜:《南诏名号考》,《方国瑜文集》第一辑,云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6、木芹:《南诏野史会证》,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7、8、 樊绰:《云南志•云南管内物产》
 
10、陆离:《大虫皮考—兼论吐蕃、南诏虎崇拜及其影响》,《敦煌研究》2004年第1期。
 
11、林旅芝:《南诏大理国史》,大同印务有限公司1981版
 
12、13《隋书•百官志中•尚书省》卷二七
 
14、《资治通鉴》卷二0一
 
15、格桑央京:《敦煌文献所见吐蕃时期的告身》,《敦煌研究》2006年第1期。
 
17、赵心愚:《格子藏文碑与吐蕃告身制度》,《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
 
18、陆离、陆庆夫:《关于吐蕃告身制度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
 
19、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pQO彝族人网(彝人网)- 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
 
(稿件来源:《彝博通讯》 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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