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中的性别歧视观念
内容提要:在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中存在着对女性的严重歧视观念即男尊女卑,它普 遍存在于彝族的婚姻、家庭、宗教等生活习俗中,这种观念的产生与存在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要改变凉山彝族女性地位,首要任务是必须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改变传统观念,在经济上和人格上获得真的独立。
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是凉山彝族人民行为规范的准则,是世代遵守的法规,虽不成文, 但具有非常强的法律效力,它时刻都在控制和左右着人们的言行,不仅解决纠纷必须以习惯法为依据,而且日常生活中的一举一动也不得超出习惯法的规定。彝族民间有这样一句谚语“祖先定规矩,后代遵从之”,不得逾越,它既是人们调解纠纷的依据,又是说服教育人们的典范。它在凉山彝族社会生活中,曾为规范人们的行为、为社会的发展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凉山彝族的传统习惯法不可避免地打上旧社会的许多烙印。传统习惯法中的有些观念在今天看来便成了陈规陋习,有的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如其中对女性的歧视观念就与今天提倡男女平等、解放妇女的思想相悖。在凉山彝族实际生活中,仍存在着男尊女卑的现 象,对此我们可从凉山彝族的婚姻、家庭、宗教等生活中窥见一斑。
在凉山彝族的婚姻习俗中,女性处于被动地位。今天,凉山彝族的婚姻主流仍是传统的 通婚形式即家支外婚、民族内婚、等级内婚。同一祖先的家支内部严禁开亲。从古至今,人们 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否则,将受到严厉惩处。例如案例一:有妇之夫马黑丹散,与同村本氏族女子马黑阿牛通奸数年。当马黑阿牛怀孕后,他哥马黑夫果发现奸情,将通奸二人抓住,关 押在他家。马黑夫果立即通知各地的马黑氏族人以及德古①,报告了其妹的奸情。1954年 8月,各地的氏族人聚集昭觉干海子,召开大会。大家认为,本氏族人通奸,是触犯了祖灵,违 犯了氏族法规,必须严惩,让他俩自杀。德古给了二人的亲人三天三夜的时间,让他们了断 生死情,德古让头人在氏族成员中集资,买了5条牛杀给犯人作刑前餐。马黑丹散和马黑阿 牛相拥哭泣,他们的亲人也哭诉哀悼。行刑的那天,小伙子们在河边大树下堆放好了木柴,木柴以烧死尸的习俗方式堆放。马黑夫果挽着马黑丹散,女青年挽着马黑阿牛,边走边哭, 走向栓了绳套的那棵大树。众人看着马黑丹散和马黑阿牛双双把脖子伸进绳套,踢去垫脚 木柴,半小时后二人死亡。执法人将两具尸体火化。
行刑完毕,马黑氏族成员集资,买了2条牛杀了招待烧尸的人以及众人,同时,氏族头 人代表已故马黑阿牛,向马黑阿牛的丈夫家沙马氏族赔礼。当日,头人作主,把马黑丹散的结发妻许配给一位马黑氏族人。同一氏族内的男女发生性行为就是乱伦,往往是双双处死, 勒令其自杀。
民族内婚在机关干部中目前有所打破,但并不是主流,农村中特别是彝族聚居区,与外民族通婚的就更少。彝族的婚姻涉及到许多实际利益。在彝区,人们依靠家支解决各种困难,同时也利用家支处理一切问题,因此,家支在彝族社会生活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彝谚“想家支想得流泪,怕家支怕得发抖”正是这种生活写照。基于为发展壮大自身力量的目的,通婚对象势必要选择势力强大的家支,同时,彝族不同家支之间还有世代固定开亲的习俗。所以,在议婚、订婚、结婚等一系列婚礼过程中,当事人特别是女儿,自己是作不了主的,一切都是父兄说了算,体现了凉山彝族的家长制。女儿无法主宰自己的婚姻,只有在出嫁前夕的哭嫁歌中才敢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女儿的命运正如哭嫁歌中所唱的“养女由妈妈,嫁女由爸爸,彩礼兄长定……妈妈的女儿哟,忆从前,驹子犊子同圈养,驹子是恒产,’犊子成了零花钱。忆从前,绵羊羔、山羊羔同山放,绵羊羔是恒产,山羊羔成了零花钱。忆从前,女与弟兄同生活,同穿一种衣,同吃一样饭,以为兄弟姐妹都一般;哪知在今天,男孩才算本家人,女儿不过是外姓,父母轻女只重男……女儿的血液换作酒饮了,女儿的脂膏换作肉吃了,女儿的骨头换作银用了。家族众父兄,心肠真有这般硬,只想吃女卖身钱,不想给女办门好亲事,卖女银钱吃下肚,女死女活全不管。狠心父兄该知晓:嘴馋吃狗肉,吃了狗肉不解馋;饥饿贷耕牛,贷粮只能饱几餐;人穷卖女儿,得钱攒不成家产……”o从这哭嫁歌中我们可以感觉到彝族妇女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强烈不满和无奈。
案例二:今美姑县巴普区柳洛乡吉曲衣青村,居住的全是黑彝吉曲氏族,20岁的吉曲收日是个孤儿,但父母给他留下了丰富的家产,由于他经常外出,便请了与他相隔五代的(邻居)侄女25岁的吉曲尔古阿咪帮他看守房屋。吉曲尔古阿咪非常漂亮,17岁时嫁给舅家儿子马伍合,马伍合长得英俊潇洒,对妻子很傲慢,婚后相互不接触,故吉曲阿咪一直住娘家,吉曲啊咪今常与堂叔吉曲收日接触,日久生情,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叔侄俩暗中通奸两年多,至1925年冬天,阿咪家人才发觉,于是暗地里对阿咪说,趁别人不知道,尽快脱离那种犯罪的关系,到她丈夫马伍合家落户,但她不听。马伍合知道后,派人去阿咪家离婚,要求女方及其父母向他赔礼道歉,并退还彩礼钱及结婚的费用。阿咪的父母退不出马家的巨额彩礼金及罚金,就请德古来调解。调解结论是处死吉曲阿咪,许配古曲阿咪的妹妹吉曲阿嘎给马伍合,马伍合同意了这样的调解。④从该案例中我们看到,姐姐犯了错,其丈夫家要求退婚,但父母因拿不出钱则可由另一个女儿代替出嫁,这当中根本没有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等级内婚,即同等级之间互相通婚,特别讲究门当户对,解放前,男女青年如果跨等级恋爱是要受到严厉的处罚,更不要说结婚。案例三:今布拖县衣某区前进乡柳米以罗村,黑彝吉额乌莫日尔娶吉迪黑彝氏族女子为妻,有了三个孩子。日尔在冤家械斗中战死,按彝俗,其遗孀必须转嫁给日尔的本氏族兄弟,行“填房”礼,但吉额氏族没有人愿意与此寡妇成婚。日尔的遗孀年纪轻,在守寡期间,与家里的一个奴隶恋爱了。通奸三年后,吉额氏族人发现了奸情,1920年冬季,布拖和昭觉的吉额黑彝和吉迪黑彝头人及德古们,相聚于柳米以罗村,对黑彝寡妇与奴隶通奸案进行审理。德古们查实了通奸事实后,提出了处理意见,即处死两位当事人,吉额氏族头人及吉迪氏族头人同意德古的判决。之后,德古派几个人将二人捆绑起来带到村子后山一棵大树上吊死。(5)
案例四:1943年今普格县西罗区色洛拉打村,黑彝女子迪地莫阿洛与白彝小伙子节努吉喜相恋,迫于彝族森严的等级婚姻界线的限制及氏族势力的压力,只能暗中来往,秘密计划.迪地莫阿洛出钱,由节努吉喜在西罗河边修碉楼,广集粮草,还买了好枪和三箱子弹。一切准备就绪后,两人悄然躲进碉楼,阿洛的父母及其氏族人知道自家女子违反了婚姻习俗,为惩治并挽回氏族的面子,便组织人去围攻二人,但失败了。由于里面坚守不出,外面的人 也进不去,黑彝氏族的人无法制裁他俩。这样过了三年,到 1946年冬,这件新鲜事广泛地在彝区流传,逼得阿洛的弟兄们想尽快解决阿洛的事,否则他们没脸见人了。他们见他俩经常 在碉楼顶平台上晒太阳,便聘请了一位神枪手,将正在晒太阳的吉喜击毙,阿洛见爱人中 弹,悲痛万分,毅然站起来要求他的兄弟们向她开枪,但枪手不忍心枪杀这位美女。阿洛转身把爱人抱下平台,为他穿上新衣后,自己从平台上跳入河中而死。(6)跨等级恋爱为传统习 惯法所不容,阿洛自知触犯了习惯法,等待她的将是严厉的惩处,所以,她不得不自杀。
黑彝女子下嫁必被处死,而黑彝男子却不受处罚。如案例五:解放前,峨边县西河区几 瓦村,黑彝女子石努阿牛与其男奴节卡努惹相恋,阿牛怀孕后,两人逃到甘洛县投靠勿雷拉自家为奴。因勿雷氏族与石努氏族有宿怨,以为新主子会保护他俩,使他们免受石努氏族的惩罚。殊不知,习惯法在彝区都通行,三年后(习惯法规定,投靠外氏族的保护期是三年,投靠舅舅为七年),石努氏族的使者用三十锭白银说服了勿雷氏族,轻易地将二人带回峨边执行死刑。阿牛带了一个两岁的女孩,她要求给小孩喂奶。让小孩当个饱死鬼。她一边喂奶, 一边对头人们说:“你们为了我与奴隶私奔而处死我,而我哥曾经与女奴通奸,你们又怎么 办?”德古们怕她再说出更多的隐私和丑行,不等她说完,便让奴隶们把她连同小孩一起用 竹皮拧成的绳勒死。”(7)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凡违反等级通婚的一律处死,而其中女子受到的处罚比男子重。如今,虽然时代变了,但传统观念却还根深蒂固,凉山彝族农村中,跨等级通婚的事例极少,目的是保持血统的纯洁。甚至同一等级内部通婚时也要看双方的家支势力是否相当,否则,家支强的看不起家支弱的,家支弱的也受不了家支强的白眼,因此,凉山彝族在选择通婚对象时十分慎重,要求门当户对。
在彝族生活中,丈夫死,若妻子还处在生育年龄的,必须实行转房。寡妇转房,首先考虑的对象是其丈夫的亲兄弟,这是因为。兄死弟在,牛死厩在的缘故。若无适当的人选,再考虑远房的平辈兄弟,平辈中实再没人选时,再考虑上一辈或下一辈的人,无奈的情况下,还可转给丈夫的父亲即自己的公公,谚语“由于死病事,公公带媳妇也理所应当"。凉山彝族由于盛行姑舅表优先婚,所以,有的人自己的公公就是自己的亲舅舅,或自己的婆婆就是自己的亲姑母,如果是这种情况就不能转房给公公。被转房的男子如果事先没有娶妻,那么他在转房后还可以再娶妻子,妻子们不住在一起,各自与自己的孩子组成一个家庭,丈夫在她们 中轮流住,被转房的寡妇住原处,丈夫前来上门,妻子之间不分贵贱。由于转房婚,造成凉山彝族生活中一夫多妻的现象。
彝族娶妻时男方是花了一大笔钱财的,妻子被娶进家门后,就是一笔家庭财产,丈夫死后若要外嫁,她的聘礼则由丈夫家得。在转房过程中,一般由家支头人或公公叔子们说了 算,寡妇自己没有发言权,甚至是被强行行事,因而也出现个别妇女以死抗争的情况。另一方面,若男方家族不按传统习惯法为寡妇转房,寡妇会认为自己没面子,是一种耻辱,其娘 家也会为此事兴师问罪的。
凉山彝族的离婚率不高,因离婚不仅是夫妻二人的事,它还涉及到联姻的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因此,离婚是件极困难的事。在双方无过错的平等情况下,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退还身价钱和结婚时的适当费用,若是女方提出离婚,则加倍赔偿身价钱,赔偿结婚时的一切开支和婚后男方孝敬岳父岳母等为女方所支出的费用。对女性多少带有惩罚的性质,离婚对妇女是件不公平、不平等的事,传统习惯法规定,妻子与其他男子通奸,丈夫可提出离婚,有权对妻子施以残酷的惩罚,若因此致妻子于死亡,只需赔数量很少的命金,但丈夫与其他女人通奸,妻子一般不得因此提出离婚,除非她当场抓住奸妇。另外,妻子离婚后,不能得到任何财产,连她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一般也归丈夫所有。不管是谁提出离婚,孩子一律归男方,成为男方家支成员,女方则独自回娘家,丧失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
家庭生活中,丈夫支配一切,起主导地位,妻子从属于丈夫,无权干预一切事务。在凉山 彝族家庭生活中,由于人们认为妻子是花钱买来的,丈夫对她有支配权。
彝族谚语“奴上主,鸡上冠,妻上夫”正是这种观念的写照。丈夫掌握子女的婚配权,妻 子的根本任务就是为丈夫家族生儿育女,特别是要多生儿子,因此,还有“人兴由妇女,人败由妇女”的谚语。无子女特别是无儿子的妇女不仅在家族中无地位,在社会上也受到人们的歧视。家庭生活中,丈夫若有外遇,妻子不因此提出离婚,相反,如果妻子有外遇,丈夫却可休妻。习惯法要求妇女对其丈夫忠贞不渝,用谚语“重煮的汤不鲜,改嫁的女不庄重”来约束广大妇女。谚语“真话莫对妻子讲,我在是我妻,我死便是别人妻”,就反映出丈夫对妻子的不信任,而“贤子听父话,劣子听妻话”则教育男子不能服从妻子,甚至还说“顺从妻就败,顺从奴就亡”。在社会上提倡女子无才便是德,说什么“鸡啄的不是粮,妇说的不成话”,“妻坏成家难,纠纷女作主就败”,“妇女不当谋士,火塘不搭桥梁”,“机智的女子家败,愚蠢的女子家兴”。女子更没有扛枪打仗的资格,因此还有“喜鹊不抓鸡,妇女不背枪”的谚语。用这些谚语来约束妇女的言行。
凉山彝族由于家庭利益、家族利益等的需要,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儿子是家产,女儿是寄养的畜”,“人要绝,女儿多;羊要绝,公的多”,因此,儿子多的妇女家庭地位也高,因为她为家族人口的发展壮大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应当受到人们的普遍尊敬和爱戴。葬礼和超度其灵魂的仪式都非常隆重。
无儿子者的待遇则相反,在家庭中受到丈夫及亲友的歧视,也成为丈夫纳妾和离婚的借口,只得忍气吞声地生活。凉山彝族至今仍盛行父子联名,若无儿子,家族的系谱便无法再往下延续而不得不划上句号。就因为她没有生儿子,使丈夫家断了根,葬礼仪式简单,其尸架不能象有儿子者的那样被抬在肩上,而是象抬粪架一样双手垂直着抬到焚尸地。其灵魂的超度是顺便搭在丈夫家族中其他人的仪式里举行的,超度仪式简单,特别使活人难以接受的是其灵牌(也包括无儿子的男性)在被送往祖灵洞的路途中,被抛弃在半路上,禁止进祖灵山的祖灵洞,意味着无法与祖先们共同生活,享受不到后代们的祭品,这对活着的无儿子的人来说,是个致命的思想负担。所以,彝族有“父欠子债为儿娶妻,子欠父债为其超度”的谚语,也就是说,为人父的必须为儿子娶媳妇,传宗接代,延续家族的血缘,壮大家族的势力;为人子的则必须为双亲超度灵魂,送他们的灵魂到祖界与祖先们一起安居乐业,享受天伦之乐。另外,由于认为女儿属于其丈夫家族的成员,是外人,女儿和女婿无抚养岳父岳母的义务和习惯,这些老人晚年的生活确实也有许多具体困难。因此,农村中许多人为了传统习惯法,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不顾,超生多生,不生儿子誓不罢休的现象在聚居区较严重。
在凉山彝族神圣的宗教职业中。女性渐渐被挤出宗教舞台。目前,凉山彝族的宗教职业者有两种,即巫师“莫尼、苏尼”和祭师“毕摩”。
巫师,凉山彝族称”“尼”,男女两性都可以担任,女的称“莫尼”,男的称“苏尼”。“尼”的产生,一般是某人由于无故生病或大病不愈,甚至神志不清,口中念念有词,精神极反常,经掐算,原来是因有死者的鬼魂附体所致。附体的鬼魂或一个或几个不等,这人必须作“尼”,否则。附体的鬼魂会经常干扰其生活。于是,请祭师“毕摩”祭祀这些鬼魂,将它们转成患者的助法鬼,授予患者一个羊皮鼓后,该患者便成为“尼”。“尼”的主要任务是捉鬼、驱鬼,作法时,呼唤其助鬼们来助法,当助法鬼———附体后“尼”渐渐浑身发抖致不能自我控制,手舞足蹈,助法鬼们借助“尼”的口,说出导致主人家闹病、闹灾等的鬼魂是什么鬼魂,鬼魂现在在哪里,该怎么捉怎么驱以及主人家今后应注意哪些事项等等。凉山彝族“尼”的产生条件和作法的神情状态与流行与我国北方少数民族中及韩国、朝鲜、日本、西伯利亚、北欧等地的萨满极其相似。“尼”不世袭,无经文,某“尼”如果作法事特别灵验,那么其地位和威望就很高,请他或她的人就会很多,反之,作法不灵的就很少有人请,渐渐地就会被人们遗忘,从而结束“尼”的生涯。
祭祀“毕摩”的产生以世袭为主,师传为辅。凉山彝族有几大祖传“毕摩”世家,他们一般是父传子或爷传孙传承技艺,师传的则是专门拜师学艺。“毕摩”有大量的经文,有法铃、法扇、法签、法帽等法器。要成为“毕摩”必须刻苦学习经文,背诵经文,跟随师傅学习并掌握各种法事仪式的操作过程及经文应用的真本领。学习时间五年十年不等,有的十几年,所以,学徒大多是幼年时代就开始学习,直到青年出师才自己单独操作仪式。“毕摩”的主要任务是治病、防病、驱邪、祭祀等等,经济收入和地位远高于“尼”,但“毕摩”全由男性担任,禁止女性当“毕摩”,所以,无女性“毕摩”。
从彝族社会和彝族宗教职业的发展来看,“尼”的产生比“毕摩”早的多。它大约产生在女性具有崇高地位的母系社会,而“尼”当中,应又以女性担任的“莫尼”为最早。她是彝族母系社会女性集酋长兼宗教职业于一身的体现。但到了父系社会,男性在政治、经济上都取得统治地位时,妇女便失去了原来在母系社会的绝对优势地位,包括担任酋长和宗教职业的资格,有的民族甚至连女性的生育权也要剥夺,如我国南方一些少数民族曾经有过的“产翁制”习俗便是有力的例证。彝族男子随着社会地位的逐渐提高,宗教领域里开始出现了男性宗教职业者,到了父系社会中晚期,随着宗教的进一步发展,人们鬼神观念的进一步发达,于是,出现了专门祭祀鬼神的男性担任的“毕摩”,实际上,“毕摩”操作各种仪式主要是在吸收了“尼”的许多巫术仪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至今,“毕摩”的仪式活动中大多是巫术,它与“尼”的巫术有许多重叠和交叉。彝族的“毕摩”禁止女性担任,传说,彝族“毕摩”始祖毕阿苏拉则有一儿一女,儿子是个傻子,女儿施色却聪明伶俐,他将施色女扮男装,教她学经文、作法事、当助手。有一次,兹莫请他去超度亡魂,他带着装扮成儿子的施色去作法,结果被兹莫发现了真情,兹莫大怒,认为这是在亵渎祖灵,但没声张,决定等他作完法事后将父女俩杀了。兹莫家的奴隶阿卡拉惹知道后将此事告诉了毕阿苏拉则,毕阿苏拉则父女才幸免遇害,施色嫁到马家,她将祭祀的所有知识传给了儿子,马家才开始有人当“毕摩”。由此可见,“毕摩”职业从排斥女性,禁止女性担任。直到今天,凉山的祭师“毕摩”仍清一色由男性充当,而巫师“尼”则既有男性也有女性,但男性明显多于女性,由于对女性性别的歧视和随着后来人们认为女性不洁等观念的影响,如果人们渐渐地不再请她们跳神作法,那么,她们就会失去表演的机会和存在的意义,渐渐地她们就会被挤出巫的行列,退出巫的历史舞台,从而有一天将会从巫的队伍中彻底消失。
凉山彝族女性在社会生活中受到歧视的原因,我们可以从社会生活习俗和女性自身的角度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和分析。
首先,从社会生活习俗的角度来看:
第一、凉山彝族变相的买卖婚姻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女性在男方家族中的从属地位,婚礼后的第三天,丈夫家要为她举行添人进口的接纳新娘为夫家正式成员的宗教仪式,把新娘的灵魂从娘家迎到丈夫家,目的是使她真正从灵魂到肉体都属于丈夫家,从此,她作为男方家族的一名正式成员出现在各种场合,并以姻亲的身分出现在娘家人面前,她的生老病死交由丈夫家负责,在娘家得了病也要赶回夫家去治疗,出嫁了的女性没有在娘家作法事治病的习俗,名副其实成为生是夫家的人,死是夫家的鬼。
在家庭中,妻子依附于丈夫,连自己的名字都失去,目前,彝族农村中的女孩婚前有名宇,婚后一直到生孩子之前,被称作某某的妻子,生了小孩后,被称作某某孩子的妈妈,女孩的名字除本村人知道外,若嫁到外村其名字不容易被他人知晓。
正是这种婚姻决定当其丈夫死后,就只能在其丈夫家族内部流动转嫁,若丈夫家确实无人可嫁而只得外嫁他族时,所得身价钱交其前夫家,作为给丈夫家的补偿,其娘家无资格得到这笔钱。寡妇在改嫁之前,原丈夫家还必须为其举行“解除户籍”仪式,即解除男方家族正式成员的资格,这时又要求其从肉体到灵魂彻底脱离原来的丈夫家族。彝族在家庭生活中,只重视男方的血缘而忽略女方的血缘,所生子女全部属男方家族成员,妇女离婚时,丈夫家必然不允许妻子将孩子带到另一个家族中去,而任何一个家族也不会无故义务抚养另一个家族的人,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妇女在离婚时无权得到任何一个子女,完全丧失了对子女的抚养权,因此,对彝族妇女来说,离婚意味着从此失去子女,这对她们是极不公平的。
第二、凉山彝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经济上不能独立,依附于丈夫而生存,这就使得她们心有余而力不足,在离婚时由于无经济保障而丧失抚养子女的权利。传统习惯法规定,除了私生子可由母亲带走以外,婚后所生子女全部归男方家族,若有哺乳期的婴儿,则暂时由母亲喂养,待长到5岁左右时再送回其父亲家。在凉山彝族生活中,生过孩子的妇女,离婚后住在娘家的时间极短,大多降低条件,匆匆改嫁。
第三、凉山彝族妇女无论是在父母家庭还是在丈夫家庭,都无财产继承权,没有儿子的家庭,其财产由家族瓜分,称“吃绝业”。妇女婚后正式到夫家坐家时,有一些嫁妆,但这些嫁妆在妇女离婚时也归男方所有。
第四、凉山彝族的习惯法,全靠道德来约束,道德和法律从来就是相辅相成,它约束和检桔了凉山彝族妇女们的思想。
其次、从女性自身角度看,对广大的彝族农村妇女来说,由于父母的重男轻女思想从而失去了上学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也没有与外界接触和了解外面世界的条件,导致她们没有知识文化,眼界不开阔,在封闭的环境里,思想保守落后,传统观念重。在生活中逆来顺受,忍辱负重,从未认真地思考过女性在彝族社会中的地位和自身的价值。只想到祖祖辈辈的彝族妇女都是这么过的,自己不能有出格的举动,让后人耻笑。对于生活,无过高的要求,只希望婚后儿女双全,容易满足,因此,自身无强烈要求改变不合理现状的愿望。
由于以上这些客观和主观的原因,要改变彝族女性在彝族生活中的现状,必须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解放它们的思想,改变传统观念,敢于与旧意识决裂,更重要的是要帮助妇女必须在经济上和人格上获得真正地、完全地独立,培养她们的参与和竞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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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德古”是彝语音译,意指知识丰富、思维敏捷、善于思辨的纠纷调解人,他们办事热心,处理事情公道,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通过解决处理一件件具体的纠纷案件时表现出优秀的才能而得到人们的公认后自然产生和形成的。“德吉”不世袭。其威望既可以随时随着纠纷调解的成功而不断增高,也可以随时随着纠纷调解的失败和不公正而名声扫地,再也无人邀请他作“德古”。
②、④、③、⑤、⑦海乃拉莫 曲木约质 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 10月 P157—158 P163—164P161 P161——162 P173——174
③、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编译局编《妈妈的女儿》重庆出版社 1984年 7月 P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