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编纂与叙事解读——基于凉山奴隶社会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分析
摘要:后现代史学思想揭示出的史料主观性,同样存在于作为史料新来源的调查报告中。调查报告的编纂过程包含了写作者的政治倾向、价值观念、知识背景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并且其文本的叙事意义与产生它的社会情境密切相关。今天的历史学不应仅将自己定义为复原历史事实的史料搬运工,还应对史料文本叙述的内在意涵以及产生该史料的社会情境做出恰当的分析和解释。结合20世纪50年代四川社会历史调查组针对凉山社会性质前后形成的两份调查报告,可以透视在文本编纂过程中,如何通过材料选择让传统凉山社会的等级制和等级关系成为判别凉山奴隶制社会的关键证据。形成这一历史事实的社会情境是多重的,不仅是应当时少数民族民主改革之需,也是新的社会理论及意识形态的诉求,乃至与传统以来的华夏中心史观与国族主义史观一脉相承。
关键词:调查报告;文本编纂;叙事解读;社会情境;凉山奴隶社会
一、问题提出:叙事主义史学的反思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社会科学传入中国以后,一种新文类——社会调查报告大量问世。这些报告涉及的范围广泛、内容多样且目的不一,共同为建立现代中国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奠定了有效的知识基础。另外,对历史学而言,调查报告又成为史学研究者理解现当代中国社会变迁、文化转型、社会结构、边缘人群等议题的新史料来源。在实证主义历史学看来,历史事实蕴含于史料当中,受过专业训练的历史研究者若以中立的姿态处理史料,便能借助史料重构出过去的真相。笃信史料能客观反映历史事实,源于实证主义历史学认为史料的客观性是由其制作过程的客观性保证的。兰克的名言“如实直书”即是对此直接的诠释。在这个意义上,调查报告完全符合实证主义历史学对史料的要求:调查者亲临现场,借助科学化的手段,如抽样调查、数据统计、定量及定性分析等完成资料的搜集和分析,并运用社会科学化的修辞规范和论证逻辑写作调查报告等。可以说,调查报告制作过程的社会科学化,确保了事实得以客观呈现。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来自后现代理论的挑战却让史料的客观性命题受到了学界的广泛质疑。
以1973年海登·怀特的《元史学:十九世纪欧洲的历史想象》为代表,后现代思潮引发史学理论界的范式从分析性史学转向了叙事性史学。叙事主义史学将历史学的文本性视为学科的特征之一。对史料而言,历史学的文本性意味着,史料的制作者会使用特定的语言模式,在记录事实的同时也必然渗透进基于自身价值判断、政治立场、情感喜恶、伦理取向等因素而对事实做出的解释。海登·怀特指出:“历史编纂是一个意义产生的过程。认为历史学家仅仅想讲述有关过去的事实,这是一种错觉。”[1](P24)也就是说,史料的制作过程本身不可避免地充斥着选择及创造等成分,这些决定了史料的性质绝非全然的客观中立。后现代史学关于史料文本性的阐述,亦有论者常以此会造成历史不可知论加以批评。但正如理查德·艾文斯所说:“在其更具有建设性的方面,后现代主义鼓励历史学家更贴近地阅读文献,更严肃地对待文献之表面呈现,在新的方面来思考文本和叙述……它也迫使历史学家前所未有地质疑他们自己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程序,在质疑中,让他们更具有自我批判精神。”[2](P248)后现代史学的史料观提示我们,正因为史料是被附着了意义的文本,历史学者所做的不过是“解释之解释”,因而历史学者必须对“有意义”的史料做出积极回应。历史学不应仅将自己定义为复原历史事实的史料搬运工,还应对史料文本叙述的内在意涵、史料文本的语境,也就是产生该史料的社会情境做出恰当的分析和解释。
若以叙事主义历史学的眼光去看待调查报告,毫无疑问,调查报告曾经宣称的客观性便值得重新推敲。调查报告传递出的特定历史图景不只是表面上给定的某类明确的历史事实,其中也蕴含了撰写者的政治倾向、价值观念、知识背景等。文本的叙事特征、传递出的隐晦信息、叙事的意义皆与产生它的社会情境相连。事实上,文本意义的生成与文本的编纂过程之间关系紧密。无论是主题选择或结论得出,无论是叙事语言或材料组织,在建构调查报告的过程中上述主观因素都可能显性或隐性地影响报告编纂。*民族志作为一种调查报告类型,其文本性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已被讨论。主要成果参见乔治·马库斯、米开尔·费彻尔:《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詹姆斯·克利福德、乔治·马库斯:《写文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正因如此,考察调查报告的编纂,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文本所描述的历史事实,还可以进一步探求那些隐藏于文本背后的意义密码,即它们通常与产生文本的语境(context)相关联。
本文将从调查报告编纂过程中的材料选择如何影响文本结论生成入手,去理解调查文本背后关涉的意义何在。本文的案例发生在1956年10月至1957年3月间,其时四川组调查凉山彝族社会性质并撰写了调查报告。由官方资助的凉山社会调查早在1928年以杨成志的凉山之行开始,四川组所属的全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是同类调查中规模最大的一次。四川组下辖七个小组,日常调查由小组承担并各自形成调查报告,小组报告汇总后形成综合报告初稿。再在综合报告初稿的基础上,以集体名义于1958年公开发表综合报告的浓缩版——《四川凉山彝族地区民主改革以前的社会面貌》*《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社会调查综合报告》正式出版于1985年10月,其初稿当年未公开,《民族研究》上发表的报告是当时唯一公开可见的四川组关于凉山社会性质调查的内容。因此,本文选择以该报告而不是初稿为分析对象。(以下简称《凉山社会面貌》)。该报告指出,凉山传统的等级制及等级关系明显带有奴隶制社会的阶级关系的特征。
在亲历调查者看来,当年的调查是一个科学客观的过程,因而奴隶社会的结论是严谨准确的。“本来凉山奴隶制解剖一两个麻雀就行了,我们解剖了十几个麻雀,前前后后那么长时间,花了那么大力量,就是为了要最终确定凉山的社会性质。”[3](P165)然而,检视这些调查报告则发现,《凉山社会面貌》对各小组提供的素材做了较大幅度的裁剪及取舍。究竟哪些材料被舍弃了?为什么舍弃它们?其意义何在?本文将对这些问题给予回答。
二、凉山“成为”奴隶制:最终的呈现
搜集《凉山社会面貌》写作所用的材料要经历如下程序:“首先是现场调查即时记下的素材(包括普查和典型、专题调查),再依基层地区和材料性质汇编成以乡为单位的调查报告,然后整理成综合性的资料。”[4](P1)这说明文本的最终呈现经历了材料层层选择的过程。最初现场速记下的素材过于繁复零散且其全貌如今难以复原,以下的论述主要分析一份“以乡为单位的调查报告”,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则洛乡社会调查(初稿)》(以下简称《则洛乡(初稿)》)。本节说明的是,小组报告提供的材料如何支持得出奴隶制的结论。
《则洛乡(初稿)》完成于1957年2月,4月在四川组内部刊行。则洛乡的调查报告撰写的重点一个是彝族传统的等级制和等级关系,另一个是生产关系。报告指出,则洛乡有五个隶属关系明确的等级(则洛乡的五个等级分别是黑彝、曲诺、萌柱、赤黑和呷西。萌柱与赤黑相当于下文的瓦加——笔者注)。隶属等级必须为其主子承担各种义务。主子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或将其转让、出卖甚至杀掉,并决定其婚配及后代的归属。[5](P4-8、11-17)除等级关系外,《则洛乡(初稿)》还描述了这里的生产关系。报告指出,则洛乡的土地分为自有地、娃子耕食地、租佃地三种。黑彝是这里占有生产资料——土地——最多的,也是从土地经营中获益最大的等级。相比之下,其余等级的经济权益被黑彝部分或是全部剥夺了。[6](P22-23)
整份报告并未出现与奴隶制相关的描述词汇,如“奴隶”、“奴隶主”。但《则洛乡(初稿)》表达的观点是清楚的:等级隶属关系的存在让黑彝与其他等级之间构成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为说明这一事实采用的事例和统计数据不久之后将继续被充分地展现在四川组的综合报告中,成为判定凉山奴隶制社会的写作材料。
在《凉山社会面貌》中,传统凉山的社会结构被总结为由黑彝(包括“兹莫”和“诺合”)、“曲诺”、“瓦加”和“呷西”四个等级构成。黑彝之下的所有等级均可称为“娃子”。除了被视为主子的财产外[7](p31),凉山的娃子大都丧失人身自由,被任意驱使、买卖和屠杀。为此报告举例如下:
黑彝恩扎兹哈赌钱输去21户曲诺及4支枪,后又卖出三户曲诺才还清枪账……巴普一黑彝主子侵吞了瓦加黄张氏的银子后,当黄张氏提出时还骂她:“连你都是我的,那天要卖你就把你卖了,还说这些。你的一切东西都是我的”……解放前夕一匹好马可卖银230锭,而一个呷西的身价最高也不过十余锭银子……美姑县巴普乡黑彝阿竹鲁提经常生病,后接受黑彝恩托夫也的建议,用枪打死一个呷西送鬼治病。[8](P30-31)
什么是奴隶?“奴隶就是没有人身自由,可以被主人买卖甚至屠杀的会说话的生产工具,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9](P77)只要阅读上述事例,读者都会相信凉山确实存在奴隶。基于这些事例,报告写道:“呷西的阶级地位就是奴隶地位”,而“瓦加绝不是农奴,它的阶级地位和无可置疑的呷西的奴隶地位并无本质的不同”[10](P33-34)。
当然,有奴隶仅是判定奴隶社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按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社会性质取决于该社会的主导生产关系。报告写作者详细描述了凉山的生产关系,其列举的所有材料都表明,黑彝不仅人均土地占有量远超其他等级,而且是占有主要劳动力——娃子最多的等级。此外,农业的生产模式也说明,一种无偿占有所属娃子生产劳动的经营方式——娃子耕种地普遍存在于凉山地区,是该地区最主要的土地经营方式。毫无疑问,指出娃子耕种地的普遍存在,其意图是要表明,正如奴隶主无偿占有奴隶全部劳动所得是奴隶社会的主导生产关系,娃子耕种地的存在将有力地证明凉山的生产关系正是奴隶制的。不仅如此,写作者还特别强调了一种情况,即部分名为出租地的土地实际是主子租入用作娃子耕种地的:
雷波拉里沟乡的曲诺奴隶主曲比陆什,自己没有田地,却有呷西五人,他租入了土地21.6亩,完全用来做娃子耕作地……布拖则洛乡阿布依德村黑彝吉狄拉黑有地50亩,又租入了25亩,原因是他有二户瓦加和二名呷西。[11](P29、30)
第一个来自雷波拉里沟乡的例子,我们尚可理解成为赚取娃子劳动所得,无地的曲诺曲比陆什要租入土地驱使娃子耕种。但第二个来自则洛乡的例子则让人难以理解有地的黑彝吉狄拉黑还要租地的动机。遗憾的是,报告中没有提供更多信息,而只把原因全部归结为主子的贪婪本性,目的是为占有娃子更多的无偿劳动。
通过描摹等级制和等级关系、继而描述其生产关系,写作者在凉山发现了奴隶和奴隶制生产关系。由此报告得出最后结论:全部的呷西和瓦加等级都属于奴隶阶级。而不事生产又最大化占有生产资料和娃子劳动所得的黑彝属于奴隶主阶级。正因如此,凉山是奴隶制社会的现代遗存。
三、被舍弃的材料:凉山社会的多种面向
然而,得出上述结论的过程,事实上是写作者取舍小组调查报告中部分材料的过程,而这些材料主要集中在凉山等级制和等级关系上。可以说,四川组正是通过材料取舍之间的灵活操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判定奴隶制的逻辑自洽与周整。以《则洛乡(初稿)》为例,被舍弃的材料一方面包括“等级与阶级之间错动”的复杂表现,另一方面还有等级之间的双向互动。本节将分析材料的取舍及其中隐含的意义。
(一)等级与阶级错动
之所以能将黑彝、娃子与奴隶主、奴隶相提并论,是因为《凉山社会面貌》的写作者认为等级与阶级内在吻合:“凉山彝族社会中存在过的四个等级不仅是血缘集团的区分,更主要的还是它含有一定的阶级实质,等级关系也就是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即生产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把等级关系放经济结构中来处理是可以的。”[12](P25)这一表述说明将等级关系理解为经济关系的复制是可以的,因为凉山的黑彝与娃子(包括曲诺、瓦加和呷西)的财富占有量的确大致按等级结构自上而下递减。
同时,报告提到另一个问题,即等级与阶级存在错动。所谓错动,是指等级内部出现不同的阶级分化。对此,写作者从经济关系的角度解释道:“是由于等级内部,尤其是上中层等级内部,占有生产资料和在生产中的地位的不平衡的结果。”[13](P26)但是,事实上,生产地位的分化并未导致等级的升降甚至解体,报告反复指出这一点,遗憾的是,写作者却无意深究其因。错动的问题说明什么?该如何解释它?报告为何如此处理?恰恰是可供理解的材料被弃之不用,才导致了我们的困惑。
第一,富裕的娃子不一定能够成功赎身。比如,“特木里乡赤黑且迪,自己土地达到30架,家庭经济极为富裕,由于其主人不允许赎身,就以自己所占有的呷西去顶替(劳役)。”又如,“日库拉打(堡子)昂格拉黑说,本人愿意十锭银子为妻赎身,但主人不允,因主人无人为他劳动。”[14](P17、46)第二,部分已赎身且晋升为曲诺的赤黑,仍被冠名“赤黑曲诺”,以表示这类人万不能取得与曲诺等同的待遇或称号。第三,一些与黑彝财富相当甚至超过个别“穷黑彝”的曲诺、萌柱和赤黑,其传统的等级义务并未因经济地位上升而被废除,反而可能因此需要承担更多责任。[15](P54-64、69-70)这些材料表明,经济关系不应成为理解凉山等级的唯一标准。凉山的等级结构一方面具有超强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黑彝之外各等级尽管存在上下变动的可能,但娃子的财富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其等级地位上升。决定权在主子手中亦说明等级变动及其隶属关系的实现并非以财富拥有量为第一位,经济地位必须服从于等级结构的其他面向。
事实上,其他的报告佐证了《则洛乡(初稿)》的描述。民国时马长寿记述:“凉山中之贵者不一定为富者,而贱者不一定为贫者。贫困黑彝绝不因贫而丧失其地位。富之白彝亦绝不因富而崇高其卑贱身份。作者在补支勒陀时,与黑彝首领什达相处最久,彼则为一贫困而有地位之人物。数年前,彼因酒醉之后,纵火焚其住宅,至今未修,而与妻子蜷伏于一微小茅屋之中。又在越嶲河畔遇到阿禄毕摩为严润土司作祢。阿禄年约七十,披破羊皮,状若丐者。然土司家祢,非黑彝毕摩不能作。越嶲河流域毕摩之中无此老尊荣者也。反之,在小凉山卢家寨,遇一富户白彝,耳悬珊珠,手带银镯,由其衣饰观之,颇似黑彝。一日来请作者等赴宴,同行黑彝阻之,曰:‘此一白彝也。赴白彝宴,恐黑彝将蔑吾等。’于是改至一较贫之黑彝家晚餐。”[16](P342)
不仅如此,20世纪50年代末国家开展“民改复查补课”,准备按照财产状况,把某些黑彝的身份划分从“奴隶主”纠正为“劳动者”,却遭到部分黑彝自身的极力反对。彝族学者潘蛟认为,黑彝此举是为了避免来自等级内部的歧视。[17](P6-7)这一例子同样表明,在经济剥削和人身支配已经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的社会主义阶段,等级身份维护仍然受到相当重视。
那么,什么决定了凉山的等级?《则洛乡(初稿)》已提到血缘、族属以及居住时间等因素。[18](P4-6)马长寿的调查材料还提示我们,凉山等级的形成还受到本地财富观、贵贱观、道德观等一系列观念形态的深刻影响。应该说,凉山社会等级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其间虽也受到现实的政治—经济因素影响,但这层影响绝非唯一的。
(二)等级间的双向互动
《凉山社会面貌》突出了等级关系中的对抗性——剥削与被剥削关系——构成了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内在矛盾。与《则洛乡(初稿)》对照后却显示,论证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性,要建立在彻底忽略将等级关系视为一种权利和义务双向互动机制的基础上。
其一,黑彝主子将保护娃子的生命财产安全视为己任。曲诺阿补家和井姆家“打冤家”械斗事件中,阿补家很多成员一致认为自己的主子曾经帮过大忙,尽到保护自己的责任,甚至认为如果没有主子的保护,自己很容易就被捆去降级当了别人的娃子。*打冤家时两家都请自己的黑彝主人帮忙。帮井姆家的黑彝有吉狄阿什支、波什家、吉维家。帮阿补家的黑彝有吉狄比依支、吉狄苏呷支。苏呷家吉狄俄约提供给阿补家子弹,不仅带三百多人参加助战,还亲自指挥战斗。井姆家也说阿补家除自己有50~60支枪外还有黑彝的百余支枪。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编:《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则洛乡社会调查(初稿)》附录十一《白彝家支间打冤家的两件事例》,88页, 1957。当然,除了武斗场合,保护娃子的意识也贯穿于彝人的日常生活。林耀华1943年考察凉山时对此印象深刻:考察团入凉山时的保头黑彝里区打吉的两个娃子被人重伤后,打吉因此不愿再率团前行而要留在雷波处理娃子被伤一事。打吉的说辞是:“我带娃子从凉山来雷,若不带领他们回去,他们母亲问我要人,我有何辞相对?”林耀华评论说:“语虽简短,其爱护娃子并负责之心溢于言表。”[19](P68)
其二,关照娃子生活。《则洛乡(初稿)》的描述如下:
很多赤黑是主人给其配婚安家的,在某些赤黑安家时,主人给予耕食地。在我们了解43户赤黑中,有13户得到耕食地,占30%。
某些主人也给赤黑一些赏赐,如过年时送六、七块肉,据说是为了“表示对赤黑劳动的谢意”(赤黑赤拉语)。结婚时,按照习惯送三斤酒、一升荞面。赤黑家里死人时,有的主人甚至打羊、打牛,款待赤黑的家门和朋友。
赤黑生病时,曲诺和个别黑彝主人有时也来帮助劳动一、二天,有的自带伙食,有的在赤黑家里吃饭,赤黑要以肉相待。赤黑缺粮时,有的主人送粮来,或喊赤黑孩子到自己家里吃饭。
有的主人不打不骂赤黑。赤黑受人侵犯时,主人维护他们的利益(这实际是维护主人自己的利益,因为赤黑是主人的财产)。
赤黑母色洛、赤黑玛惹、赤黑阿巴等都认为主人对他们好,像父母一样。[20](P80)
这一系列日常生活片段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耕食地。耕食地即娃子耕种地,它被认为是凉山存在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关键证据,是奴隶主剥削奴隶无偿劳动并维持地位的重要手段。然而,上述记载显示,耕食地非但不是主子剥削娃子的手段,反而是主子在经济上照顾娃子的惯用形式。
对主子而言,作为支援娃子经济生活的形式,耕食地的使用权可由娃子后人继承,主子一般不收回。彝族谚语称:“吐出去的口水,吃不回去,吃回去害羞啊!” 对娃子而言,作为带有救济性质的耕食地,娃子不能自行转卖、转租或典当,否则会被认为“忘恩负义”。当娃子已有足够土地,生活能够维持,或死亡时,有时主人会收回该地,或由娃子出钱购买。[21](P28)以上材料没有为《凉山社会面貌》采纳,但现在它们至少说明,耕食地的存在和使用受到凉山道德习俗的制约,作为主子对所属娃子应尽的义务被嵌入凉山的日常生活中。在掌握这些材料后,我们才可以理解《凉山社会面貌》里则洛乡有地黑彝吉狄拉黑租地赐予所属娃子的内在动机。
由于仅仅突出主子的特权,从而使《凉山社会面貌》完全从阶级对立角度来理解等级关系。但《则洛乡(初稿)》呈现的材料却说明,除了特权之外主子也身负义务。正是因为这一权利和义务相制衡的关系模式,使得凉山等级结构长久地稳定不变。林耀华对此深有感触:“白夷娃子若有困难问题产生,主人必极力谋解决的方法,充分表示娃子事情自己应当负责,使白夷坦心服从,所以凉山迄今从未闻白夷对黑夷叛变的事情。”[22](P68)
毋庸置疑,四川组充分意识到等级制和等级关系是认识凉山社会的起点和关键,所以将之作为报告的重点。但报告着重选择符合阶级分析的材料,而将与之不完全相符的其他材料或裁剪使用或彻底放弃。通过对材料的处理,呈现出的文本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了阶级分析的需要,凉山的等级及其关系被作为奴隶制社会的典型特征由此凸显。然而,上述被弃用的材料不仅能让我们厘清《凉山社会面貌》中含混暧昧的描述,而且也确认凉山的等级制和等级关系不能纯粹用阶级分析的视角来解释。凉山等级制和等级关系的产生和延续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是一个集一系列地方观念形态共同作用的结果。20世纪90年代,安·麦克斯韦·希尔通过独立的民族志调查,并结合小凉山地区社会历史调查材料和其他学者的研究,认为小凉山彝族是一个“有奴隶的社会”,而非“奴隶社会”,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彝族不是等级社会而是以亲属为基础的社会,家支在其中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23](P54-62)另一位彝族学者马尔子也持类似看法。[24](P38-48)当然,此处辨析的目的不是为了论证凉山究竟是奴隶社会、等级社会抑或家支社会,而是说明在展现并考察更完整的材料之后,认识凉山社会可以有更多的维度。
四、小结:文本中的社会情境
尽管《凉山社会面貌》中有着待进一步探究和发现的“本相”,但这个文本本身并不会阻碍我们追问文本编纂背后的社会情境。正如王明珂所说:“一个事件的历史重要性(它如何影响历史)不只是此事件本身的性质,也在于(或更在于)它为何被人们记得,以及如何在叙事中被人们与其他事件以时、空及因果关系相联结,已成为一传递特定讯息的社会记忆……文本分析要问的仍是:什么样的情境产生此历史事件?”[25](P177-178)《凉山社会面貌》的调查、写作、出版过程,正是新中国成立不久,国家处于如何深入认识及治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阶段。此外,新的社会理论及意识形态,乃至传统以来的华夏中心史观与国族主义史观,也以各不相同的方式潜在影响了这一报告的形成过程。
首先,判定凉山社会性质与现实的民主改革需求是紧密联系的。1956年2月凉山州人代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民主改革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凉山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奴隶制度,解放奴隶,实行人民的人身自由和政治平等;废除奴隶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劳动人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为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开展合作化运动创造条件”[26](P64)。 这说明该地区已在四川组调查之前被认定为奴隶制社会并着手改革。然而,1956年初凉山民主改革试点工作刚开始,叛乱就打乱了原计划。为此全国人大民委3月份迅速派张英达等人前往凉山展开调查,结果出人意料,凉山被认为是封建制社会。这一结论意味着按奴隶制制定的改革方案可能属于误判。正因如此,四川组成立后的唯一任务是重新核实奴隶制的判断。[27](P7-9)在这个意义上,四川组的调查不是发现凉山社会性质的过程,而是在预判前提下再确认的过程。出于直接为民主改革服务的目的,《凉山社会面貌》必须选取能够最大限度展现奴隶制特性的材料,其中的核心就是处理凉山的等级制及等级关系的材料。由于等级及其关系本身的复杂内涵难以放在政治—经济分析框架下自圆其说,因而只能选择使用单向度的材料,对涉及该领域其他面向的内容予以忽略。可以说,基于上述背景,材料的取舍是《凉山社会面貌》一种无奈的叙事策略。
其次,张英达之外对凉山社会性质有不同看法的学者不在少数。*赞同封建制的还有江应樑:《凉山彝族社会的历史发展》,载《云南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58(1);束世澂:《论凉山彝族解放前的社会性质》,载《新建设》,1961(6)等。持并存论的参见张向千:《西康省大凉山彝族的社会经济制度》,载《教学与研究》,1954(3);持过渡论的参见施修霖、陈吉元:《对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地区社会性质的探讨》,载《民族研究》,1959(9)。那么,为什么必须是奴隶制?这与20世纪50年代国内思想界,尤其与历史学界古史分期的争论分不开。
当时古史分期的讨论中,关于中国社会有无奴隶社会、奴隶社会的特征、奴隶社会形成的条件等问题学界展开了广泛争论。尽管多数学者认同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普遍经历过的历史阶段,但也有少数学者,如童书业、雷海宗、李鸿哲等认为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该形态不是每个社会的必经阶段。在这个问题上,凉山的社会性质之争与中国古史分期争论中是否存在过奴隶社会间接相关。[28](P247-248)奴隶制凉山的存在支持了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必经阶段的观点,用事实证明中国社会的发展符合五种社会形态规律的理论阐释。
这场争论是随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国内知识界热烈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接受思想改造的背景下进行的。与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是要解决中国革命往何处去的问题一样[29](P17),新中国成立后继发的讨论一方面证明了马克思主义五种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普世性,另一方面也证明了新中国走上社会主义社会道路的必然性,并为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提供了历史的合法性。
最后,凉山社会性质的调查及判定,与有史以来主流族群对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的想象及形象制作有关。王明珂注意到,传统时期华夏人群已借助对戎狄的另类描述来实现自我认同*此观点参考王明珂:《华夏边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晚清民国以来,在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以汉人为主体不断发展出对少数民族及其社会的客位认识。李列在讨论现代彝族研究建立过程后尖锐地指出:“(民国时期的)考察报告更多的是注意到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力如何在彝区施展,各种改革以怎样的方式在彝区推行,基本上以拯救者的姿态来关注彝民生活。彝族的文化传统自然就被扭曲为欠缺理性,幼稚不堪,野蛮,落后……其实曾经就彝族文化价值进行思考的官员或者学者们,始终都不曾放弃以汉民族的价值评价标准来圈套彝族的文化经验,对彝族文化的关注,说透了,有一种强烈的民族文化权力意识在起作用。”[30](P433)郝瑞(S. Harell)也曾指出,现代国家利用修辞手段来完成对边疆族群的另类形象塑造:将边缘人群视为阴柔的女性、未开蒙的儿童,以及原始落后的古人,以此来推行“文明化工程”。[31](P3-36)同理,《凉山社会面貌》叙事背后的深层意涵实则也是在强调凉山与汉地的差异。凉山既代表着野蛮落后的人群(好斗、任意伤害他人、农业生产水平低下),又代表着与现代国家格格不入的前现代社会(奴隶制社会)。通过描述边缘的“异质性”,达到强调中心的“同质性”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在晚清民国时期,是实现对边缘的同质化过程,在新中国阶段,则是借助社会改造最终实现各民族“团结、平等、共同繁荣”的政治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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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秦和平:《四川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研究——20世纪50年代四川藏区彝区的社会变革》,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
[27] 李绍明口述,王林整理:《我与凉山彝族奴隶制研究》,载《当代史资料》,2003(4)。
[28] 郭沫若:《奴隶制时代》,载《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9] 罗新慧:《二十世纪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论辩》,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4。
[30] 李列:《民族想像与学术选择——彝族研究现代学术的建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1]StevanHarrell(ed.). Cultural Encounters on China’s Ethnic Frontiers.Seattle,London:UniversityofWashingtonPress, 1995.
*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决策咨询及预研委托项目团队培育计划”资助项目“民国时期少数民族社会调查对新中国民族工作的意义——以藏彝走廊地区为考察核心”( 16XNQ012)阶段性成果。本文写作得到罗杨、侯深、梁永佳、郑少雄等师友的宝贵意见,特此致谢。
作者:伍婷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讲师。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1期;文字来源:参考网;图片来源:彝族人网,拍摄于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