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说会道的彝族德古
9月24日,一起“官司”正在昭觉县城的两个旅馆上演。有大概十几人的“原告”或躺或坐,议论纷纷;而也有十几人的“被告”在另一个旅馆议论纷纷……
这是一起由于“生意矛盾”引发的两个家族纠纷。“庭审现场”有昭觉县大德古八且拉里、年轻德古洛木打野等两人一直在两个旅馆穿梭于“原被告”之间,交换双方的意见,提供可参考的建议,化解两方的矛盾。此前这起“官司”已经换了三拨德古都没解决好,今日有着舅致关系的两位德古要在这里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德古”是彝语的音译词,是指在彝族人中有文化、有知识,品德高尚,阅历丰富、见多识广,办事公正,主动为人排忧解难,知晓彝族习惯法,能按习惯法及其案例调解重大纠纷,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号召能力,能言善辩,在本家支乃至其他家支中享有崇高权威的智者,是彝族精神文化的代表。“德古”产生于何时,虽没有资料可考证,但可以从彝文文献《勒俄特衣》(叙古经)和《玛木特衣》(训世诗)两部古书初见端倪。
《勒俄特衣》它可以与古希腊的《荷马史诗》相媲美。从《勒俄特衣》所记载的两个故事“兹敏的住地”和“合侯赛变”中,记载有这样的事实:从彝族祖先居木五巫格祖到他的儿子蒲合三子和孙子古侯、榷涅祖先三代迁移的过程中,经过了许多地方,最后在滋滋蒲武定居下来。史诗写到:滋滋蒲武这地方,七代宝剑在此晃,八代骏马在此骑,八代“德古”在此讲,祖先根业在此建,子孙发达在此奠。另一部彝文文献《玛木特依》也曾谈到彝族社会的等级结构,在远古时代出现过“兹、莫”等五个等级。兹掌权,莫调解纠纷……与德古制度较为密切的应算是“莫”这一等级。“莫”在彝语中的原始含义是“母”。在母系氏族社会中,被视为长者而受到尊重的是女性,故从“母”又引申出“大”、“元老”的意义。“莫”在社会中的地位是仅次于兹等级,他们一方面辅助兹处理国家大事,另一方面也承担着调解各种案件纠纷的职能。
据彝族《玛木特依》所载:“德古靠聪敏,富裕靠牛羊……” 德古的产生是自发形成的,没有任何官方的任命,也没有任何形式的选举。在一定意义上说,一个合格的德古是彝族文化和习俗的百科全书,是全能型的管理者。
“德古”是凉山彝族民间社会中不是法官的“法官”,在彝族社会间做出最公正的“判决”。在昭觉至今还有1200多名彝族德古活跃在全县268个村寨,其中不乏有获得国家司法部、省司法厅、省高院、州司法局表彰的优秀德古。
一个没有法官的社会
彝族古代社会的司法权一直归于民间所有,这与孱弱的土司制度有关。事实上,土司并不能将其权力在其辖区内全部行使,只能覆盖有限的区域,而留下的权力真空,催生了彝族社会解决纠纷的特有方式―德古,产生了一个没有统一司法体系的社会。土司主掌着行政和军事,德古主掌司法,毕摩主控宗教,权力被有机地分割。德古的另一个基础就是彝族社会的家支制度,“鸟儿离不开林子,彝人离不开家支”道出了彝族人没有家支即无法生存立足的现象。德古处理纠纷时没有国家机器的强权作为保证,而仅依赖于舆论的力量和当事人双方的信用。
德古一般先在本家支内部获取一定的影响力后再将自己的影响力扩大到家支以外,取得周边人的认可。德古对自身名誉的珍惜使他们能够尽力去公正地处理纠纷,这种公正的动力可能比仲裁员对自身名誉维护的动力还要大。德古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始终保守双方秘密,而处理完毕则会将处理结果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经德古处理过的案子反悔的情况非常少,由此可见德古的公正程度是非常的高。
习惯法的熟知者
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的习惯法(诫威),是调节彝族社会公共行为的法律规范,是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彝族地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家支之间各类纠纷和事务的不成文法。德古便是这一不成文法的执行者和仲裁者。
彝族习惯法内容广泛,其具体包括刑事、民事、程序等等方面。如此丰富的习惯法通过“风俗的统治”不可能自发地调控彝族社会,它需要主体的活动,就是彝族习惯法的熟知者和执行者―“德古”。
“德古”不分贫富、贵贱,任何人均可担当。“穿草衣的不怕披毛披毡的”,“三岁孩子说好的纠纷,六十岁老人也不能改”即为此意。“德古”职位非世袭,这决定了他只要有一次判案不公,便无人再请而自然失去德古的职位。因此,一个成功的“德古”,除公正无私外,首先必须熟知习惯法,而这种知识的获取来源于一种特殊的传统教育,即火塘教育。在火塘边承担教育职责的人,包括权威的长者、头人、毕摩、父母以及各种劳动技能的工匠手,因而教育的首要内容就是背诵家支祖先的谱系,宣讲祖先的英雄行为,传授社会的习惯法则等等方面。从理论上说,彝族任何人均有成为德古的可能。彝语中的“子孙能干,永做德古”就是最好的总结。当然“德古”不能强令本家支和外家支请其调解纠纷,“德古”参与纠纷调解,是基于彝族民众的一种“信任”及对习惯法的熟悉程度和能否公正的执行习惯法。
习惯法的执行者
解放前,彝族社会没有形成统一的政权,因而也不存在法院、监狱等机构。彝谚说:“彝区的德古,汉区的官府”。这说明了彝族中的“德古”的功能相当于汉族的法官。“德古”是治理社会病态之人,习惯法的公正性主要是通过调解案件的仲裁者来体现。因此,在彝族民众的眼里,“德古”作为彝族社会公共语境的符号,是公正的代言人。
彝谚说:“戴金子腰带的人,推翻不了戴麻绳腰带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最没有名望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即使是最有名望的人也不能重新进行调解”。由此增强了习惯法的权威性,提高了人们对习惯法的信仰,从另一个角度讲“德古”的公正性意义得到了社会认同。
“德古”在反复进行的说服活动中,始终把历史典故与当事人的问题被巧妙地连缀在一起,过去的智慧转换成当下的经验,使生活秩序时常得到了调整。彝语中的“德”是指“重、稳重”,“古”是指“圆、圆圈”,即为“一个稳定的圈子”。这就意味着担任“德古”的人不分高低贵贱性别年龄的差异,围坐成圆形的“德古”,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这种围坐方式正是与“德古”的自然产生和民主公平制度相一致。一个判案过程实际上是“德古”的个人魅力展现之时,是一个人所获得的最高荣誉。
习俗与国家法之间
在现代司法体制下,德古仍然在彝族地区的纠纷解决中担当着一定的角色。以昭觉县为例,面积达2699平方公里,人口23万多,彝族人口占到97.3%,县法院有工作人员50余名,法官20余名,为了方便群众立案,拓展案源,各片区设立了法庭接受立案。即使这样全院每年立案的民事案件仅200多件,有90%的纠纷仍是通过民间德古处理的。
“彝族人更愿意接受调解,不愿意接受判决。”县司法局的某色伍达如是说。而法院不可能被德古所取代,如交通事故等一些特别棘手的案子都是到法院来解决。德古处理不了时,为防止双方当事人通过武力解决,就会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法院来,让法院处理。法院在处理时也邀请德古来参与调解,传统习惯和国家公权双管齐下,以化解纠纷,使习俗和国家法律之间衔接起来。
在彝乡当个德古确实是一件不简单的事。德古对社会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实是让官方与民间结合,根据彝乡的特殊情况成立德古组织机构,对民间德古造册登记并加以法律培训,发聘用证书,甚至考虑吸收进政协参政。这样不是可以调动德古的积极性,又可以为政府省些力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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