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
我国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内容丰富,源远流长,是我国法制历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习惯法不仅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发展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社会生活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发展一直存在着非常重要的关系。而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至今还是一个未加展开的领域,也没有引起法学界的应有重视。本文根据我们在1985年到凉山彝族地区调查的材料,并参考有关凉山彝族社会的论著,对凉山彝族习惯法作一初步探索。希望通过这一探索,说明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性,为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历史和更好地总结有利于我国各族人民的法制经验和理论开辟更多的路子,为尽快地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有所助益。
一、凉山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族社会历史发展的影响
在1956年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长期处于奴隶制阶段。据有的学者考证,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已经延续了两千年之久。①在大一统的封建国家之内,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何以能延续这么长的时间?这须要综合性的考察,才能得出比较全面的结论。这里边既有山川阻隔、地理环境艰险闭塞的自然原因,也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方面的社会原因。就凉山彝族习惯法来说,它对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长期延续是起了很大作用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凉山彝族习惯法严格维护黑彝奴隶主的最高等级地位,确保彝族奴隶社会等级秩序的不可变更性。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主要有四个等级:诺伙、曲伙、阿家和呷西。“诺”,彝语指“黑色”之意,“伙”指“群体”之意,故汉语称“诺伙”为“黑彝”。黑彝是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最高等级。“曲”彝语指“白色”之意,故汉语称“曲伙”为“白彝”。白彝是一个内部成分很复杂的血缘集团,其中既有少数奴隶主,也有奴隶,还有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阶层。阿家,是彝语“阿图阿家”的简称,意指“住在主子寨旁的奴隶”。他们是由主子配婚安了家的奴隶娃子,故汉语称之为“安家娃子”。这个等级的成员隶属于主子,没有人身权利,没有自己的婚权和对子女的亲权,一切由主子主宰。呷西,是彝语“呷西呷落”的简称,意为“锅庄旁边的手脚”,故汉语称之为“锅庄娃子”。他们毫无权利,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为主子所绝对占有。按照习惯法的规定,黑彝占有曲伙、阿家和呷西的人身,有对他们世代相传地加以主宰的权利。黑彝的等级地位不能下降,不能作为娃子而被奴役。富有的黑彝破落沦为乞丐,其贵族身份仍然不变。曲伙以下的等级是凉山彝族社会的贱族,不能上升为贵族。少数由贫致富的曲伙,其贱族身份也不能变。黑彝奴隶主利用生物界弱肉强食的规律来说明彝族奴隶社会等级秩序的合理性。他们认为:豹子天生吃羊子,老鹰天生吃小鸡。没有主子的人,在世界上是没有的。所以,黑彝奴隶主的统治是天然合理的。为了维护黑彝奴隶主的最高等级地位,并使之世代相传,须要保证黑彝血统的纯洁性。为此,习惯法确立了严格的等级内婚制。按照习惯法,黑彝和曲伙以下各等级严禁配婚。曲伙等级以下的男子与黑彝女子通奸,要将男女双方吊死。黑彝男子与曲伙、阿家或呷西等级的人通奸,逃走,要开除家支。抓回来的要处死。习惯法还规定,曲伙等级的男子不能与黑彝的丫头通奸,倘有通奸并被发觉,要赔九两金子,两锭银子;如赔不起则降为呷西。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习惯法,从各个方面维护该地区的奴隶制等级秩序。按照习惯法的规定,曲伙与黑彝打架,如曲伙打了黑彝一个耳光,要赔七头牛;摸了黑彝头上的天菩萨,要赔九条牛或砍掉右手。如黑彝打了曲伙或把曲伙的天菩萨扯光也不能追究。阿家摸了曲伙的天菩萨,应宰牛一头请客赔礼,还要赔两锭银子。曲伙扯了阿家的天菩萨不能追究。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等级秩序,长期延续,不容变更,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习惯法的全面确认和严格维护。
(2)凉山彝族习惯法严格维护黑彝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和掠夺权。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黑彝占有大部分土地和众多的奴隶以及其他财富。习惯法准许黑彝处理自己的土地、奴隶及任何财产(包括买卖、抵押、典当、出租、赠送),除黑彝所在家支外,不受任何等级或个人的限制与干涉。为了保证黑彝奴隶主家支财产的稳定性,习惯法规定,黑彝出卖土地,要先尽本家支,再尽他人。黑彝绝嗣,不能将土地、娃子以及其他不动产给女儿,或将它变卖成银子给女儿。黑彝绝嗣,绝产首先由同父母的兄弟平分继承,如无同父母兄弟,或同父母兄弟死绝,则归同祖父母的叔伯兄弟平分继承,如此由近及远,绝产由家支继承,不得外流。曲伙可以买土地,但出卖或典当自己的土地,必须取得黑彝主子的同意,并且要先让主子留,即使主子出的价钱低,也要卖(当)给主子。曲伙出卖自己的土地,为取得主子的同意,或使主子放弃优先购买权,要送给主子一定数量的银子,或请主子吃酒,这叫开口钱,其数量视地价的高低而定。阿家有钱也可以买土地,但出卖或典当自己的土地时,必须得到黑彝主子的同意。为防止阿家逃亡,除非阿家有丧亡、人病等重大必需之外,黑彝主子一般是不许他们出卖土地的。如果阿家偷卖自己的土地,黑彝主子可将其卖掉或处死。阿家将自己的其他财产,如粮食、牲畜、工具、用具等出卖或馈赠他人,也要受到主子的干涉。呷西和陪嫁丫头可积蓄私房,但必须将私房存在主子家中,动用时要得到主子的同意。呷西被卖,私房则归主子。黑彝不仅对所属娃子的财产有控制权,而且可以任意一种方式剥夺娃子的财产所有权,如黑彝可以强借曲伙的钱或牲畜,不付利甚至不还本。可以拿阿家的东西不还,动用呷西的私房不需付任何代价。
凉山彝族习惯法不仅规定各种方式以保护黑彝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公开确认黑彝奴隶主对他人财产的掠夺权。习惯法准许抢冤家及其他民族的财产或人口。勇于参加抢掠者,在黑彝家支中被视为有胆识的人而受到尊敬。黑彝奴隶主也可以用强迫送礼的方式,掠夺曲伙或阿家的财产。如过年时要向主子送半个猪头;主子结婚时,要送一头猪、一坛酒、一斗荞子;主子嫁女时,要送一坛酒;主子作道场时,要送一坛酒;主子盖房子或打墙时,要抬木料或出二两银子。主子亲戚作道场时,曲伙每户要送一两二钱银子。主子打冤家赔命价时,曲伙、阿家按财富级别出摊派。黑彝作道场时如向曲伙请酒,曲伙就要送一头猪、一只鸡。每年收获时,要送一坛尝新酒(5―6升粮食)。黑彝还可向曲伙及少数富有阿家强放杂布达,意为粮滚利,以敲诈被统治者的财产。
凉山彝族习惯法对黑彝奴隶主财产所有权和掠夺权的严格维护,巩固了凉山彝族奴隶社会长期延续的经济基础。
(3)凉山彝族习惯法严格维护凉山彝族奴隶制的社会基础-家支组织。凉山彝族社会的家支组织是一种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族联合组织。通常是一姓称一家,一家之下再分若干大支,大支之下又分若干小支,统称之为“家支”。各个家支都有自己的名称,一般是以成员的姓氏称呼,如罗洪、果基、阿侯等姓的家支,分别称之为罗洪家支、果基家支等。家支的基本单位是各个个体家庭。每个家支都有数目不等的头人领导。头人分为两种:“苏易”和“德古”。“苏易”指年高德劭,善于说合一般事情的人。同一家支内可以有几个“苏易”。“德古”指阅历广,见识多,能调解较大事件,在本家支甚至其他家支中都有很高威望的人。“德古”地位高于“苏易”,形同于彝区的“政治家”。如彝族谚语所说:“彝区是德古管事,汉区是官吏管事,藏区是喇嘛管事。”作头人的条件是能说会道、熟谙彝族习惯法、善于调解纠纷、办事公正。作头人和财势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有财势的头人往往受到更多的信任。头人不世袭,也不经过选举产生,全凭个人的群众威信自然形成。
家支组织是用父子连名制家谱联系的。所谓父子连名制家谱,是指男子命名时必须取父名的后一两个音节与子名连缀,用这种方法计算父系的谱系,可以上溯到几十代。每个黑彝家支都有口传的(少数用老彝文记录的)父子连名制家谱。每个男子从小就学习背诵这种家谱。本家各支的历代姓名甚至分布情况都必须有条不紊地背熟。遇到家门时,就从背家谱找出彼此的亲疏关系和辈分高低。外出时凭着背家谱可以得到家门的承认,并受到招待和保护。如果父母早死,儿子长大后,仍要请人把有关的家谱教会。背不了家谱,便得不到家族的承认。背不了舅父家的家谱,便得不到亲戚的承认。家支头人不但能熟记本支的谱系,对家内各支的谱系也了如指掌。
黑彝都有自己的家支,统称为“黑彝家支”。曲伙和部分地区的部分阿家也有自己的家支,统称为“白彝家支”。呷西和一部分阿家没有自己的家支,隶属于主子家支之下。“黑彝家支”是占统治地位的家支,有固定的地域,一定的势力范围,各自为政,互不隶属。每个黑彝家支都有一两个较大的白彝家支作为支柱。“白彝家支”是被统治家支。白彝家支在形式上和黑彝家支基本相同,也是一个父系血缘集团,也用祖先名字作家支名称,具有联系家支成员的父子连名制家谱,有数目不等的家支头人和家支会议等。但白彝家支没有一定的地域界限,同一白彝家支往往分散居住,分属于几个黑彝家支统治。较大的白彝家支都依属于某个黑彝家支。有些白彝家支采取主子家支的名称,还有的则在自己的家支名称前面冠以主子的家名。
解放前,凉山彝区没有形成统一的政权组织,家支组织起着政权组织的作用。黑彝奴隶主以家支统治的形式维护凉山彝族奴隶制。黑彝一旦失去了家支的力量,也就失去了统治力量。因此,黑彝的谚语说:“没有树林在,哪有鸟兽存;没有家支在,哪有黑彝存”。又说:“老虎靠嘴巴,黑彝靠家支”。“马的劲在腰上,牛的劲在颈上,黑彝的势力在家支上。”
凉山彝区的家支组织都有保护本家支成员的作用。家支成员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在生产上缺乏耕牛或农具,在生活上缺少衣物和钱粮,家门都要互相帮助。遇有婚丧大事和举行宗教仪式时,家门都要送酒肉来帮忙。有债务纠纷时,家支可以协助向对方索取或代为偿还。孤儿可由家门抚养,并由家门为他保留一定数量的财产。孤儿长大后,家门要帮助他结婚成家。本家支中的任何一户或个人在外惹事,与别的家支发生冲突,或受到欺压,都会造成家支间的械斗。械斗发生,本家支中各户都要派人参加,赔命金也要全家支各户集体负责。在械斗中,本家支成员被俘,家门一定要集体摊款设法赎回。脱离了家支的人会受到别人无所顾忌的欺压,甚至残杀,而无法生存在凉山彝族社会里(这很类似于西方古代的驱逐于社会保护之外的刑罚)。所以,凉山彝族谚语说:“离不开羊子,离不开粮食,离不开家支。”
家支组织是凉山彝族奴隶制的社会基础。在习惯法的严密维护下,家支组织长期存在,黑彝奴隶主的家支组织长期占统治地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习惯法对家支组织的维护,就没有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长期延续。总之,凉山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度、经济基础、家支组织的严密维护,是凉山彝族奴隶社会长期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凉山彝族习惯法为研究中国早期奴隶制法提供的借鉴
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形式上尚处于不成文法阶段。它是经过历代口耳相传流传下来的。从其形式和内容来看,尚属于早期奴隶制法的范畴。它为研究中国早期奴隶制法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材料。现举数例说明之。
(1)关于中国早期奴隶制法中存在的氏族制残余问题。夏商时期的有关文献记载极少,有关考古发掘资料也很少,因而仅仅根据《周礼》、《礼记》等书中的一些零星记载,便断言我国早期奴隶制法中存在的氏族制残余毕竟嫌证据不足。况且,仅有的一些文献资料,又多经后人的加工附会,其真实性疑点颇多。而凉山彝族习惯法中保留的氏族制残余,却有许多真实详细的材料,如血族复仇、同态复仇、家支大会、氏族外婚、绝业继承等。
血族复仇,是凉山彝族习惯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如上文所述,彝族家支中的任何一户或个人受到其他家支的欺压或伤害,本家支的成员都有为受害成员复仇、械斗以及摊款赎回被俘者的义务。这种血族复仇的习惯,在凉山彝族社会影响很深。1956年民主改革前,血族复仇的事件经常发生,冤冤相报,数年不断。
同态复仇,在凉山彝族习惯法中也有反映。彝族人非常看重耳朵和鼻子,认为耳鼻乃人的尊严所系,被别人咬掉或割去耳鼻,是一种奇耻大辱。在斗殴中如果伤了对方的耳朵或鼻子,重者要以耳还耳,以鼻还鼻。轻者要打酒赔礼,并为被伤害者送鬼。如果不如此办,势必引起重大干系。
凉山彝区的家支大会,带有浓厚的原始民主色彩。每个家支组织遇重大事件,如本家支成员被他人杀害、娃子被劫夺、土地被侵占等,非个别头人所能解决的,要召集家支大会共同决定。全家支成员参加的重大会议称为“蒙格”,由家支中的著名头人主持,与会者都可发表意见。
氏族外婚,是原始氏族社会的一条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凉山彝族习惯法中也有反映。在凉山彝族家支组织内部,严禁通婚。如有同一家支的男女发生性关系,依习惯法双方均应处死。
凉山彝族习惯法规定的绝业继承,其内容是黑彝死后无子嗣,其遗产(绝业)由同父母的兄弟平分继承,如无同父母兄弟,或同父母兄弟死绝,则归同祖父母的叔伯兄弟平分继承,如此由近及远,绝产由家支继承之。这种继承制度保留了死者财产转归同氏族人所有的古老氏族传统。
凉山彝族习惯法中保留的氏族制残余,对研究中国早期奴隶制法中的类似问题,无疑是有参考价值的。
(2)关于中国早期奴隶制法中的神判制度和肉刑问题。神判在各个民族早期法制历史上几乎都存在过,有多种表现方式,但中国早期奴隶制法中有关神判的材料保存下来的很少。除了古代“法”字本身含有神判意义外,在先秦文献中,只有《墨子?明鬼下》中有一条神判全过程的记载。文中记述齐庄公时有三年不决的疑案,最后采用神判法,以羊触不直者而结案。仅凭这样少的且带有浓厚传说色彩的历史记载,我们很难知道中国早期奴隶制时代神判的丰富内容。而在凉山彝族习惯法中有关神判的材料是很丰富的,完全可以用来作为研究中国早期奴隶制法中神判问题的参考。
凉山彝族习惯法中的神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棒铧。在嫌疑者手上垫上7根或9根小木棒(一般为单数),再垫上白纸或白布,将烧红的铁铧置于手上,走9步,烫伤者即为作案者。②嚼米。由毕摩(迷信职业者)挑一些生米,让嫌疑的双方在相同的时间内放入口中咀嚼,毕摩念咒语后令其吐出,米上带血者即为作案者。③抓蛋。将一个鸡蛋放入沸腾的水锅或油锅中,让嫌疑者用手去抓。如鸡蛋沉于锅底,抓者烫伤了手,就表示输了;如鸡蛋未沉于锅底,抓者没有烫伤手,就表示赢了。还有端烧红的石头等神判方式。这些神判方式主要用于头人难于判定的重大偷窃事件和其他疑难案件。实施神判时,诉讼双方要拿出同样的东西打赌,听候毕摩念咒作法,“神意”表达后,败诉方要拿出事先打赌的东西给胜诉方和毕摩。
神判反映了早期奴隶制法的落后性,是早期奴隶制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加深对神判问题的研究,对认识中国早期奴隶制法的特点是很有意义的。
毁伤肢体的肉刑,是奴隶社会的主要刑罚手段。凉山彝族习惯法在这方面也提供了大量材料。凉山彝族习惯法中的肉刑有砌寡(吊打致残)、席各衣(斩脚后跟)、落脚(斩右手)、落几他(斩手指)、羊马谷(挖眼)、落婆者(割耳)、大必咀(咬鼻)、那托(穿鼻)、羊马乌(针刺眼珠)、咀莫姐(灌辣椒面,对妇女施刑)等若干种。这些肉刑与古文献中所记载的中国早期奴隶制法中的肉刑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可供研究时参照比较之用,以便加深对奴隶制刑法特点的认识。
总之,应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民族学资料来研究中国早期奴隶制法的问题,对弄清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认识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规律等大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三、凉山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族现实社会生活的影响
凉山彝族地区在1956年民主改革后,从奴隶社会一步跨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长期奴隶社会中形成的习惯法,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新中国在凉山彝区的司法管辖步步深入,并且日益得到彝族人民的理解和拥护。但旧社会的习惯法对凉山彝族现实社会生活还有不少影响。根据我们的调查材料,这主要反映在以下一些方面:
(1)一些彝族群众仍然依靠家支,依照传统的习惯法私理案件,并倒算人命金。如有的彝族群众在日常口角争斗中,伤了对方耳鼻,被伤害一方或坚持要以耳还耳,以鼻还鼻,或要求赔人命金。如昭觉县合洛乡职工甲拉古日到美姑县作客时,与美姑县柳洪公社农民勒格打铁发生口角,左耳被咬伤,经政府及家支多次调解,并由对方两次杀牛赔礼,甲拉古日仍然坚持要以耳还耳。1982年12月间,甲拉古日组织本家支共八人,远途拦截,将勒格打铁击昏后割去左耳。这种伤人耳鼻的案件,美姑县法院每年要收案十多起。还有许多则是家支依习惯法私下解决。有的案件虽经国家司法机关处理,但当事人还要依靠家支按习惯法算人命金。据美姑县司法机关的不完全统计,自1982年以来该县群众私下算命金的事件有七百多起,索要命金总数达24万多元,已经交付兑现的有七万多元。在算命金过程中,作为赔礼吃掉的猪共1600多头、牛180多条、羊600多只。算命金的主要事件是出自于报复伤害,婚姻债务纠纷和以前的历史陈案。有的彝族群众认为,依照国家把加害方送进监狱,受害方仍无实际利益,如果依照传统习惯法,让加害方公开赔礼道歉,又出命金,受害方就不仅能捞回面子,还可以得到赔偿金。这种深受传统习惯法影响的观念,是算命金仍然在凉山彝族群众中流行的认识根源。
(2)参加家支复仇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上文已说到,为家支成员复仇,是凉山彝族习惯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家支复仇事件,在解放前给凉山彝族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解放后,这种事件已大大减少,但还没有完全绝迹。近年来,家支复仇,酿成了一些刑事大案。严重的如1981年7月在甘洛县发生的一次家支复仇事件,甘洛县玉田乡呷马家支一女因私生子纠纷,被则拉乡社员田基列日杀害,呷马家支得知后,召集全家支五百余人前往田基家复仇,将田基家房子全部捣毁,猪牛羊全部宰杀。又如1983年7月美姑县发生的一次大规模的家支复仇械斗事件,美姑县牛牛坝公社的底日家和依拉达公社社员吉朵作莫家,因强牵耕牛发生殴斗。在殴斗中,底日家一死一伤。底日家支闻讯后,即召集邻近的三个区、八个公社及邻县的家门和亲戚600多人,留下200多人看守村子,其余400多人前往吉朵家复仇。吉朵家支5户25人闻风逃避。底日家支寻人不着,即将吉朵家支5间住房全部捣碎,夷为平地。将5户的粮食14000多斤全部撒光,衣服140余件全部撕碎,青苗六亩多全部踏坏,大小牲畜40余头全部宰杀。由于当地交通闭塞,国家司法机关闻讯后,这场复仇大案已经酿成。
(3)不同等级的男女通婚还会受到禁止。不同等级间严禁通婚,原是彝族习惯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据我们了解,近年在凉山彝区的农村,大多数婚姻还是在同等级内缔结的。等级和经济状况不同但相近的,在议定身价钱时要有所区别,以示血统贵贱。而有些等级相差较大的要通婚,当事人所属家支就会出面干涉,加以禁止。如美姑县玉洛乡的吉吉杨仁和的的牛牛自愿结婚,女方父亲认为吉吉家支不硬,比自己等级低,无与自己结亲家。于是的的家支三人将的的牛牛抓回。1983年11月,以吉吉家赔偿女方身价钱1100元而告结束。如果个别青年不顾等级界限,不经家长、家支同意而坚持结婚的,就会被宣布开除家支。如甘洛县检察院一彝族干部(诺伙出身)与一曲伙出身的女子结婚,因等级不同,男方家支一百多人出面逼迫离婚,否则开除家支。1983年8月不得不以离婚息事。在凉山彝区,如果被家支开除,就要与家支断绝一切往来,世代不为亲戚,受舆论歧视而不再受到家支的保护和经济上的帮助。这种被开除家支的人,在本地往往很难长久生活下去。所以,一般人仍然遵从家支的传统观念和意见,在等级内通婚。这与国家婚姻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似有不符,但由此引起的冲突并不多。
(4)嫁娶仍要议交身价钱,也不能违背家长的意见。婚姻缔结,要收聘礼,议交身价钱,这是凉山彝族习惯法中所肯定的内容。这在凉山彝区仍有影响。议交身价钱作为一种必经的手续,在目前凉山农村,还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现在身价钱有上涨趋势,一般都在1000~2500百元之间,仅订婚时就要五百元以上。男方出不起的,由其家支摊派凑齐,或经双方协商,降男方一等级收钱,但降级后受歧视。现在,凉山农村里,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现象也很多。不少父母往往在子女年龄很小时就为其订婚,而不考虑子女的意愿。有的青年不同意家长包办的婚姻,但因双方家长已互通财货,怕退钱受到阻止,也多所屈从。少数不从者,往往会造成不幸后果。
(5)转房制、继承制方面尚保留有较多的传统习惯法残余。转房指夫死后,寡妻须转嫁夫家其他男子。先尽同胞兄弟,如没有同胞兄弟,按血统近远顺推。侄媳可以转嫁给叔父,后母可以转嫁给儿子,儿媳可以转嫁给公公。转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家支财产外流。这种转房现象,在目前凉山农村不为少见。如果女方不同意转房,要被索要身价钱。继承方面,儿子比女儿有优先权。为了维护家支财产,使之不外流,女子的继承权受到限制。这在目前凉山农村也还存在。
凉山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族现实社会生活影响尚多,据我们初步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传统习惯法赖于存在的社会基础-家支组织还带有较多的旧的痕迹。凉山彝区的农村,在目前基本上还是以家支组织为单位而分散居住。家支组织中旧的血统观念、等级观念、复仇观念都有相当大的影响。家支组织间的经济支援和救助对家支成员的维系还起着较大的作用。(2)凉山彝区的商品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尚不足以完全冲破传统习惯法的种种网络,尚不足以完全克服传统习惯法留在人们头脑中的旧的观念。(3)凉山彝区的农村,交通还不够发达,有的地方还相当闭塞,这限制了当地群众的眼界,一般是越闭塞的村落,传统习惯法的影响越大。(4)传统习惯法中包含有一定的积极因素,如家支成员在生产上要互相支持,在生活上要互相帮助,救危扶困等,这些内容得到彝族群众的拥护。(5)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育在凉山彝区还仅仅是开头,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完全消除传统习惯法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的。
从上文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分析来看,研究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以下意义:
(1)认识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历史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组成的国家,各民族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出现了多种生产关系并存的局面。在封建社会,封建生产关系是主要的,但同时还存在着凉山彝族地区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形态的生产关系。不同的生产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这就造成了中央王朝的法律大一统和各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的多元性特点。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在中央王朝大一统的法制之下,在各个局部地区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这种作用,有的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的不利于甚至严重地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2)通过少数民族习惯法提供的民族学资料探明中国古代法制中的某些疑难问题。中国古代奴隶制法的资料流传下来的很少,这使我们在认识中国法律的起源、认识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规律等重大问题上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而凉山彝族、西藏珞巴族和云南西盟佤族的习惯法材料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材料,为我们解答这些难题提供了学术价值很高的材料。中国封建制法的资料流传下来的比较多,但流传下来的资料再多也只是当时社会实有材料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这对我们认识中国封建法制的全貌也造成了困难。而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提供的有关封建法制的民族学资料,一定会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封建法制的全貌和各个地区封建法制的特点。
(3)认识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少数民族地区现实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对社会主义法制在少数民族地区确立的重要影响。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历史上主要是用以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剥削阶级利益的,残留下来的消极因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社会生活是有害的,对社会主义法制在少数民族地区确立也是有害的,对这些消极因素要坚决消除。否则,对各少数民族的现实生活不利,对社会主义法制在全国的实施不利。但由于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各少数民族历史上经过长期的社会生活而发展起来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包含有一定的反映少数民族人民利益的积极因素,对这些积极因素,要加以认真细致的调查分析。把真正有利于少数民族人民现实生产、生活的,且与现行国家宪法、法律不相抵触的内容保存下来,吸收入当地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规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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