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农村妇女养老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由于彝族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缓,彝族农村妇女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面临着新的困境。因此,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突出政府责任:修正父权家庭的“女卑”,使妇女平等地参与养老保障;加快彝区经济发展“步伐”,提高妇女养老保障水平;巩固彝族家庭养老的“堡垒”,探索多种养老保障新模式;提高养老保障相关制度法规“清晰度”,维护妇女相关养老保障权益。确保彝族农村妇女能平等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民族地区农村的稳定、团结和发展。
关键词: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妇女社会地位;农村社区养老
(凉山彝族妇女 蔣志聪摄)
“人口老龄化指的是在总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而其他年龄组人口的比例不断下降,最终进入老龄社会的趋势和过程。”[1]《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6)》指出,“以65岁以上老龄人口看,预计2030年达到2.8亿人,占比为20.2%;2055年达到峰值,4亿人,占比27.2%……在2040年前,农村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比每年上升1个百分点,速度是全国的两倍。”[2]另外,据全国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见表1),在现在以及未来的社会发展中,中国农村老龄妇女在整个老龄人口中所占比例增加的趋势日趋明显,逐渐将呈现出“高龄人口农村女性化”的特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3]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改革发展正处在攻坚期以及深水区阶段,但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缓,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农村妇女在经济、政治、性别等方面又均处于弱势地位,其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长期处于滞后的水平,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养老方面的基本保障则面临着新的困境,对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构成了严重障碍。凉山彝族自治州,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据凉山州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6年末全州户籍人口512.36万人,其中彝族人口为265.73万人,占总人口的51.9%。[4]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统计显示彝族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比7.1%。[5]可见日益加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将影响到彝族农村妇女生活。因此,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突出政府责任,出台相关政策倾斜,加大扶贫力度,巩固好以家庭养老为基础,多种养老方式共同发展,来完善彝族农村妇女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彝族农村妇女能平等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民族地区农村的稳定、团结和发展。
彝族农村妇女养老保障现状分析
养老保障是政府通过立法的制度性安排,以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为原则,在居民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模式。
新中国建立之前,彝族地区依然是延续千年的奴隶制社会,是在以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以及“家支”文化深远影响下进行养老;新中国建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凉山获得解放,并开始实行民主改革,彝族地区“一步跨千年”由奴隶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个时期养老保障的实质是以家庭为主,集体为依靠的非正式制度,而土地保障可以说是政府和社会给予农民的最大养老保障。改革开放后,养老保障进入多元化阶段,政府不断建立各种社会保障政策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如1996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意见》、2006年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1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引发人们的养老保障思想发生众多变化,从对凉山彝族地区农村妇女的现实调研情况来看 ,在问到“您对自己的养老问题的打算”时,约占67.2%的妇女选择依靠儿女或配偶进行养老,只有约占15.1%的妇女选择参加各种保险解决养老问题,而希望依靠农村社区养老的,总量上不到5.3%。這反映出总体上家庭养老依然是彝族农村妇女选择养老最主要的途径,同时也显示出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从实际的调研情况来看,彝族农村妇女的养老保障主要有四种方式:①家庭养老,随着农村家庭结构和规模的变化,其保障功能正在“弱化”。②土地保障,关于彝族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在不断“虚化”。③农村社区养老,由于当前彝族农村经济落后和观念固化,缺乏构建的基础性条件,其保障功能正呈现“幻化”。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其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方面难以体现性别差异,其养老保障功能显示着“僵化”。
1、青壮年妇女养老负担加重,老年妇女缺照料,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弱化”
家庭养老是指靠子女、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实现对老年人的供养。养老内容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三个方面。[6]从全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数据来看,全国农村65岁及以上女性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占70.6%(见表2),可见家庭养老仍然是目前农村妇女最普遍的养老方式。
受历史、文化、经济等因素影响,凉山彝族农村人口大多居住在边远地区,与外界接触少,其民族固有的“家支”文化对传统家庭养老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维系作用。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彝族农村青壮年逐渐进城务工,因此对传统的以男性为主体的家庭养老造成不小冲击。而彝族女性大多在父母包办的婚姻下早婚早育,不得反抗。如彝族谚语说“姑娘早嫁好,尸首早抬好”、“报仇由家支商量,开亲由父母商议”。[7]而彝族社会传统的两性分工,使得妇女婚后不仅要承担家务劳动,还要从事繁重的农业生产,如彝族谚语说:“妻子找回的成丈夫的口粮,丈夫找回的成妻子的钱财”、“钱财由妻子开支散尽,粮食因丈夫消耗散尽”。[8]从对凉山彝族农村地区的调研发现,在经济供养上,约占84.7%的彝族高龄老年妇女的个人经济来源主要是靠“家庭成员供给”,约占71.9%的彝族青壮年妇女的个人经济来源主要是“务农收入”,这就造成大部分青壮年妇女不仅留守家中负责照顾老人和小孩,而且还要进行大量农业生产,妇女养老的经济负担加重;在生活照料上,约67.3%的彝族高龄老年妇女认为自己“缺乏”和“非常缺乏”生活照料,而传统的以男性为主体的家庭养老,由于伴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平均一个家庭外出务工“1-3人”占74.2%,青壮年妇女大多留守在家中,承担部分男性的养老责任,生活上同样也缺乏照料;在精神慰藉上,由于儿子大多外出务工,女儿出嫁外地,在问到“您隔多久和子女联系”,约占76.3%的高龄老年妇女选择“有时”、“偶尔”和子女联系,另外约占67.7%青壮年妇女在闲暇娱乐方式选择“在家看电视”来打发时间,长期精神文化缺乏,导致精神苦闷。
2、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突出,加之土地经济效益降低,土地养老保障功能“虚化”
土地是民族地区农村妇女重要的生产资源,也是妇女进入老年后重要的养老保障。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0%,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因征用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9%(其中,获得了补偿等收益的占87.9%,未能获得的占12.1%,比男性高1.9个百分点)。2010年,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9]可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突出。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0]但彝族社会是实行以父权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历经数千年的演变,男性为中心的家庭组织始终如故,而女性只能居于从属地位,如彝族独特的父子连名谱系,只计男人,不算女性,女性的家庭历史地位由此而湮没。因此彝族妇女的土地权益等往往也被边缘化,比如彝族谚语说“女儿长到十七岁,娘家没了她的地”。[11]总的来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表现在: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确权登记;二是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无法确权;三是确权后土地流转所得收益难以获得。并且在调查中发现不少村规民约中都有“已出嫁女性不参加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因离婚将户籍迁回村的离婚女,不享受村一切福利待遇”这样的条款,[12]另外约占75.6%的妇女认为如果仅仅依靠土地耕种,并不能满足她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开销,可见,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进一步“虚化”。
3、凝聚型农村社区未形成,妇女传统观念固化,农村社区养老保障功能“幻化”
社区养老以社区为载体,以社区基层组织为主导,发挥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多方面的力量,充分动员社区中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安居、养老提供全方位的支持。[13]据四川统计年鉴(2015)数据显示,2014年凉山彝族自治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8264元,社会福利院数(含敬老院)是80个,社会福利院床位数(含敬老院)是11182张。[14]
凉山彝族人口大多居住在自然环境恶劣、信息交通闭塞的偏远高山地区,在彝族农村尚未形成有凝聚力的“社区”,因而农村社区养老呈现“未来式”,其养老保障功能“幻化”。目前农村幸福院赖以运行的资金和管理人员主要来自于本村集体经济收入、 本村干部和村民。[15]在对凉山彝族农村妇女进行实际调研时发现,首先,由于彝族农村村集体经济收入少,缺乏相关构建社区养老保障的运行资金和专业服务人员。其次,约占88.1%的妇女反对或者非常反对“将家中老人送去敬老院及其他养老机构养老”,而且只有7.1%的人赞成或者非常赞成“将来自己去敬老院及其他养老机构养老”,因为“家支”文化规定老人的养老是由幼子来承担的,一旦“家支”内的老人得不到赡养时,全家支每个成员都有义务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彝族农村妇女普遍认为进入社区养老院养老会给整个“家支”丢脸,她们并不能接受农村社区养老的新模式。基于这两方面,农村社区养老的保障功能并未有明显作用。
4、相关政策制度未向妇女群体倾斜,妇女参保少档次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僵化”
养老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的制度性安排,以权力和义务的一致性为原则,在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16]近年来,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并轨,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但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在普及过程中仍存在许多困難。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农业户口女性中,享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比例已达95.0%,能够享有社会养老保障的比例仅为31.1%。”[17]
据凉山州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6年全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人数达到398.22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192.96万人。[18]彝族农村妇女大多文化水平低、其对养老保障政策制度的认知有限,在对凉山彝族地区农村妇女进行调查时,约71.2%的妇女是通过“亲戚、朋友、邻居的介绍”来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约占68.3%的妇女是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而那些参保的妇女被问到“您参保的最主要原因是”,选择“丈夫认为应该参加”,“子女认为应该参加”约占62.3%,同时参保妇女中约占71.4%选择参与(凉山州)缴费档次的最低档100元/年,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呈现“僵化”。
彝族农村妇女养老保障存在问题分析
由于受我国“二元”经济体制导致的城乡壁垒,再加上地理位置、相关政策、历史文化等原因的影响,使得农村地区经济远远落后于城市,特别是地处偏远的彝族农村更是处于普遍相对贫困的状况。而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及“高龄人口女性化”的特征,解决彝族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的紧迫性日趋加重。从调研的情况看来,彝族农村妇女养老保障存在问题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彝族农村妇女社会地位低下角色固化,参保受制于家庭决策
彝族社会构建的以女性从属地位的“家支”文化,其父权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更是根深蒂固,使得彝族农村妇女社会地位低下,彝族谚语有不少歧视女性的内容,如“女人没有喉结,容易听信于人”、“鸡啄的不是粮食,女人说的不算话”、“女人只会说不会做”。[19]
在家庭养老保障方面,妇女“照顾者”角色标签化。尽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0]事实上,在彝族农村,男性与女性参与家庭养老的机会并不平等,养老主体的选择基本按照“先男后女”的顺序来进行,妇女基本上是以儿媳的“照顾者”角色来参与养老。尽管女性在家庭养老的过程中费心费力,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经济来源是家中男性,所以并不能撼动男性在家庭养老保障方面的主体地位,由此导致长久以来彝族农村妇女难以被认为是家庭养老的主体。在对凉山彝族地区农村妇女进行调查时,反对或非常反对“女儿应当承担全部赡养责任”占85.7%,在问到“您愿意接受女儿养老吗?”71.4%的妇女反对或非常反对接受女儿养老。将近66.6%的人认为“妇女就应该留在家赡养老人和照顾孩子”,这样的性别角色定位,使得妇女“照顾者”的标签更加明显。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妇女是否参保受制于家庭决策。在彝族农村进行调研时,由于受性别歧视思想的影响,彝族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比较低,决定权往往掌握在男性手中。而“新农保”采取的是自愿参保的原则,这样就容易造成非制度化,不具备利益再分配的功能。因为妇女参加与否受制于家庭决策,彝族农村妇女在家庭遭受的不平等待遇直接影响其参加“新农保”的公平性。
2、彝族农村妇女经济地位低下,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处于被动地位
在家庭养老保障方面,妇女参与家庭养老的过程依附于男性。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农村在业女性主要从事非农劳动的比例为24.9%,男性为36.8%……城镇和农村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分别为男性的67.3%和56.0%……农村老年女性的首要生活来源为其他家庭成员资助的比例为59.1%,男性为38.8%。有23.1%的农村老年女性仍在从事农业劳动。”[21]从调研情况来看,妇女的家庭经济收入选择主要由“男性”获得占81.6%,可见彝族农村男性收入普遍高于女性,彝族农村妇女要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就必须依靠家庭和丈夫,在其经济自立难以实现的条件下,女性很难有能力和地位赡养自己的父母。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彝族农村妇女参保缺乏资金。一方面,在彝族农村,由于经济条件落后,妇女很可能都拿不出足够多的錢来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在整个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过程中缺乏妇女参与决策,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往往没有向妇女等弱势群体倾斜,使得妇女无法承担参保费用。
3、相关养老保障制度法规不完善,妇女权益更易受损
在家庭养老保障方面,不仅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村家庭养老法律和制度,而且凉山彝族地区也缺乏专门针对民族家庭养老的地方性法规,更谈不上针对彝族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低下这一现实情况,出台相关维护妇女家庭养老保障权益的法规,所以,由于这方面立法的缺陷,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性发展,甚至影响了彝族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土地养老保障方面,妇女的土地权益更易受到侵犯。彝族农村妇女能否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安置、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诸多财产权益,完全取决于她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标准。由于彝族农村妇女“从夫居”的人口迁移模式,使得村集体和家庭(而非法律)拥有了分配家庭成员土地权益的决定权。另外,由于受土地政策和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宅基地和承包地几乎不能在市场上流转,农民也不太可能出售土地来养老,在问到“您愿意把家中的土地集中起来经营置换成社保吗?”约87.6%的妇女选择“非常不愿意”和“不愿意”,可见土地对于农村妇女的重要性。因此,在土地无法较好流转的背景下,留守妇女与老人在田间的劳动量无疑加重,而“高龄女性化”的人口结构使得老年妇女在没有退休制度的情况下想要获得养老的经济保障,能动就要下地干活,不能动就只能依靠子女赡养。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缴费年限过长、捆绑式的参保模式等问题也影响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彝族农村尤其是妇女群体的贯彻落实。在对凉山彝族地区农村妇女进行调查中,问到“您认为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最主要问题是”,选择“缴费年限过长”的频率最高,其次是“捆绑式参保”等。在问到“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总体评价是”时,约占54.7%的妇女认为“一般”,可见养老保险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满足妇女养老需求。而目前在立法方面,只有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这两部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内容,但在其中并没有明确制定维护农村妇女群体养老保障权益的法律法规。
彝族农村妇女养老保障的对策
习近平在2016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努力挖掘人口老龄化给国家发展带来的活力和机遇,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2]习近平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23]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任何地区、任何民族均不应被忽视,尤其是民族地区农村妇女这样的弱势群体更应受到特别的关注与照顾。因此,完善彝族农村妇女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提高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养老保障水平,加强民族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修正父权家庭的“女卑”,使妇女平等地参与养老保障
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与中国妇女运动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揭示了“四大绳索”——政权、族权、神权、父权束缚了中国女子的发展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发展。[24]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得到空前的解放,我国先后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推动了中国男女平等的发展,鲜明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
鉴于目前“家支”文化对于凉山彝族家庭养老模式影响深入,所以,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重视并尊重民族文化,支持凉山彝族农村以家庭养老模式为主养老,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修正父权家庭的“女卑”,将男女平等的国策贯彻其中,尽快出台维护妇女家庭养老保障权益的法规,保证子女享有同等的家产继承权,保证女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为赡养老人提供基础性条件。
2、加快彝区经济发展“步伐”,提高妇女养老保障水平
经济发展的水平对养老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影响重大,任何有关养老保障制度的确立及其发展都要有相应的物质基础来支撑。目前,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养老保障水平明显高于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因此,对于地处经济不发达的彝族农村妇女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将妇女作为重点扶贫群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妇女扶贫项目,不断提升贫困妇女的发展能力和受益水平。使贫困妇女数量大幅减少,妇女贫困程度不断降低”。[25]因此,在横向上要提高彝族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以及养老保障水平,纵向上政府的养老保障政策向彝族农村妇女等弱势群体倾斜。
首先,在横向上注重将彝族农村优势产业转化为主导产业,带动彝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比如围绕彝族手工刺绣这一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彝族农村妇女心灵手巧的特质,实现居家手工刺绣,开展不同项目,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彝族农村妇女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经济基础,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养老保障水平。
其次,在纵向上强调将性别因素考虑其中来制定政策,并将其融入养老保障政策目标及政策措施中,使本就处于弱势群体的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受到更多政策帮扶。如政府加大对彝族农村妇女参保的财政资金支持比例,减小妇女个人上缴的参保费用比例,同时以更加优厚养老金来提高妇女参保的待遇水平。
3、巩固彝族家庭养老的“堡垒”,探索多种养老保障新模式
彝族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方政府供求量少,无法为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丰富的物质基础,再加上彝族农村传统“家支”文化的深入影响,家庭养老仍然是维持地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在整个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彝族农村家庭养老形成了一个个坚实的小小“堡垒”,因此必须巩固好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再探索多种养老保障新模式。
首先,继续发挥好家庭养老保障的基础性作用。彝族地区农村深受“家支”文化影响,出于对民族文化的尊重,应去粗取精,大力发挥其维系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同时探索多层次的彝族农村养老模式,比如居家养老的新模式,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探索新模式,来真正保障老年人的“老有所养”。
其次,完善彝族农村社区养老保障服务机制。一方面,创新“医养结合”养老新模式。将农村社区养老机构与农村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整合,将部分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人医院、康复医院或护理医院,并开展双向转诊等服务。另一方面,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主导形成老年人互助小组、邻里互助小组等社区老年人组织。
4、提高养老保障相关制度法规“清晰度”,维护妇女相关养老保障权益
认真落实彝族农村妇女的养老保障相关制度,需要对其养老保障体系的运行机制进行有效立法監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规范彝族农村养老保障执行者的职责和参保者的权力义务,畅通和规范妇女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等渠道。
第一,完善彝族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实现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战略目标,国家必须结合彝族地区农村的经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专门的适合彝族地区农村实际情况的养老保障法律法规,才能有效保证彝族农村妇女保障权。其次,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纠纷的救济制度,加强对农民解决养老保障纠纷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强化乡镇司法所建设,扩展法律援助范围,将农村养老保障争议纳入其中。[26]最后,在涉及土地承包权利的性别中立的条款需要进一步考虑到集体和家庭分配的现状,在程序上和救济条款中更加明确包括妇女在内的每一个家庭成员的权利边界和实现路径,才能确保达到立法预期的公平。
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机构和管理人员,细化分工,落实个人责任,分别负责养老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并形成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将家庭养老纳入乡规民约,约束不孝行为。建立利益诱导和激励机制,强化子女提供养老服务的功能,健全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和敬老保证书的签订和检查兑现制度,落实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不尽赡养义务,歧视、虐待甚至遗弃老人的子女,应引导舆论进行批评、教育,被子女遗弃的老人由乡(镇)、村有关组织送福利院供养,所需养老费用由乡(镇)、村通过行政手段,采取强制性措施,向其子女征收,真正体现“制度化”特征,对虐待老人触犯刑律的子女,由司法部门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加强对彝族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监管。从政府层面来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情况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它的监督。人大有权通过审查报告或者质询、检查政府工作或者罢免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受理群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等方式进行监督,以敦促和推动政府履行其养老保障责任。从社会层面来监督,加强对养老保障相关制度落实的监管力度,动员妇女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选派妇女代表和其他不同群体代表,组成监督组负责监督养老保障相关制度实施状况,及时反馈保障制度运行中存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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