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民族间族际婚姻的现状分析
一切择偶制度都倾向于“同类联姻”,1如阶级地位大致相当、宗教与文化背景相似,以保证婚姻的稳定和群体内部的统一性。民族内婚规则即是同类婚姻的一个重要体现,地域、语言、宗教等因素构筑了一个民族的内婚壁垒。如果两个民族集团之间发生一定规模和相当比例的族际婚,一般需要这样几个条件:文化同化程度较高,民族间没有语言障碍,宗教上互不冲突或至少能彼此容忍;成员相互之间有很多的社会交往机会;彼此间没有整体性的偏见与歧视;所在群体与家庭对于族际通婚不持反对态度甚至持比较积极的态度。当两个民族集团间的通婚率达到10%以上,他们的民族关系大致可以说是较好的。2因此,正如美国社会学家G ?辛普森和J ?英格尔所指出的“不同群体间通婚的比率是衡量任何一个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社会距离、群体间接触的性质、群体认同的强度、群体相对规模、人口的异质性以及社会融合过程的一个敏感指标。”3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已被识别56个民族,还有部分未识别民族,良好的民族关系是国家稳定发展,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的基础。对于各民族间族际婚姻的研究则是客观评价中国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全国族际通婚方面的统计资料,学者们对族际婚姻状况的研究只限于局部地区。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后,首次公布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混合户的数据。北京大学的马戎教授撰写的《中国各民族之间的族际通婚》4一文,即是在对四普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对各民族间通婚的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中国各民族间的族际通婚。但惜于没有更详细的数据资料,而无法对族际婚姻的具体状况做更细致的阐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后,第一次公布了不同民族通婚的具体数据,(注: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编,《2000年人口普查中国民族人口资料》,民族出版社,2003.曾有一些涉及到第四次人口普查中族际通婚数据的著述,如张天路《中国少数民族人口五十年》(《民族团结》1999年第10期),但未见到公布的基础数据。)本文即是希望通过对五普有关族际通婚的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对中国各民族间的族际婚姻现状做一初步的描述与分析。本文所引用的数据凡未注明出处的,皆为对《2000年人口普查中国民族人口资料》中表4-4“按户主与配偶的民族分的人口”中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后所得。
1、族际婚姻状况
2000年,全国有配偶夫妇中属于族际婚姻的有1625.5万人,占到全部有配偶夫妇的3.23%.汉族有配偶的族际婚姻人口只占汉族有配偶人口总数的1.68%,但汉族巨大的人口基数使其族际婚人数占到全部族际婚姻人数的44.93%.55个少数民族,包括未识别民族及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族际婚姻的人数为895.21 万人,其中与汉族通婚的人数占到81.58%,少数民族之间的婚姻只占18.42%(见表1)。
反映族际婚姻状况最重要的指标就是族际通婚率。族际通婚率应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人口范围内,所有族际婚姻占婚姻总数的比值。在五普统计资料中,反映的是有配偶(包括初婚和再婚)婚姻状况下族际婚姻的数据,因此,本文以一个民族内有配偶人口中,与所有异民族通婚的人口所占的比重为族际通婚率,与某一民族通婚的人口所占的比重为与某民族的通婚率。56个民族的族际通婚率相差极大,有6个民族在70%以上,7个民族在10%以下,最高的是高山族(仅统计大陆上31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口数),族际通婚率达86.96%,最低的是维吾尔族,为1.05%.有一半民族的族际通婚率在10%~30%之间,12个民族的族际通婚率超过 50%,即族际婚姻数已大于族内婚姻数(见表2)。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群体的成员愈多,其成员就愈有可能在内部寻找对象。同类婚姻受群体大小的影响。5中国各民族间的族际婚姻也明显地表现出这一点。族际通婚率在70%以上的6个民族,除锡伯族人口为 18.88万,俄罗斯族人口为1.56万外,其余4个民族都在万人以下。族际通婚率在10%以下的7个民族,5个民族的人口在百万以上,柯尔克孜与塔吉克两族虽人口较少,但偏居一隅,与其他民族接触相对较少,故通婚率较低。散居民族的族际通婚率较高,如满族人口在千万以上,分布广泛,族际通婚率高达 43.86%.回族人口数量达981.68万,受到宗教文化的限制,对族际婚姻持慎重态度,但其人口散居各地,与其他民族接触较多,族际通婚率仍达到 13.28%.
每个民族都与众多的民族发生婚姻关系,汉族、回族与55个民族通婚,壮族与53个民族通婚,苗族、满族与52个民族通婚,珞巴族与14个民族通婚,数量最少(见表4)。56个民族中,平均每个民族与33.7个民族通婚。当然,各民族间的通婚率高低不等,有的差异极大。
两个民族间的通婚水平,由居住地域、历史传统、语言和宗教的差异大小等等诸多因素所决定,故族际通婚率较高的民族都与一个或几个民族相对更频繁地发生通婚关系,如人口数达百万以上的满族、蒙古族与汉族的通婚率分别达到41.94%和37.49%,乌孜别克族与维吾尔族通婚率达到34.41%,塔塔尔族与哈萨克族的通婚率达到43.49%,等等(见表5)。
各民族间的通婚率表现出这样几个特点:
(1)与汉族的通婚在多数民族的族际婚姻中占有重要地位。汉族人口数量巨大,分布于全国各地,与各少数民族交错杂居,汉语在少数民族中广泛传播,汉文化对于族际婚姻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是故长久以来,汉族与异民族广泛通婚,6汉族人口数量如此庞大也主要源于此。目前,汉族与其他55个少数民族都有通婚关系,有45个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通婚占到他们族际婚姻的第一位,48个民族与汉族的通婚率超过了5%,35个民族超过了10%,5个民族超过了50%,6个民族与汉族的通婚数超过了其族内婚数。因此,仅从族际通婚率来看,汉族亦是联结中国各民族的一个最重要的纽带,是凝聚中华民族的核心。
(2)聚居地域的联系是规模化族际通婚得以形成的关键。如主要分布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满、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锡伯等7个民族,除与汉族通婚外,其族际婚主要发生在这几个民族之间;主要聚居区与西藏、四川、青海、甘肃等地的藏区相毗邻的羌、门巴、珞巴、土、裕固等民族,与藏族的通婚相对较多;主要分布在贵州省的苗、布依、侗、水、仡佬、土家等6个民族间,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壮、瑶、仫佬、毛南、京等5个民族间的通婚率都相对较高。
(3)宗教信仰对族际婚姻范围的扩大起着阻碍作用,这在主要聚居于西北地区的普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如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东乡、回等民族。这些民族中多数以族内婚为主,族际婚姻联系相对较弱,且族际婚姻对象也主要是具有同一信仰的民族。
对照20世纪50年代的一些调查资料,很容易发现大多数民族间的通婚水平都有所变化,总的趋势是族际婚姻的数量在增多,范围在扩大。举例来说,当时珞巴、佤、彝、苗、黎、鄂伦春等6个民族很少与外族通婚,72000年时鄂伦春的族际通婚率已达到86.19%,除与汉族通婚外,与蒙、满、达斡尔、鄂温克等族的通婚率也较高,其他5个民族的族际通婚率均达到了14%以上。当时广西“仡佬族不与苗族通婚”,水族“多与当地的壮、汉族通婚,但不与瑶族和苗族通婚”,82000年时仡佬族、水族与苗族的通婚率分别达到14.33%和6.97%.
2、族际婚姻的性别比
在男性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女性结婚后往往是“从夫居”,即迁居到丈夫的家庭生活。对一个坚持内部统一性的民族,女性的族际婚更不易发生,因为女性的外嫁往往意味着她将随夫方家庭所在的民族习俗生活,子女也将成为夫方民族的成员。畲族就有传统,姑娘不准嫁外族,但可以招赘外族男子。9另一方面,女性的“从夫居” 使他们更容易通过婚姻改变自己的地位和生活,为此,许多女性往往突破“同类联姻”的规则,达到“上嫁”的目的。
在我国各民族的族际婚姻中,性别比(注:性别比,也称性比例,是人口中男性人数与女性人数之比,通常用每100个女性人口相应有多少男性人口表示。族际婚姻中的性别比,为娶异族女性的本族男子与嫁异族男性的本族女性之比。)相差极大(见表6),最高的如乌孜别克为158.51;最低的黎族为42.23,有43 个民族低于100.也就是说,大多数民族的族际婚姻都是男性娶进的少,女性嫁出的多。在性别比高于100的13个民族中,有7个民族是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
造成大多数民族在族际婚姻中男少女多的原因,是由于人口规模最大,族际婚姻数量最多的汉族在族际婚姻中的男多女少(性别比 116.5%)。汉族在与其他55个民族的通婚中,除与满、畲、仡佬、锡伯、高山、塔吉克等6个民族的通婚性别比在100以下外,其余皆在100以上,有 8个民族甚至达到200以上。如族际婚性别比最低的景颇族与黎族,都主要和汉族通婚。
推测与汉族通婚者中性别比较高的原因,可能有二。其一,由于少数民族大都处于远离汉族中心的边远地区,到那里谋生计的汉族以单身男性为主,许多人就以当地民族的女性为择偶对象;(注:青海土族的族际通婚中多为迁入的汉、藏民与当地土族妇女结婚。表现明显的如民和县一个村庄,1994年全村14户招的女婿中,有12人是汉民,这也是此村仅有的12例族际通婚(马戎、潘乃谷、周星主编《中国民族社区发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7页)。)其二,社会发展相对后进,对族际婚姻没有太多限制的民族中的一些女性,希望通过嫁给生活水平或能力或地位相对较高的汉族男性,达到改变自己生活状况的目的。这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如果对一些民族族际婚姻性别比详加分析,可以发现存在着一种女性“梯级外嫁”的形式,(注:“婚姻迁移的一般规律是女性的梯级迁移,比较形象的比喻是,山上的姑娘嫁到山脚,山脚的姑娘嫁到邻近的平原,平原上的姑娘嫁到城市郊区,郊区的姑娘嫁进城市”(王宗萍《高度集中的婚姻挤压最令人担忧》,《人口研究》2003 年第5期)。)部分相对发展民族的男性在族际婚的择偶过程中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这样的例子很多,如蒙古族的族际婚中,性别比蒙-汉为72.6,蒙-满为 91.33,蒙-藏为113.94,蒙-彝为152.12;壮族的族际婚中,性别比壮-汉为60.85,壮-彝为119.03,壮-侗为139.21,壮-苗为155.76;彝族的族际婚中,性别比彝-汉为70.96,彝-壮为84.09,彝-哈尼为118.32,彝-苗为181.89;傈僳族的族际婚中,性别比傈僳-汉为44.93,傈僳-拉祜为117.86,傈僳-景颇为137.36;达斡尔族的族际婚中,性别比达斡尔-汉为75.72,达斡尔-蒙为95.8,达斡尔-鄂温克为112.84,等等。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调查资料也可说明这一点,如:解放前,广西田东县的汉族可娶壮女做儿媳,汉族绝对不把女儿嫁给壮族。上思县有壮族男子娶瑶族女为妻,但壮族女子绝不嫁瑶族。平果县的壮人看不起陇人(山地壮族一支),通婚的很少,且只限于平地壮人中的男子娶陇人为妻,或陇人下山到壮人家里上门,壮人的妇女不肯也没有嫁给陇人的。
女性外嫁的选择性在普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中也可以看出。众所周知,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普遍遵循宗教内婚的原则,如果与非穆斯林结婚,也是男性娶进的多,女性嫁出很难。(注:伊斯兰教有严格的宗教内婚的规定,严禁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通婚:“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5页)。男子可与“有经人”(即基督教徒、犹太教徒女子)通婚,女子只能在教内通婚。国内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也普遍遵循宗教内婚及女性不嫁非穆斯林的原则(参见马戎《民族与社会发展》,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218~220))这一点由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族际婚姻中的性别比普遍较高似乎可以得到证实,但具体分析,族际婚性别比为100以上的7个伊斯兰教民族,大部分都是与具有同一信仰的民族通婚。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主要的通婚对象是维吾尔族与哈萨克族,他们与维吾尔、哈萨克两族通婚的性别比分别都在184及145以上,可能这与两族城镇人口比重较大(分别为68.43%、49%),整体受教育程度较高,从而在族际婚中据相对优势有关。虽然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与汉族的通婚率普遍不高,但除塔吉克族外,其他 9个民族与汉族通婚者中的性别比都低于100,也就是说男性娶进的少,女性嫁出的多,这和我们过去形成的印象恰好相反(见表7)。
据统计,56个民族的族际婚姻性别比与其人口的性别比的相关性(pearson )为0.677,呈显著相关。几个族际婚性别比较高的民族,其人口的性别比也较高,如满族为108.05%,仡佬族为115.71%,锡伯族为 109.60%,乌孜别克族为110.66%,塔塔尔为108.97%;相反,门巴族和景颇族的人口性别比分别为98.51%和97.66%.对于那些人口性别比失调的民族,族际通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本族内某个性别的婚姻压力。(注:据50年代调查,凤凰山区(广东潮安、饶平、丰顺、惠阳县)的畲民由于 “生活困难,重男轻女,有杀女婴的习俗,因而男多女少……许多畲民男子娶不到妻子,不得不通过其他的方式娶入汉人的女子。”(《畲族社会历史调查》,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年,转引自马戎《民族与社会发展》,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216页)。)如鄂伦春族的族际通婚率很高(86.19%),通婚者的性别比很低(69.96),同时其15岁及15岁以上婚姻人口的性别比仅为79.67%,所以未婚人口中男性和女性的数量差别不是很大(1.181)。当然,由于存在女性的“梯级外嫁”,一些边远、落后地区(多为少数民族地区)已出现部分男子择偶困难的现象。(注:内蒙古敖鲁古雅鄂温克族猎民的族际通婚率达78%以上,他们的通婚对象主要为汉族,及一些蒙古族、满族、达斡尔族和俄罗斯族,其中女性与外族通婚者占73%以上,而猎民点上还有许多猎民男青年未能成婚。鄂温克女性与外族通婚的原因,一是鄂温克猎民男性多好饮酒,醉后易惹事;二是猎民点生活条件艰苦;三是子女教育困难(高丙中主编《现代化与民族生活方式的变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45页)。)
3、族际婚的户主归属
目前我国各民族家庭普遍都以男性为主,据一户之主的位置,这在户口登记中可以得到反映。显然,在单亲家庭或两地分居户中,有些家庭只能由女性做户主;在联合家庭和主干家庭中,有的夫妻双方都不具有户主地位。由于本文所依据的统计资料只涉及有配偶夫妇,并且对夫妻双方都有户主与非户主地位的明确界定,故本文延用统计资料中的界定方式,将所有夫妇分为户主与其配偶两方,并推定户主一方在夫妻关系中具有主导地位。如果在族际婚姻中,有些民族的成员更多地居于户主地位(户主率(注:在有配偶人口中,男性户主占男性人口的比例为男性户主率,女性户主占女性人口的比例为女性户主率。族内婚中,男女数量相同,其户主率之和为100%.族际婚中,男女两性的户主率不存在直接的互补关系。)较高),则可以推断这个民族在族际婚姻中居相对主要地位。
首先需要指出,虽然56个民族中男性户主都远多于女性户主,但民族之间是有差异的。单以族内婚来看,珞巴族男性户主率最低,为85.88%,鄂伦春、高山、纳西等3个民族男性户主率都不到92%,藏、白、汉、仫佬、回等族在93%多。普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中男性户主率普遍较高。肯定地说,不同民族男女两性户主率的差异很大程度取决于民族文化传统的差别。族际婚中的户主归属问题,只能在与族内婚相比较的基础上得出。
汉族在族内婚中,男性户主率较低(93.15%),女性户主率较高(6.85%),在族际婚中,男性户主率更低(92.47%),女性户主率更高(7.53%)。从55个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的角度分析,有53个民族的男性在与汉族女性的通婚中,其户主率都低于本族内婚的男性户主率,平均低5.61个百分点;55个民族的女性在与汉族男性的通婚中,其户主率都高于本族内婚的女性户主率,平均高6.28个百分点。即使是与男性户主率很高的伊斯兰教民族的通婚,也明显表现出女性户主率的上升(见表8)。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与汉族通婚的家庭,女性的家庭地位相对得到提升,男性的家庭地位则相对下降,汉族一方并未更多地占据婚姻关系的主导地位。而由于汉族在族际通婚中,男性远多于女性(55.65万),所以说族际婚对女性家庭地位提高产生的影响对其他民族远大于汉族。当然,不同民族与汉族通婚后两性户主率各不同,这仍然受到本民族文化的深刻影响,据统计,在汉族与其他民族的通婚中,其男性与女性的户主率与各民族内婚中两性户主率的相关数(pearson )分别为0.927、0.946,表现出极强的相关性。
民族间的族际婚姻中,53个民族(鄂伦春族与珞巴族除外)男性的户主率比其族内婚的户主率要低,平均降低3.6个百分点;55个民族女性的户主率比其族内婚的户主率要高,平均提高4.96个百分点,其降低或提高的幅度比与汉族通婚家庭的变化幅度要小。纳西族的女性家庭地位较高,在族内婚中的户主率也较高,但在与其他民族的通婚中,男性的户主率大多比族内婚更低,女性的户主率大多比族内婚更高(见表9)。虽然在与傈僳、苗两族的通婚中,出现了男性户主率提高与女性户主率上升的情况,但反观两族与纳西族的通婚,男性户主率分别降低3.12%和5.34%,女性户主率分别提高了0.94%和1.76%.
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民族,其族内婚中的男性户主率,除回族与汉族接近外,其他民族都在97%以上,其中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等民族达到了99%以上。这些男性户主率很高的民族在族际婚姻中,也普遍遵循男性户主率更低,女性户主率更高的规律。由于回族在族内婚中两性的户主率与汉族较接近,故与男性户主率较高的伊斯兰教民族通婚,男性户主率普遍提高,女性户主率普遍降低;与非伊斯兰教民族通婚,情况则完全相反(见表8、表10)。
可见,在族际通婚家庭中,夫妻家庭地位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民族的传统文化,不是以哪个民族的发展程度决定的。同时,与族内婚家庭相比,族际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更易处于户主的地位,也就是说族际婚姻某种程度提高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其原因尚待调查研究。
综上所述,中国56个民族间的族际婚姻已相当普遍,有些民族的族际婚姻数量甚至超过了族内婚姻。汉族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婚姻(汉-民与民-汉)占到族际婚姻的近90%,尤其是与东北、南方诸民族的通婚已具有相当规模,充分体现了汉民族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的核心地位,以及与各少数民族之间良好的关系。各民族间的通婚关系极大地加强了民族间的团结,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可以预见,随着民族间隔阂的消除,人口流动速度和规模的增大,社会整合趋势的加强,各民族间族际通婚的现象将会更为普遍。
最后需要说明一点,虽然从理论上说,混合婚姻的两个民族中一般是以数量在相应地区内占优势的那个民族在扩大,11但由于中国实行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少数民族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都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故民汉通婚后生育的子女主要选择非汉族一方的民族成份。(注:据对青海土族的调查,在族际通婚中,子女的族属习惯上随父亲。近年来对少数民族在升学、计划生育等方面有各种优惠政策后,汉土通婚的家庭,子女普遍申报少数民族,族属上随母亲。在对云南元江县的调查中,白汉通婚的家庭,常有姓汉族父亲的姓,报白族母亲民族成份的情形(参见马戎、潘乃谷、周星主编《中国民族社区发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2、404页)。)汉族与一些民族广泛的通婚关系,并不会造成这些民族人口数量迅速减少,相反,还可能增加这些民族人口的数量,而个人民族意识的培养与其对族称的认同几乎是同步的。所以说,仅以通婚率来判断某些民族在逐渐消失是不准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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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霞 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乌鲁木齐市:830011
原载《人口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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