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游坪彝族“超哩若麦哩卓”与泸沽湖地区摩梭人“阿夏”婚比较研究
摘要:马游坪地区彝族“倮倮颇”曾经存在的“超哩若麦哩”关系与泸沽湖地区摩梭人“走婚”制度都是原始社会时期对偶婚留下的遗迹,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文章在对马游坪地区彝族“倮倮颇”婚俗全面介绍的基础上,对两者进行了对比探究。
关键词:婚姻习俗;对比探究;马游坪;泸沽湖地区
在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与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之间的泸沽湖地区摩梭人,以及云南红河县大羊街哈尼族叶车人和香格里拉鲜水河峡谷扎坝人中。保留着我国古代母系氏族社会的生活遗踪,即“男不娶,女不嫁”的“走婚”文化习俗。虽然几个地方的“走婚”在内容和形式上有一些不同,但总体上是大同小异。其中尤以泸沽湖地区摩梭人的“阿夏”婚最具代表性,影响也最大。上世纪80年代末,笔者读到白桦先生的小说《远方有个女儿国》,第一次对泸沽湖地区摩梭人的走婚习俗有了了解。几十年过去,描写、研究、调研沽湖地区摩梭人“走婚”习俗的文学作品、理论文章、书籍等虽然谈不上汗牛充栋,但也是十分的丰富了。泸沽湖地区被外界称为“女儿国”,该地区的“走婚”习俗文化也被社会学家和民俗学家誉为了“中国古代母系社会制度遗留下来的活化石”。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官屯镇马游村也存在着一种与上述各地“走婚”大致相同的“超哩若麦哩卓”独特婚俗。但因各种原因,这里的“超哩若麦哩卓”婚俗还很少被外界所知,尚未引起专家学者重视。本文拟就在揭开“超哩若麦哩卓”婚俗神秘面纱的同时,将它与泸沽湖地区摩梭人的“走婚”习俗作一些比较和探究。
一、马游村的基本情况
马游村史称马游坪,马游坪地区,现称马游村。位于姚安县西北部山区。东距姚安县城30公里,西距大理州祥云县界约10公里。全村辖麻姑地、田房、吊索箐、独房、义学、山后、庄家、大自、大罗、郭家、王家、小骆、小自、朱家等14个自然村村民小组,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共有农户578户、人口2223人。该村主要是以彝族为主的聚居村落,彝族人口占97.3%。彝族姓氏有自、罗、骆、郭四姓,他们均自称为“倮倮颇”。其余还有少量的汉族居住,汉族姓氏有刘、朱、庄、许、王、胡、孔七姓。长期以来,该村经济收入来源主要是种植业和畜牧业。目前的主要经济作物有水稻、小麦、玉米等。过去还有稗子、小米、麻、荞子等,现在麻已禁种,稗子、小米、荞子等也因产量太低而很少种植;畜牧业主要养殖品种有猪、黄牛、山羊、骡、马、驴等。2018年底,全村农村经济总收入2735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546元。1957年,时任云南省文联主席的徐嘉瑞先生带领当时昆明师范学院学生在此作田野调查时,发现了流传在这里,当地彝族人称为“根谱”,后来位列中国几大著名少数民族史诗之列,被许多海内外专家学者誉为“东方圣经”和“古代彝族社会生活大百科全书”的彝族著名史诗“梅葛”,并翻译整理出版了《梅葛》一书。从此使这个隐藏在大山之中的彝族小村落名声大噪,这里也被称为了“梅葛”发源地。在后来的几十年时间里,《梅葛》一书曾多次以各种不同版本不断行世。时至今日,每年依然有不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俗学家和大专院校师生专程到这里进行田野调查,开展课题研究,撰写文章。多年来,也出版和发表了大量描写、研究、调研马游地区“梅葛”文化的文学作品、理论书籍、研究论文,新闻报道等。2007年,史诗“梅葛”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马游村被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彝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2010年,又被云南省旅游局公布为彝族梅葛传统文化生态旅游特色村。也许是因为“梅葛”的名声和影响太大的原因,大凡到马游村采风调研的专家学者,大专院校师生等大多都是冲着“梅葛”文化而来,对这里的毕摩祭祀、叭喇吹奏等古代彝族习俗,土掌房、垛木房、茅草房、麻桔房等彝族建筑文化和彝族刺绣、饮食文化等涉猎不多。特别是对这里独特婚俗文化的研究几乎还处于空白阶段。
二、马游坪地区的婚姻习俗
在马游坪及周边以大黑山为中心的葡萄村委会岔河、落水洞村民小组、黄泥塘村委会的黄泥塘、半坡、磨盘箐、老马塘、小竹箐和左门乡左门村委会的白沙河等自称“倮倮颇”的彝族自然村落中,曾经长期存在着“超哩若麦哩卓”关系和正式结婚两种同时并存的婚姻习俗,尤其以马游坪地区最为普遍。解放以后,随着1950年5月国家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加之各级政府强力干预,“超哩若麦哩卓”婚俗逐渐减少。但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这种婚俗依然还有少量存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根据编辑出版《姚安县民族志》需要,当时的姚安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曾组织人员对马游坪地区的婚俗情况进行了认真普查和调查,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全面摸清了这一地区的婚姻习俗情况。但囿于政策环境、认知水平等诸多因素制约,《姚安县民族志》的编撰者们未能从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等的视角对马游坪地区彝族“倮倮颇”中曾普遍存在的这一奇特婚俗现像作更深入的挖掘研究和解释,而是持了一种否定与批判的态度。在《姚安县民族志》中,将马游坪地区的婚俗列入了“陋习”栏目,定义为“群婚制陋习”加以叙述。其实,马游坪地区曾经存在过的“超哩若麦哩卓”关系与正式结婚并存的婚姻习俗并不是简单地用“群婚制陋习”就可以概括的。笔者认为:它是在古代母系社会婚姻制度的基础上,随着社会发展、个人财产不断增多、家庭和私有制出现后遗存下来的一种奇异独特的婚姻习俗形式。具体就是“超哩若麦哩卓”关系和正式结婚是一种两者相互依存,互为一体的婚姻形式。“超哩若麦哩卓”关系有“性”无婚,而正式结婚则是有“婚”无性,或者说是有“婚”少性。现根据当时普查时留下的第一手材料和笔者作为本地人长期调查收集的资料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公开发表的文章,现将马游坪地区曾经存在的两种婚姻习俗情况介绍如下:
(一)关于“超哩若麦哩卓”关系。“超哩若麦哩卓”是当地彝语。“超哩”是“男青年”、“男人”的意思;
“若麦哩”是“女青年”、“女人”的意思;“卓”就是“找”的意思。翻译成汉语大致就是“找情人”、“找相好”的意思。是一种纯粹以爱情为基础,以性爱为目的,不受双方各自婚姻家庭限制,夜合晨离的“走婚”关系。这种婚俗多以男方访宿女方居住的“睡房”、“姑娘房”为主;也偶尔兼有女方访宿男方住处或野外野宿的。其特点主要是建立“超哩若麦哩卓”关系的男女不算正式夫妻,但这种关系社会认可,并不违背当地的社会习俗。建立关系的双方彼此相互以“超哩”、“若麦哩”称呼对方。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也不组建家庭,相互关系是通过“超哩”访宿“若麦哩”居住的“睡房”而实现的。按照当地彝族“倮倮颇”的传统习俗,女孩子一般长到十一二岁,就被认为已到成年期,具备结交异性的资格和条件。父母就会在房屋大门外不远处的地方建盖一间小房,当地叫“睡房”或“姑娘房”供她居住。即便结婚后,在返回娘家的很长时间里仍然住在小睡房内。到夫家后也是住进夫家大门外的小睡房。不论在娘家或者在夫家,都可以在小睡房内结交相好的男子,缔结“超哩若麦哩卓”关系。但缔结“超哩若麦哩卓”关系也不是随心所欲,是有严格限制的。必须排除各种近亲血缘关系,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建立。姨表兄妹间不能有这种关系,姑舅表兄妹之间虽然有优先婚配的权利,但也被排除在了“超哩若麦哩卓”关系可建交的范围之内,可以正式结婚,但也不存在这种关系,否则就会被世人耻笑。可见,没有血缘关系的男女交住比较自由,但难以组合家庭;有血缘关系的男女容易组建家庭,但又不可能缔结“超哩若麦哩卓”关系。
按照当地彝族“倮倮颇”的婚姻习俗,既使是已婚男女也可与其它男女结为“超哩若麦哩卓”关系。因为在这一地区的习俗中,你找我妻作为你的“若麦哩”、我寻你妻作为我的“若麦哩”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像。但若是已婚妇女,超哩(男子)必须在黎明前离开若麦哩(妇女)的小睡房,否则就会受到若麦哩丈夫的训斥和社会的耻笑。“超哩若麦哩卓”虽然是一种暮合晨离的“走婚”关系。但两人关系一旦建立以后就比较稳固。一般来说,大多数人一生只有一个“超哩”或“若麦哩”,少数多者也不过两三人,且交往的时间间隔都比较长,因此,家人和社会都不难确认所生子女的父亲是谁。
缔结“超哩若麦哩卓”关系后出生的子女,若麦哩(妇女)的超哩(男子)是孩子的生父,而若麦哩(妇女)的丈夫则是孩子的义父。子女与生父,义父的关系也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子女称义父(若麦哩的丈夫)为“阿波”(爸爸)。称生父(若麦哩的超哩)为舅、叔、爷等。生父是比母亲小一辈的,称为“阿舅”(舅舅);生父与母亲同辈的,称为“阿凡”(叔叔);生父是比母亲大一辈的,称为“阿博”(爷爷)。从称谓的角度看,马游坪地区彝族“倮倮颇”族群之间都有或多或少、或远或近的亲戚联系,不是亲戚也属同族。所以,既使没有近的血缘关系,也可按族内辈份构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称谓体系。再从相互义务的角度上看,孩子的生父(若麦哩的超哩)没有扶养孩子的义务和责任。孩子出生后,与义父若麦哩(妇女)的丈夫家一起生活,被承认是丈夫家庭成员中的一员,若麦哩(妇女)的丈夫有参与扶养孩子的义务和责任,也有参与决定孩子诸如婚姻嫁娶等重大事项的权利。在姓氏上也随若麦哩(妇女)的丈夫而姓,而不随超哩姓。当然,孩子长大以后,也有为义父养老送终的责任义务和继承义父财产的权利。
建立“超哩若麦哩卓”关系的方式和途径很多,在各种社交活动和生产劳作中,一对青年男女多次接触后双方情投意合,便可互为“超哩”或“若麦哩”进行走往。主要方式有四种:第一是“串姑娘”房。这种方式主要是青年男女之间。在马游坪地区,除各户在大门外姑娘独自的小睡房外,每个村寨内也有集体的睡房,也叫“姑娘房”。每个姑娘都有自已的一张床铺,全村寨姑娘都可以在里面活动和睡觉休息。每当夜幕降临,临近村寨的小伙子们就会来到集体的“姑娘房”内,与姑娘们一起玩耍,然后两人一对,合衣睡在一铺,进行交流。经过多次交流后,如果双方都感觉满意,便建立“超哩若麦哩卓”关系,然后便搬回自已的小睡房。如果不满意,便不再交往,各自重新寻找。在集体公共的“姑娘房”内是不能有“越轨”行为的。否则,不仅会受到耻笑,而且以后就很难再找到自已的“超哩”或“若麦哩”了。第二是“坐相伙”。“坐相伙”就是坐下来谈朋友,寻找意中人的意思。这是马游坪地区及附近彝族村寨中青年男女山野相会的一种民间习俗,地点是在附近的大黑山顶,花椒园梁子、姚安临近大姚的二十四丫口等地。每年正月十五、二月初八、立秋日等一些约定俗成的日子,没有血亲关系的一群男人和一群女人会到达事先约定的地点。一旦夜幕降临,大家就一起围坐在熊熊的篝火旁,对唱“梅葛”,欢悦叙情。对唱“梅葛”是其中最为精彩的内容。按当地习俗,谁最善长演唱“梅葛”,谁就是最有本事的人,也最容易引来异性的爱慕。因此,“坐相伙”是选择佳偶的一个最理想场所。在“梅葛”对唱中若双方有意,便会心领神会,可以离开群体,另寻僻静处幽会。第三是跳芦笙舞。“串姑娘”房年纪大的不能参与,而“坐相伙”的地点又多在远离村寨的山岭野地,空间和时间都受限制,一年也难得遇上几次。而在跳芦笙舞时结交“超哩”、“若麦哩”就方便多了。跳芦笙舞是姚安西部山区马游坪、左门等地彝族的一项传统民间文化活动。每年从农历十月开始,至次年的农历二月初八以前,没有什么限制,天天都可以跳跳芦笙舞。附近村寨的男女老少欢聚在一起,悠扬的葫芦笙声在夜空此起彼伏。尽情地舞,尽情地跳,大家沉醉在欢愉的气氛之中。中青年男女更是兴高采烈,已建立“超哩若麦哩卓”关系的可以毫无辟讳地牵手共舞,没有“超哩”或“若麦哩”的也可以趁机寻找自已的意中人。舞会散场后,男子会在中意女子经过的路口等候,强行将她拉到自已的住处。女子若无意结交,就会拼命地反抗,男子也就会知趣地放手,反之就方便多了。在初次面对面交谈时,女子必须十分拘束,男子要千方百计地博取女子的欢心,直到深夜疲倦了才合衣同眠。拉女子并非是强暴行为,而是取决于双方情投意合,心领神会。初夜,男子要彬彬有礼,若有强迫举止,一旦丑事公开,就会遭到社会的责难,以后要再找到“若麦哩”也就难了。次日黎明之前,女子悄然离去。这是一次面对面的选择,若男子确实喜欢这个女子,次日夜晚就会再到女子的小睡房去试探,当女子启门相迎时,表明她愿意结交,“超哩若麦哩卓”关系就正式确立。若不开门,就表示女子不愿意结交。第四是劳动生产。男女在共同的耕作,放牧,狩猎、祭祀等活动中认识了解、熟悉相知产生感情后,也可以缔结“超哩若麦哩卓”关系。起初,“超哩”、“若麦哩”处于秘密偶居阶段,一旦时机成熟便可以公开,这也就说明关系已经固定下来了,家人和社会是不会指责的。
(二)正式结婚。马游坪地区自称“倮倮颇”的彝族当中,也有正式结婚这种形式存在,结婚后男女双方依然互为“夫妻”,组成家庭。但这种家庭的“夫妻”关系仅只是以经济生活为纽带。大多数与“性”、与夫妻生活和生儿育女无关,婚姻中很少有共同的儿女。据调查资料显示,麻姑地仅三例、田房两例、吊索箐一例、独房一例。所占比例都很低。这种“特殊”的夫妻关系要直到老年之后才逐步稳定下来。结婚后的女方依然是自由的。婚礼三天结束以后,新娘就可以继续回娘家居住,时间因情况不同而异。一般要到有劳动能力后才落户夫家。在此之前,新娘的父母及兄长必须在男方家大门外盖一间小睡房供她落户夫家以后居住。新娘在小睡房里享有绝对的自由权,可以与其它男人自由地缔结“超哩若麦哩卓”关系,丈夫及夫家人员无权干涉。
正式结婚主要是根据“父母之命、媒约之言”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没有选择配偶的权利,也不得违抗。它的特点之一是早婚。根据对麻姑地、田房、吊索箐、独房、大自等自然村落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解放前,当地的结婚年龄一般在7岁至15岁之间,一些曾经经历过的老人介绍,他们祖祖辈辈都有婴儿婚和指腹为婚的的现像存在,但这仅限于姑舅表兄妹之间;特点之二是必须完成相关程序后才算正式“夫妻”。首先是结婚时娶方家需向嫁方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礼金。礼金一般不用金钱支付,而是多用牛羊、布匹、首饰、烟酒、糖茶和腊肉等折算。若是换婚,或者交错互换的姑舅表婚,舅家的儿子娶姑家的女儿,姑家的儿子又娶舅家的女儿,这时礼金的数量必须是同等的。其次是必须举行了隆重的仪式后才算成婚。其次是在在婚礼过程中,舅父享有最高地位,当地有母舅为大之说。结婚仪式以后,就表示“夫妻”关系已得到社会的公认,要解除婚约较为困难。
从上述可以看出,“超哩若麦哩卓”关系与正式结婚这两种婚姻习俗同时存在并不矛盾。正式结婚是基于门第观念、财产不致于傍落、姑舅表优先婚等前提下,往往与当事人意愿相违背,但又需要得到社会公认而建立的一种“表像”上夫妻关系。实质上只是婚姻的外壳,而非婚姻内涵。而“超哩若麦哩卓”关系才是内涵上的婚姻。女子可以带孩子从嫁,正式结婚后也并不意味着“超哩若麦哩卓”关系的中断,在夫家也可以继续跟自已心仪的男人缔结和保持“超哩若麦哩卓”关系。这就使得正式婚姻除维系家庭经济生活以外形同虚设,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为有“超哩若麦哩卓”关系的存在,在马游坪“倮倮颇”彝族中,基本没有离婚的现像,既便丧偶也没人再去续弦。这不仅是受传统习惯的束缚,最主要的原因是离婚和续弦都变得没有实际意义和必要。
三、马游坪彝族“超哩若麦哩卓”婚俗与泸沽湖地区摩梭人“阿夏”婚的比较研究
泸沽湖地区摩梭人的“走婚”制度与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官屯乡马游坪地区彝族“超哩若麦哩卓”关系习俗都带有明显的古代母系社会标志,是母系社会尚未完全瓦解的产物和我国古代母系氏族社会所保留下来的遗迹。两者之间既有着许多的共同之处,但也存在不少明显不同的地方,值得加以对比和探究。
(一)“超哩若麦哩卓”关系与“阿夏”婚相同之处
1. 各自形成独特婚俗的自然环境大致相同。泸沽湖地区位于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与凉山州盐源县之间,四周被格姆女神山、后龙山等巍峨群山环抱,构成形如马蹄的泸沽湖。摩梭人大多沿湖边布局村落居住;古代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是种植、畜牧、打鱼、纺织、赶马帮等;而马游坪地区地处大理州祥云县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之间,是一个高原盆地。四周被大黑山、小尖山、光坪梁子等群山包围着,马游河从盆地中部流过。当地彝族人沿四周山脚的山冲小箐布局村落居住;古代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是种植、畜牧和猎狩等;在古代两者都分别离丽江、宁蒗县城、西昌、盐源县城和楚雄、姚安县城、大理、祥云县城等周边城市较远。共同的特点是都地处偏远,交通十分闭塞,与外界基本处于隔绝状态,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自给自足生活,受外界影响冲击较小,长期保留了较为原始的生态风貌和生产生活方式。这也是各自能将自已独特的婚姻习俗文化完整保留下来的根本原因之一。
2. 摩梭人“阿夏”婚与彝族“超哩若麦哩卓”关系其本质上是一致的。泸沽湖地区摩梭人实行“男不娶,女不嫁”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分别叫“阿柱”、“阿夏”,故而称“阿夏婚”。在马游坪地区彝族“倮倮颇”的“超哩若麦哩卓”关系中,男方称女方“若麦哩”、女方称男方为“超哩”。两者都是一种日暮而聚、晨晓而归,主要以男方到女方住处访宿,黎明前必须离开的暮合晨离“走婚”关系。共同特点是纯粹以爱情为基础,仅以性爱为目。感情是维系双方关系的要素,一旦发生感情转淡或性格不合等,可以随时切断关系。都不受家长、亲族和社会的强迫、干预;也都不太注重对方的门第、身份和地位,主要看的是对方的人品、才干、外貌等。
3. 婚姻习俗的文化禁忌相同。无论是摩梭人的“走婚”,还是彝族“倮倮颇”的“超哩若麦哩卓”关系都不是杂乱无章的群婚,乱性,而是在族内有严格文化禁忌的。泸沽湖地区摩梭人中,近亲禁止“走婚”,结交“阿柱”、“阿夏”。姨表、叔伯、弟兄、姊妹间也严禁结交“阿柱”、“阿夏”。一个女子不能同时结交多个正式阿柱。一个男子也不能同时与多个女子结交正式阿夏。马游坪地区彝族“倮倮颇”缔结“超哩若麦哩卓”关系必须排除各种近亲血缘关系。姨表兄妹间不能有这种关系,姑舅表兄妹间虽然有优先婚配权,但也被排除在了“超哩若麦哩卓”建交范围之内。大多数男女一生只有一个若麦哩或超哩。同时,个别男女或因彼此相距遥远,或因情感因素等原因,摩梭男女中一人有几个“阿柱”或“阿夏”;彝族男女中一人有几个“若麦哩”或“超哩”的现像也存在,但这毕竞都是少数。这些方面两种婚俗都是相同的。
4. 建立关系的方法路径是相同的。泸沽湖地区摩梭人主要是通过在当地转山节、转海节等节日活动以及生产劳作、篝火晚会、日常生活等当中,通过相互帮助、相互了解对方的才能,人品后产生爱慕而确定“走婚”关系。马游坪地区彝族“倮倮颇”也是通过“串姑娘”房,“坐相伙”。跳芦笙舞以及生产劳作等活动。了解对方才能,人品后产生爱慕而缔结“超哩若麦哩卓”关系。共同的特点是两种婚俗都是以感情为主要基础。起初都处于秘密偶居阶段,直到时机成熟才向社会公开。小孩出生后都要在女方家里办小孩“满月酒”,确认孩子亲生父亲的身份。同时,摩梭人“走婚”和马游坪彝族“倮倮颇”缔结“超哩若麦哩卓”关系的人群中都不存在离婚现像等,这些也都是相同的。
5. 泸沽湖地区摩梭人“异居婚”和马游坪地区彝族缔结“超哩若麦哩卓”关系人数比例大致相同。泸沽湖地区摩梭人走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叫“阿柱”定居婚;一种叫“阿夏”异居婚。据詹承绪、严汝娴、宋恩常等专家于1963年、1965年和1976年三次对泸沽湖沿岸和永宁坝子六个乡964名女子和785名男子共计1749人进行的婚姻状况调查统计研究结果表明。实行“阿柱”走婚(异居婚)的为1285人(女730人,男555人),占73.5%。实行定居婚的占26.5%。笔者认为,实行定居婚,共同生儿育女的,与其它婚姻形式已无大的区别。据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姚安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对马游坪地区彝族婚姻状况调查统计留下的资料表明。马游坪地区彝族“倮倮颇”正式结婚与“超哩若麦哩卓”关系合二为一,保持正常性爱和夫妻生活,共同生儿育女的占20.5%;二者分离,通过“超哩若麦哩卓”关系实现性爱生活的占79.5%。总体上看,泸沽湖地区摩梭人实行“异居婚”和马游坪地区彝族缔结“超哩若麦哩卓”关系的人数比例大致相近。
(二)“超哩若麦哩卓”关系和“阿夏”婚不同的地方。
1. 婚姻的形态上有很大区别。泸沽湖地区摩梭人的“走婚”制度还没有受到外界世俗婚姻关系的影响,较为完整地保留了古代母系氏族社会的婚配形态。他们没有“正式结婚”这一婚姻外壳形式。而是通过“走婚”的方式实现婚配,达到繁衍后代的目的。在家庭中没有“丈夫”之说,而是以女性长者(祖母)为大,作为一家之主。女子“走婚”所生的孩子作为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由自已的兄弟、姐妹与自已共同扶养。子女长大后有瞻养家庭成员的责任义务,当然也有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与生父之间则没有瞻养的责任义务,也没有继承生父财产的权利。而马游坪地区彝族“倮倮颇”的婚俗已经套上了“正式结婚”这一婚姻形式的外壳,是一种“正式结婚”与“超哩若麦哩卓”关系同时并存的婚姻关系。男女都有各自正式形式上的婚姻和家庭,有各自形式上的“丈夫”或“妻子”。“超哩若麦哩卓”关系所生子女作为“丈夫”家庭中的一个成员,姓氏上随“丈夫”姓。“丈夫”及其家庭有扶养子女的责任义务。子女长大后也有瞻养“丈夫”及继承其财产的权利。与生父之间同样没有瞻养的责任义务和继承其财产的权利。
2. 实现关系的地点有差异。泸沽湖地区摩梭人“走婚”过程中,“阿柱”与“阿夏”交往婚配大多是在女方的“花楼”里实现的。“花楼”一般为母屋旁另一幢二层楼房,楼上是摩梭青壮年妇女居室,是她们与自已的“阿柱”幽居的地方,故称“花楼”。多为传统的木楞吊脚楼造型,一楼一底建造,多用木板作间隔,精雕细琢,装饰较好,楼梯设于底层走廊中段,靠楼梯间的楼板平面上,用花格木栏封住上楼进口,以防他人随意进出。无论从规划建筑和民间习俗的角度看,“花楼”都是摩梭民居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和主人家庭的房屋主体建筑是融为一体的。换句话说,也就是“阿柱”进入女方的“花楼”也就是进入了女方的家里。马游坪地区彝族“倮倮颇”的“超哩若麦哩卓”关系中,“超哩”与“若麦哩”交往婚配大多也是女方的小“睡房”里实现。但小“睡房”是单独建在家庭大门外的一个独立建筑物,它不属于主人主体房屋建筑的一部分,建筑形式十分简单、装饰也比较简陋。形式有垛木房、土掌房、茅草房、麻桔房等。严格意义上讲,小“睡房”还不能算是彝族建筑结构制式的范畴,它只是一种简单的民俗建筑体而已。也就是说缔结“超哩若麦哩卓”关系的男女,只能在独立的小“睡房”里幽居,男方是不能进入女方正式的家中的。
四、结束语
婚姻是社会发展程度在人类生活中的一种体现。人类的婚姻家庭形式经历了从群婚、血缘家庭、那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婚到今天广泛一夫一妻制的漫长演变过程。马克思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所体现的婚姻道德现认为:“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婚姻。”然而随着社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多及家庭、私有制的出现,一夫一妻是人类婚姻家庭发展的必然形式。作为原始社会时期对偶婚所留下的遗迹,诸如泸沽湖地区摩梭人“走婚”、马游坪地区彝族“倮倮颇”“超哩若麦哩卓”关系以及哈尼族叶车人和香格里拉鲜水河扎坝人中“走婚”制等,虽不是人类婚姻发展的方向,但它却是当地社会发展进程的真实体现。为研究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形式的发展变迁提供了实实在在的第一手资料,其对民族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的意义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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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达琳,李耕冬著;《未解之谜:最后的母系部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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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罗文高:《姚安县马游彝村罗罗颇婚姻习俗概述》。载云南省社科院楚雄彝族文化研究所编辑出版的《彝族文化》,1992年年刊。
4. 王琳著:《母系家族》。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
5. 金茹卓玛:《摩梭族婚俗纠谬》。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6年4期。
备注:本文原载《楚雄社科论坛》和《丽江文化》;图片来源:彝族人网。
作者简介:戴国斌,男,倮倮颇彝族,中共党员。姚安地方历史和彝族文化学者、诗人。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生人。曾当过教师、记者、行政领导、刊物主编等职,现任四级调研员。参加工作数十年间,已有2000余件新闻、信息类作品在省、州、县各级报刊、电台和电视台刊播;有100余篇各种题材论文刊发于各地的各级各类报刊和杂志。其中: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20余篇;地方历史文化研究方面40余篇;民族文化研究方面20余篇;文化旅游开发研究方面30余篇。地方区域经济研究、党的建设及其它题材方面30余篇。有60余件诗歌、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作品零星刊发于地方各级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