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木伍各:“德古”:彝族民间的纠纷解决人
【摘要】“德古”属于一种社会分层,是彝族社会的民族精英,他们不经过选举或任命产生的,而是由其本人的办事能力和威信自然产生的。他们是彝族民间社会主要的纠纷解决人,是彝族民间秩序的维护者。彝族重视家支内部的团结、追求和谐的传统文化是 “德古”能调解纠纷决定因素;“德古”是彝族民间自发生长的乡土权威人士,也是调解纠纷的媒介和见证者。了解 “德古”,对于促进彝族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德古”;彝族;民间;纠纷解决
民间是相对于政府而言。所谓 “民间”,也有人称之为 “民间社会”,是指不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生活空间和社会秩序。但必须注意:其一,“民间”与 “国家”之间并不存在明晰的组织边界,二者也不是截然分立的封闭领域,民间并不排斥,有时还主动诉求国家权力的介入;其二,构成“民间”之主体的 “民”并非仅指普通民众,也包括活动于 “民间场域”的各种具有政治身份的人物。在彝族传统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也没有法院等专门化的纠纷解决机构,纠纷解决主要是民间性的, “德古”是彝族民间主要的纠纷解决人。在民主改革后,随着法院的建立,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被引入,但在民间由 “德古”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未因此而消失,而是与法院并存。因此,研究彝族民间纠纷解决,对于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一、“德古”的产生
“德古”是彝语的音译,按照彝文的解释,“德古”有三种含义:一是指口才好,善于演说;二是指众多头人议事的场合;三是指在彝族中有文化、有知识,品德高尚,阅历丰富,见多识广,办事公正,主动为人排忧解难,知晓彝族习惯法,能按习惯法及其案例调解重大纠纷,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号召能力,能言善辩,在本家支乃至其他家支中享有崇高权威的智者。[1](p.45)在彝族的法律生活中,人们把熟知习惯法、德高望重者称为“德古”。
许多学者将苏易和 “德古”等同起来,认为二者都是诺合家支的头人,苏易意为“为大家办事的尊者”,“德古”即“善于辞令的尊者”,他们都游历于家支谱系和历史典故之中,阅历深见识广,娴于习惯法并善于依据习惯法排难解纷,而成为在本家支乃至数个家支内的自然领袖人物,只是“德古”的地位高于苏易,他们实际上成为彝族奴隶制统治的代表人物。[2](p.135)而彝族学者马尔子认为这是一种误读。“苏易”是“苏易苏莫”的简称,“苏”多指人,有时也指他人。“易”有大、早、先诸意。彝语有句话叫“有髻成苏易,有子成长辈。”彝族男子习惯从三十岁左右开始留长发髻,发髻长了年龄也大了,年龄大了也就成了苏易。由此得出“苏易”的意译是(男性)长者。[3](p.88)而 “德古”在彝族社会中有众望所归的头人,当“德古”者,一般均能言善辩,办法多,为人公正,见义勇为。故“德古”仅指少数威望较高的杰出领袖。
“德古”的产生从彝文古籍文献《勒俄特依》和《玛木特依》可以初见端倪。《勒俄特依》反映了彝族祖先从原始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初期的历史脉络,同时还汇集了习惯法的内容。史诗中反映到:滋滋蒲武这地方,七代宝剑在此晃,八代骏马在此骑,八代“德古”在此讲,祖先根基在此奠,子孙创业在此建,丝俄土司三子在此分,黑彝古侯曲涅在此分,白彝阿莫三子在此分。从史诗描绘的情形看,在古侯曲涅时代,已经产生了“兹敏”、“德古”、“毕摩”、武士、奴隶、战俘等不同等级阶层的人。《玛木特依》也曾谈到彝族社会的等级结构,认为在远古时代出现过兹、莫、毕、格、卓五个等级。这种等级结构是在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所从事的职业基础上形成的。兹掌握政权,莫调解纠纷,毕掌管祭祖,格掌管工匠,卓从事畜牧。 “莫”即 “德古”在社会中的地位仅次于兹这个等级,他们一方面辅助兹处理家支大事,另一方面也承担着调解各种纠纷的职能。在彝族人的法律生活中,人们把操作习惯法、调解处理纠纷的人称为 “德古阿莫”。“德古”不是经过选举或任命产生的,而是看其本人的办事能力和威信自然产生的。有办事能力,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纠纷,在群众中产生了威信,群众信任他,有事就请他去处理就自然而然地当上了群众的领袖——头人。例如:阿侯给哈为家支族人办事,办得好,有信用,颇得家支族人的赞扬与拥护,逐渐地取得家支族人的信任。家支族人发生了什么纠纷,大家爱去找他帮助解决,逐渐地他就当上了头人,成为家支的“德古”。所以,当地流行的谚语说:“一个地方出了一位勇敢的人,那里的人就有了依靠,一个地方出了一位懂得道理的人,就会给那儿的人减少了纷争,只有心好的人,才能当德古。”“德古”虽通常从男子中产生,但才干突出的妇女,如熟悉历史和习惯法,并能言善辩,亦可成为”德古”。如美姑地方的彝族妇女布兹挺志、吴奇玛基,就是布兹家和吴奇家的”德古”。[4](p.365)“德古”的地位不是世袭的,在调解纠纷中,只要有一、两次偏袒不公,他们就会失去众望而自然丧失其职。没有当“德古”所需的才干,“德古”的儿子也成不了“德古”。只是由于“德古”的儿子耳濡目染,熟悉习惯法与典故,比较容易成为“德古”。
二、“德古”与家支的关系
“德古”与彝族家支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彝族主要的社会组织是家支,凉山彝族习惯法家支观念特征特别鲜明突出。家支彝语称为“此威”,意为“同祖先的兄弟”。家支组织是以共同的男性祖先开始而世代相传的父子联名谱系作为一根链条贯穿起来的。它是彝族社会特殊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共同产物。“血缘是稳定的力量”,社会中的阶层划分以及人的社会地位,均取决于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它以个人所属的家支形式表现出来,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着个人与家庭,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自觉地充当了社会管理和维护奴隶制等级秩序的强有力的工具。作为血缘群体的家支,在彝族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内它可以加强血缘群体内部的相互协作,增强内部的团结,稳定其血缘集团的生存;对外又能抵御外家支的侵犯,增强本家支的扩张能力,使自身不断发展和壮大。拥有治理权的每一个家支,在其统辖的地域和势力范围内,成为一个具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社会实体。在家支之上既不存在主宰整个社会的统一的政治权力,也没有可支配各家支的社会机构。每个家支完全是自治,并对本家支成员拥有绝对的统治和支配权力,俨然是一个独立王国。无论是黑彝还是白彝(曲诺和阿加),每个家支的家和支都有若干 “德古”,他们必须是同血缘家支内的人,必须是本等级的成员,必须是阅历深、见识广(通晓习惯法)、善于词令、办事公正、能调解较大纠纷或勇敢善战的人。成为 “德古”,与拥有财富的多寡无关。众望所归,贫者亦会成为头人;失去众望,富者亦要丧失头人地位。“德古”一定是某个氏族的首领,但氏族首领却不一定能成为“德古”。[5](p.136)“德古”的威望远远超出本氏族而及于外氏族,而氏族首领的地位仅限于本氏族。在一切纠纷中,血缘家支成为案件主体,当事人以家支共同利益为最高利益。
谚语说:“彝区的“德古”,汉区的官”,这说明“德古”既类似政府中的官吏,又类似处理民刑案件的法官,遇有家支之间的冤家械斗,他也是战斗的指挥官或进行和谈的头目。“德古”不仅是家支和家支之间一些重大事件的裁决者和调解者,而且家支内的一般民事纠纷也需要经过他们来调解。因此,诺合家支的“德古”,系诺合贵族中的政治代表。[6](p.136)(他们统理行政、司法、军事各种事务,是诺合家支组织中的中心人物。“德古”与家支成员的关系是平等的,在经济上家支成员对他们也没有任何的负担,“德古”只在调解纠纷时索取赔偿金的十分之一作为报酬。
在同一等级中,大小不同的家支的“德古”平起平坐,没有一个统一的高居于其他头人之上的“德古”。尽管他们的威望有范围广狭的不同,所能号召的群众其多寡有别,但相互间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三、“德古”解决纠纷的程序
“德古”解决纠纷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办案有既定的法规,铸铧有现成的模子”,依照相沿袭的习惯法办理;二是 “案子比先例,买卖看别人”,发生纠纷后,就从所见所闻的案例中,选用相似或相近的例子,作比较性判决。
彝族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一般邀请“德古”调解。被邀请来的“德古”,一般是两人,即当事人双方各自的意中人。两位“德古”被邀请前来时,若有熟人就到熟人家吃饭,否则,就在当事人双方各吃一顿,以免产生嫌疑。同时,适当进行对此纠纷的调查,听取各方面的反映,然后,把矛盾双方指定在某处,分坐两堆,在相互听不清话的距离上进行调解。两位“德古”首先往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从起因、发展、结果三处着眼,将一方所反映的情况传达给另一方,观其反映,以此确定案情的性质,推断责任大小。若出现疑点和分歧,则进一步详尽盘问,寻找证人,提取证据。“办案讲证据,说话凭依据”,“德古”的调解是非常重视证据的。调查到一定程度,两位“德古”便单独交换意见,形成统一的观点。待确定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之后,“德古”便开始对当事人采取攻心战术,加重双方的责任。在被害人面前,尽量压缩所得的赔偿费,而在损害人面前尽量提高其赔偿费,意为把双方当事人的所得量和所赔数,控制在预计的范围内。这是纠纷解决的白热化阶段,矛盾双方唇枪舌剑,与 “德古”力争,竭力推卸己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有时当事人更是暴跳如雷,走了拉回,拉回又走,以示抗议。而“德古”也开始以其雄辩的口才和丰富的学识,严厉驳回当事人的特殊理由,阐明接受调解的合理性和不服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最后,提出自认为公正的裁决,并引用各种案例,加以论证和说服。
“德古”调解纠纷的范围很广,涉及生活的各个领域。按照彝族习惯法解决的纠纷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婚姻纠纷;债务纠纷;家支或个人之间因田地划界引起的纠纷;人命案件;巴色(保头)权益受到侵犯的纠纷;娃子逃亡被抓回的处理;因赌博发生争执的案件;下一等级摸了上一等级男子的“天菩萨”;盗窃案件、伤害案件、强奸案件的处理;同一氏族或不同等级间发生的婚外性关系的处理等。“德古”既能够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也能够调解重大刑事案件和家支之间的纠纷,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被告,虽然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制裁,甚至有的被判处死刑,但受害人家支不服,仍要请“德古”按照习惯法对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纠纷一旦经“德古”按习惯法调解成功,决定出赔偿的方法、数量、日期,为双方当事人点头认可,在杀牛宰羊,喝了和解酒后,便谁也不能推翻,具有终审判决的效力。正如彝谚所说:“用金子做腰带的人,推翻不了用麻绳做腰带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最没有名望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即使最有名望的人也不能重新进行调解”。据调查,经“德古”调解而终结的案件很少有反悔的。由此增强了习惯法的权威性,提高了人们对习惯法的信仰。
四、“德古”解决纠纷的法理思考
人们选择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取决于多种因素,依纠纷者之间的关系,纠纷的性质、规模,解决纠纷所需要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纠纷各方的实力对比以及文化传统等而决定。 “德古”之所以能够成为彝族民间的纠纷解决人,成为彝族民间秩序的维护者,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
家支组织是“德古”调解纠纷的社会基础。什么条件制约纠纷解决方式,在法社会学中有不同的理论。鲁克曼运用简单关系与复杂关系的理论提出,传统社会是一个简单社会,但关系复杂。在传统社会中,复杂的关系,即多方面接触的、目的多样的、存续时间久远的关系,是占主导地位的关系。在这种社会中,社会分工不发达,人们之间家庭的、血缘的、朋友的、经济的、政治的、社区的、文化的各种联系往往缠绕在一起,其中的一个关系发生矛盾,还要顾及其他方面的联系,因此调解等非法律的手段较为流行。[7]在彝族社会,特别是凉山境内的彝族社会家支林立,没有形成统一的政权,以血缘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为内容的等级制度是该社会的主要特点,家支这种血缘组织一直占据突出地位和发挥着重要作用。家支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具有父系血缘集团共同的祖先,有共同的家支名称;另一个特征是有较稳定的居住区域。这就形成了彝族家支成员之间复杂的关系,家支内部必须互相援助和保护,在婚丧大事、修建房屋是互相帮助,在耕种和收割是换工互助,还要抚养家支内的遗孤。彝族实行家支外婚,使各家支得以相互联姻,形成了几个稳定的婚姻联盟。这样,当纠纷发生后,就要考虑家支内部和家支之间的复杂关系,这为“德古”发挥调解作用奠定了基础。
文化也是影响纠纷解决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这个问题常见的一种解释就是,东方人厌讼,而把人际关系的和谐看得更重要。重视家支内部的团结,强调和追求和谐是彝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彝族人民在与自然界和社会的斗争过程中,深深体会到团结战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悟得了“一天不吵,十天掌印”的道理。在彝族中流行这样一些谚语:“猴靠树林生存,人靠家支生存”、“想家支想得流泪,怕家支怕得发抖”、“不维护一片,全家支不保,不维护家支,一片被抢光”。这充分反映了彝族社会强调家支内部团结,维护家支尊严,提倡家支内部一致与和谐的重要性。彝族社会重视的个人服从家支的团体主义精神,因此,“使子孙兴旺,不轻易结仇,效忠父母,维护家支的利益”最为重要。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彝族人民更多地选择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在传统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通过“德古”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
“德古”调解凭借的是其在彝族民间社会中的权威。人的权威是指主持纠纷解决的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依凭的不是纯客观性规则,而是凭借自身的权威资源,如知识、信息、年龄等来解决纠纷。彝族学者马尔子认为“德古”属于一种社会分层,是彝族社会的民族精英。[8](p.105)“德古”虽然在家支群体中没有高居于其成员之上的权力,但在整个彝族社会中,“德古”的地位又是很高的。他们无可非议地构成一个“德古”层,体现在彝族习惯法中。习惯法规定,任何敌对双方,无论矛盾多大,甚至在你死我活的战争中,只要某个“德古”出面劝阻,双方都应采取克制态度听其阻止,冷静地接受解决争端。即使不能作到这一点,双方都不能对 “德古”采取任何粗暴行为,否则就要受到社会的指责。“德古”是足智多谋,处理彝族社会内部纠纷时,看问题尖锐、准确而又能仗义执言以理服人的智者。他们首先在家支内部树立威信,逐步取得公众的信任,最后受到整个社会的尊敬和钦佩。因此,在彝族民众的眼里,”德古”作为彝族社会公共语境的符号,是公正的代言人,他们调解好的纠纷具有权威性。彝族社会的控制无须依靠监狱、法庭、警察等统治工具和强制手段,而一切事情都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家支的 “德古”出面,在有条有理中进行调解,自行了结。这正如恩格斯在叙述氏族习惯法时所说的那样,是“一种美妙的制度”。
“德古”是生于乡土长于乡土的较有资历的人,是地方性知识的载体,因此对乡土社会的人情世故都非常捻熟。对乡土社会纠纷的解决,他们都可谓是见多识广,已经积累了处理相关纠纷的大量经验。换句话说,他们都拥有处理这类纠纷的大量地方性知识。因此,从这个意义出发,他们都是“地方性知识的载体”[9](p.189)。
“德古”的权力基础往往是基于人们的自觉自愿的认同和“德古”本人处事的公允,他必须依据所在的乡土社会所确立的规则同等地适用于各个案件,不能轻易改变规矩,否则其权力基础就不牢固,就可能被更为公正者所替代。例如:大小凉山彝族习惯法,主要靠家支的首领来主持、执行、实施,这些首领不用选举也不由继承,各氏族没有固定的首领,谁能通晓凉山习惯法,为大家调解纠纷,令人心服,谁自然就是首领;但若有一两次显失公平不能服众,就无人请他调解纠纷,他就自然失去首领的身份。 “德古”是彝族民间自发生长的权威,他是个体利用对众人创造的福利而获得声望,靠处事的公正,靠对彝族社会传统习惯法的熟悉,从而具有一定的支配力量和尊严。
(原刊责任编辑:张俊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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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彝学微信公众号;主编:巫达;推文编辑:吉差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