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黔彝族社会形态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从人类学、历史学的研究角度,就汉族封建社会中的少数民族社会形态进行论述。主要通过对四川凉山和贵州毕节两个彝族聚居区的历史社会形态进行比较,进一步论述我国历史发展具有不平衡性的特点。而这一特点又是由于多民族国家、多层次的生态环境、“士流并治”的政治实践所造成的。它贯穿中国社会形态始终,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彝族;社会形态;则溪制度;奴隶制度
社会形态是历史唯物主义最重要的范畴之一,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学、历史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中国自古民族众多,古史所谓“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就是对“华夏”以外的各族的泛称,经过漫长的分化、融合、演变,中国有56个民族。形成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多元一体格局。
彝族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有本民族文字,在古代建立过地方政权。是西南地区社会形态的重要塑造力量。本文试对川黔彝族社会形态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促进民族间的了解,有利于各族优秀文化的传承。
一、生态环境:社会形态的基础
马克思指出:“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程度差别”。这充分论证了生态环境与文化差异对于社会形态形成的影响。
彝族所聚居的西南地区,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区域。中国地理的第一阶梯青藏高原向四川盆地,云贵高原倾斜;中国第一大河长江流经该区。该地区平原、高原、丘陵各种地形一应俱全,矿产资源丰富。自然生态环境的多元对该区域社会形态的塑造起到了重要影响。
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彝族人口为871.43万人,分布在川、滇、黔、桂四省区,除了大小凉山为大片聚居外,其余地区则与其他民族共居。彝族居住区涵盖地理范围十分广泛,四川主要是川南地区,贵州主要是黔西北地区(本文主要探讨川黔地区彝族,其他地区一般不涉及)。
1. 四川彝族居住区域地理人文环境
金沙江大转折至岷江口的一段,汇纳南北诸水,河谷纵横,地形复杂壮丽。大致上,在这一段金沙江南北地带,北至大渡河,南至红河的广大地区,就是四川彝族居住的主要地区。这一区域地势起伏较大,四处皆山,间或分布着狭小而破碎的坝子、河谷、丘陵和山地,缺少广阔的平原。
彝族聚居的这一地区,气候温和,常年气温多在摄氏十度到二十度之间。又处于印度洋西南季风的通道,所以雨量丰沛,年降水量多在七八百厘米至一千厘米之间。由于气温和雨量适宜植物生长,森林密布,木材,果树和药物资源都很丰富;而因为地形的多样性,农产谷物的种类也很多,适宜种植经济作物;河流湖泊的水产也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山多矿多。为彝族社会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支持。
四川盆地虽然是较早接受中原文化的地区,但是由于地形与观念的阻隔,中原文化无法很快进入到彝族聚居区。因此四川彝族地区处于封建制度包围之中,这为不同社会形态的形成提供了先决条件。
2. 贵州彝族居住区域地理人文环境
贵州是南方四大族系交汇的结合点。南方民族按语言系统划分,除澜沧江以西部分地区属南亚语系而外,绝大部分均属汉藏语系,分属于藏缅语族、壮侗语族和苗瑶语族。操藏缅语的民族,如藏族、彝族、傈僳族、白族、土家族、纳西族、羌族等,出自古代的氐羌族系。操壮侗语的民族,如壮族、傣族、布依族、侗族、水族、毛南族、仫佬族等,出自古代的百越族系。操苗瑶语的民族,如苗族、瑶族、畲族等,出自古代的南蛮族系。另有一支为百濮族系,其语言系属至今不明,如仡佬族、京族等。
春秋战国至秦汉之际,夜郎的居民主要是“椎结、耕田、有邑居”的濮人。滇之西,北为“氐类”居住,其南多是“百越”民族,其东皆苗瑶民族。秦汉以来,川、湖、两广、云南相继开发,种种历史原『六1促使上述四大族系生存空间发生变化。
汉朝数次对“南夷”用兵,灭且兰,伐夜郎,攻打钩町、漏卧,其后又有李特“引僚入蜀”,濮人大挫,日趋衰落。氐羌族系中的昆明各部,汉晋以来日渐强大,遍布滇东、川南。爨氏得势后,“东爨乌蛮”不断沿乌蒙山东进,到了唐代,南诏兴起,“乌蛮”势力更到达贵州西部。苗瑶的先民原住江西、湖南一带,古书称为“左洞庭,右彭蠡”。自秦汉以来,中央王朝势力深入湘赣,迫使苗瑶西迁,至湘黔边界而称“五溪蛮”,东汉马援伐五溪,苗族再次西迁,沿清水江、苗岭深入贵州腹地,遍布山谷。百越民族原先散布很广,秦始皇伐五岭,汉武帝击南越,使越人活动范围越来越小,于是纷纷过红水河而北移,以后渐渐扩散,到达乌江流域。濮人衰落,氐羌东进,苗瑶西迁,百越北移,致使贵州成为南方四大族系文化的结合点。
二、历史演变:社会形态的形成
(一)宏观特征:封建时代的土流并治
封建社会时期,朝廷为了巩同统治,解决民族归顺问题,采取了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土流并治。这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整体性与不平衡性的必然表现,是多民族、多层次、多类型社会结构的必然结果。一方面,建立在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国家,为了实现对国内各民族的统治,必须通过某种形式把各民族联合而成为一个整体。将“士”与“流”纳入统一的管理,否则便是一盘散沙,各自为政。另一方面,因为多民族国家社会经济的差异较大,在统治方法上又不能完全统一。必须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采取不同的办法治理,因而必须区别“士”与“流”。中央集权的建立和发展,是实行“土流并治”的基本保证。“土流并治”是中国封建政治的一大特征,从秦汉至明清,概莫能外。具体来说,从秦汉到唐宋时期,是采取宽松的笼络“羁縻”政策;元明清时期实行的是“土司制度”。endprint
土官与流官在本质上有许多共同点。一、都是封建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封建专制中央集权;二、都是统治阶级的成员;三、都是封建王朝赖以支撑的支柱,是封建王朝实现统治的必要手段。
但同时土官与流官也有很多不同点,主要有表现在:一、社会基础不同,流官统治适宜于地主经济占主导的区域;而土官统治则适宜于地主制以外的各种社会形态,包括封建领主制社会、奴隶制社会乃至国家权力能起作用的原始社会。当社会一旦进入到封建地主阶段,“改土归流”势在必行,土官统治就必然为流官统治所取代;二、流官统治区域内的土地和人民都是由政府直接支配的,“编户齐民,报亩升科”,人口、赋税皆入户部版籍;而土官统治区域则不然,那里的土地和人民,事实上都属于当地土官所有,钱粮官一律在土官名下,虽有贡赋版籍,但多不上缴户部;三、流官统治区域的各项政事都由政府直接经办,一切按中央王朝规范行事,地方无权自作主张;而土官统治区域内,一切皆由当地土官决断,中央很少过问其内部事务,在政治上享有某种自治权;四、流官可以随时流动,而地方政权始终属于中央;而土官虽然封爵承袭取决于中央,但皆以当地土酋为官,可以“世袭其职,世守其土,世长其民”。
(二)微观特征:彝族家支制度影响
“家支”是一种血缘组织,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由同一男性祖先所繁衍的子孙组成,是彝族社会中的基本社会组织。一般来说,同出一个男性祖先的后裔构成一“家”,其诸子辈自成一“房”,以后“房”的人口逐渐增殖而扩大为“支”,每传至九至十一代便举行分家仪式,各“支”均可以形成一个新的“家”,然后再分化出“支”,如此循环往复,由“家”分化出“支”,由“支”发展为“家”,这种社会组织总称为“家支”。
家支虽然不断分化,但同出一源的家支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一方面,以祖先的神灵为旗帜,以父子连名的谱系表明各个家支的血统关系;另一方面,分家以后,各家可以互通婚姻,彼此结成联姻关系,纵横交错,联系紧密。每个家支,都有共同的名称,在家支的范围内聚族而居,其成员共同崇拜一个祖先,有共同的祭祀活动,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和相互援助的义务。
嫡长子继承制是家支制度的经脉,它确立之后,便有嫡庶之分,长幼之别,亲疏之异。于是以嫡长子为“正宗”,其余皆为“旁系”,形成一种树枝状的谱系结构,从分支上体现出相互之间的隶属关系。
以一家而论,嫡长子为“大宗”,其余诸子为“小宗”,同样,在一支当中,诸子的嫡系为“大宗”,而旁系又为“小宗”;各家之间,亦按其嫡庶、长幼、亲疏而有“大宗”、“小宗”之分,构成一个严密的宗法系统。家支制度虽然起源于父系氏族时期,但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却因为共同的民族利益、阶级利益、家族利益而获得巩固和发展。它在民族斗争中是团结全民族的一条纽带,是维护统治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在处理家族关系时则是平衡各部分的一根杠杆。当然。家支间也往往因为各自的利益而发生冲突,甚至举行冤家械斗,但大敌当前时,各家支又会团结起来,故有“家支相连,声息相通,无事则互为攻伐,有事则互为救援”之说。
三、川黔彝族社会形态
(一)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
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复杂性,一方面表现为地主制社会之外还存在着许多种类型的领主制社会,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在封建社会包围下还存在着若干奴隶制和氏族制社会。但是,既然置于汪洋大海的封建社会之中,必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封建化浪潮的冲击和侵蚀,产生各种变异,凉山彝族的奴隶社会当然也不例外。
1.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概述
在我国,1949年以前还能见到一些奴隶制度残余,例如佤族、怒族、景颇族、珞巴族、傈僳族的家长奴隶制,但它们尚属于原始社会末期,没有发展成一种独立的社会。只有四川大凉山和云南小凉山有比较完整的奴隶制,并以四川凉山为典型。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之所以典型,是因为它不但具备了奴隶制的基本特征,即“奴隶主占有奴隶的人身”。而且充分体现了地方特点、民族特点和历史特点,显示出其特殊性。这就是说,它既不同于古希腊、古罗马的奴隶制,也有别于我国殷商时期的奴隶制。它之所以与以上奴隶制存在许多差异,最根本的原因是时间、地点、条件不同,因此,无论用“古典的”或“东方的”模式来衡量,都不免有些不伦不类,唯一可靠的办法是“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结构特别复杂,在这里奴隶制虽然起着支配和制约整个社会的作用,但是却保留着大量原始社会的残余,同时又渗入了不少封建因素,几种不同的制度相互交织却又显得那样协调。
因此学术界对它的看法也很不一致,事实上,凉山是奴隶社会,封建因素在不断增长,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因某种障碍而处于难产,导致产生了一种矛盾而统一的社会形态。
2. 凉山彝族的等级制度与人身依附
凉山奴隶社会的第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严格的等级制度和普遍的人身依附。两者互为表里,集中表现了奴隶占有这个基本特征,同时又显示出它的特有个性。等级是阶级存在的形式,在奴隶社会,“阶级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等级”,因此严格的等级制度,实际上反映了阶级对立的状况。以人身占有为基础形成的普遍人身依附,反映了奴隶制的深化程度,这一特征是凉山彝族社会的一大标记,是判别凉山社会}生质的主要依据。
在凉山奴隶制时期,人们被划分为兹莫、诺合、曲诺、阿加和呷西五个等级。兹莫,意为“权力”,汉语称“土司”。仅存于凉山少数地区,约占总人口的0.1%。诺合,意为“黑色群体”,汉语称“黑彝”,约占总人口的6.9%。曲诺,意为“诺合之下的白人”,汉语称为“白彝”,约占总人口的50%。阿加是“阿图阿加”的简称,意为“主子寨旁的奴仆”,汉语称“安家娃子”,约占总人口的33%。呷西是“呷西呷洛”的简称,意为“主子锅庄旁的手足”,汉语称“锅庄娃子”,约占总人口的10%。在上述五个等级中,曲诺、阿加和呷西一概被称为“节伙”,含有“娃子”的意思,而兹莫、诺合则被尊为“颇色”,具有主子的含义。主子和娃子之间,泾渭分明,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不通婚姻,很难打破这一界限。endprint
在这里,等级的划分,直接体现为强烈的人身依附,自上而下存在着重重叠叠的人身占有的隶属关系。在诺合统治区,诺合统率曲诺,直接占有阿加和呷西;曲诺也可以占有阿加和呷西,甚至彝根阿加也可以占有非彝根的阿加和呷西。在兹莫统治区,占有的隶属关系基本相同,只是兹莫又在诺合之上,统率诺合,曲诺,并直接占有阿加和呷西。
重叠的等级阶梯,反映了人身占有和隶属关系具有普遍性质,它犹如天罗地网,遍布整个社会,深入各个等级。总之在这个社会中,要么占有别人,要么被别人占有,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几乎没有人能例外,所以谚语说“凡有人的地方,就有主子和节伙”。如此普遍的人身占有关系网,正是奴隶社会深入发展的表征,是奴隶社会的最大标记。
3. 呷西和阿加两种奴隶并存
呷西和阿加两种奴隶并存,或者说家内奴隶与分居奴隶并存,在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东方奴隶制”不同于古希腊、古罗马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征。
呷西是单身奴隶。一部分是通过掠夺,买卖而来,另一部分是被抽来的阿加子女或由阿加下降而来。他们大多住在主子家里,长年从事主子指派的各种劳役,包括全部家务和一些田问劳动。呷西完全没有人身自南,可以任意被打骂,买卖,转让,甚至被屠杀。他们一无所有,吃的是残羹剩饭,穿的是破烂衣服,生活极端困苦,婚姻也由主人决定。所以,学术界公认呷西是属于奴隶的。
阿加与呷西不同,一是有家有室,二是略有财产,三是可能经过赎身而上升为曲诺,处境比呷西好得多。但是阿加仍然属于奴隶,原因有三,第一、阿加和呷西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呷西婚配即为阿加,阿加下降即为呷西。而且主子照例要抽取阿加的子女为呷西,这样阿加的产生以呷西为前提,而呷西则以阿加为补充,相辅相成;第二、阿加虽然有家室,但人身被占有这一点没有改变,他们仍然属于原来的主子,居住在主子家周围而不能自由迁徙,没有完整的婚权,亲权和财权。要想改变这种处境,必须履行赎身手续;第三、阿加的财产没有保障。因此阿加并未摆脱奴隶地位,只不过是地位与受剥削方式有别于呷西的另一种奴隶。
在凉山地区,阿加和呷西共占总人口的43%。他们承担了社会的主要劳动,构成了奴隶制的经济体系的基础,并以此影响着社会形态。因此凉山是一种特殊的奴隶社会,其特殊之点就在于呷西和阿加两种奴隶并存。
4. 曲诺:奴隶制社会中的特殊等级
在凉山,曲诺等级在整个社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这是彝族形成过程中历史性,民族性特点的反映。凉山的等级结构是“两头小,中间大”,处于中间等级的曲诺大约占总人口的50%。他们既非统治者,又非奴隶,其阶级属性不易确定。
曲诺的形成,与黑彝和白彝的区分有关。彝族很早就有黑彝白彝之分,这很可能是由于不同的氏族、部落分化形成的两大支派,最初并没有等级含义。
由于诺合集体占有曲诺,在人们的观念上,整个曲诺都是他们的娃子,并存在着隶属关系,所以把曲诺一概列为“节伙”。但是,诺合并没有具体占有曲诺中的某一个人,他们仅仅是诺合统治下的百姓,依然过着自耕自食的生活,并且有曲伙家支保护。人权,婚权,亲权,财权都有一定保障。其社会地位虽低于诺合,但却与奴隶截然不同,奴隶未经赎身绝不能成为曲诺。他们集体属于诺合,政治上保持着隶属关系,经济上也必须有一定负担,但是比起阿加和呷西轻微很多。
总的来说,曲诺是在奴隶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等级。他们以依附者的姿态出现,具有双重性,不仅是“节伙”的一员,同时又是治下的“百姓”,介乎于奴隶主与奴隶之间,享有一般百姓的权利,又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和经济负担。
(二)贵州水西彝族封建领主社会
在贵州、四川、云南三省交界地区,历史上为彝族笃慕俄家族统治,后来家支分散,各自建立了许多政权,著名的如:乌蒙(今云南昭通)、乌撒(今贵州威宁)、东川(今云南东川)、芒部(今云南镇雄)、水西(今贵州大方)和永宁(今四川叙永)等。历史上的“水东”、“水西”,是以乌江上游鸭池河为分界,鸭池河以西称“水西”,包括今大方、毕节、水城、六枝、纳雍、织金、黔西、金沙等地,不过后来地域扩张到鸭池河以东以及三岔河以南,称为“水外六目之地”。“水西”政权为彝族阿者部所建,唐宋时为“罗施鬼国”,元代置“亦溪不薛”宣慰司,明代建立贵州宣慰司,因朝廷赐其首领姓“安”,故称“水西安氏”,统治黔西北千余年,改土归流后仍残存若干土目,直到贵州解放。
1. 水西彝族则溪制度概述
贵州彝族在转变为农牧并重的民族后将“家支”制度宗法化,地域化,政权化,因而形成了“则溪”制度。根据彝文《水西制度》记载,乌撒有八个则溪,永宁有十八个则溪,水西有十三个则溪。云南武定和贵州普安也有与“则溪”相似的组织,但是“水西”的则溪制度最完整。在贵州宣慰司之下,设有嘎勒、安嘎、胧胯、的独、朵宜、迂底、六慕、惹卧、以著、化戈、底苏、慕胯、以著等十三“则溪”。
则溪制度是彝族社会封建领主制的特殊形式,其基本特征有五:第一、它建立在亦农亦牧的经济之上;第二、政权与族权合二为一,军事组织与行政组织融为一体;第三、大土地所有制以“官庄地”和“门户地”为其表现形式;第四、地租形式独特,有“牛租”、“马租”、“羊租”、“猪租”、“鸡租”和“人租”等名目;第五、由于武力征服和彝族社会的特点,形成了多民族多层次的等级制度。“则溪”又作“宅溪”或“宅吉”,彝语的原意是“仓库”。因为土司将其属地分为若干片区,并在每一片区的中心地点驻兵屯粮,设立仓库以征钱粮,于是演变为行政区域,并以“则溪”作为这一行政区的代称。水西安氏土司辖有十三则溪,主要分布在黔中、黔西等地。(表1)
则溪是军事、行政合二为一的地域性组织。则溪负有掌管军事和征收赋税两项任务。因此,则溪的首领“上马管军,下马管民”,一人兼有军民长官二职;而则溪之民,亦兵亦农,“平时则输之粟,有急则助之兵”,同时承担两种负担。则溪之下,有所谓“八十四部,一百二十杩裔,一千二百夜所(亦作奕续)”,夜所为最基层的单位,隶属于杩裔,杩裔又分属各部,以四十八部构成十三则溪,而以十二三则溪统属于水西安氏土司,形成一个严密的统治网络。endprint
水西安氏土司,明代封为贵州宣慰司,设有宣慰使、宣慰同知、经历、都事等官,在土司内部有一套“九扯九纵”的政治体制,显示出它的独特性。“九扯九纵”以职能而论,分设九个办事机构,此即所谓“为九室以居之”;以等级而论,自上而下以相统属,列为九个品级,两相结合,即构成所谓“九扯九纵”。在这里,职务与品级是统一的,职权的大小决定品级高低,在此形成特有的土官制度。每一则溪置一“穆濯”,以“杩写”充任,而以一“穆魁”镇之。“穆濯”之下,又置“杩裔”、“奕续”若干以统各部。直至夜所,皆称“杩初”。(表2)
彝族的阿者部征服了整个“水西”地区,建立了政权,伴随着家族分支而来的是土目分治,即按家支大小而分占地盘,又按宗法关系而结成隶属关系。这样家族中的隶属关系同时又体现为政权上的隶属关系,从而达到政权与族权合二为一。
阿者家的宗主,作为家族的首领称为“阿者蔺”,作为政权的首脑称为“阿者苴穆”,接受朝廷册封是贵州宣慰司的宣慰使。他不仅是水西的最高统治者,同时又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有权把土地和人民分给他的亲属。
十三则溪是由十二宗亲演变而来,所谓十二宗亲,就是安氏宣慰直接分化出来的十二个大家支。十二宗亲的领地加上宣慰的亲属地,便构成了十三则溪。在则溪内,穆濯死,由嫡长子继承,诸子立为杩裔;杩裔死,仍由嫡长子继承,诸子立为奕续,如此往下分支,血缘越来越远,所以,四十四部无非是宣慰家的庶族支派,十二宗亲的旁支,是血亲较为疏远的若干小家支。同样,所谓“一百二十杩裔,一千二百奕续”也是如此,他们是血亲更加疏远,势力更加弱小的若干家支。家支有大有小,血缘有亲有疏,各家支头目的地位自然也有高有低。
2. 家支对则溪制度的影响
则溪制度是家支制度宗法化、地域化、政权化的结果。
从宗法关系来看,由宣慰家分出来的十二宗皆为“大宗”,由宗亲分出来的各穆濯又奉为宗亲为大宗,由穆濯分出来的各杩裔又奉穆濯为大宗,其余众子为小宗,环环相扣。大宗,小宗循环交错,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家支宗法化的过程。
从地域关系来看,全部土地都归宣慰所有,宣慰自占一片。将其余的土地分给十二宗亲,构成十三则溪,而各则溪又将土地分给各部,各部再将土地分给杩裔,杩裔再分给奕续。土地层层分割,按其家支大小、亲疏而各有势力范围。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家支地域化的过程。
从政权关系来看,宣慰是水西政权的最高首领。则溪犹如州县,以十二宗亲的首领穆濯分领,四十八部及杩裔、奕续皆为则溪以下的行政区划,均管军民,实行“土目分治”,实际上起着地方政权组织的作用。在这里,家族的宗法关系与政权的隶属关系是一致的,政权的级别高低与土地的分封状况也是一致的。
一言以蔽之,族权、政权与土地占有权完全统一在一起,这便是则溪制度最大的特征。家支的宗法化使整个阿者部都以血缘关系结为一体,家支的地域化构成土目分治的基础,按家支大小和亲疏关系划定势力范围;家支的政权化最为重要,倘若没有政权,不但“土目分治”不可能实现,而且家族的隶属关系也不可能如此巩固。由此可见,则溪制度与家支制度互为表里,则溪是表,家支是里,通过家支分地而治,通过家支行使政权职能,通过家支而体现出隶属关系,从而形成以则溪制度为代表的封建领主社会形态。
3. 水西彝族土地制度
千余年来,水西地区一直处于彝族安氏贵族的统治之下,这里的人民和土地,无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都归安氏所有,故古书上常说“安氏世居水西,世有其土,世长其民”。安氏之所以能够世长其民,根本的原因在于世有其土,即存在着大土地所有制,这是水西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安氏世居水西的本质所在。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揭示则溪制度的底蕴,也很难看出水西历史发展的规律,诚如恩格斯在《致马克思》一文中所指出的:“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
水西地区的经济特点,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即“田无顷亩”和“粮差一并在土官名下总行认纳”。“田无顷亩”是大地主所有制存在的先决条件,分析起来,有如下三个原因:第一、生产技术落后,每年都要轮流抛荒,不可能也不必要长期固定在某一片土地上;第二、广种薄收,种植燕麦、荞子等低产作物,“种一坡,收一锅”,土地收益小。所以人们对土地私有的欲望并不强烈;第三、“地广人稀”,“不患无田而患无人”,土地不足为贵。基于以上三点,客观上还不具备小土地私有制生产的条件,人们只须量力而耕,按播种籽粒粗略地估计耕地面积,无须精确丈量土地。彝族统治者征服水西以后,土地和人民都归安氏所有,国家无法按丁征赋,按亩纳粮,于是粮差都通过土司一并征收。安氏贵族既受封为宣慰使,权力经朝廷认可,也就理所当然地以“国家”的姿态占有全部土地,成为水西土地的唯一主宰者。
为了强化统治,必须把统治阶级团结起来,分到各地来进行统治,由此产生了自上而下的土地分封,这种分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家族的分封,一是官员的分封。家族的分封是按血缘亲疏关系进行的,它与家支分化是一致的,这种分封有三个特征:一是家传性,二是世袭性,三是无限性。官员的分封是按官品高低进行的,它与“九扯九纵”的官品是一致的,其特征也有三:一是等级性、二是暂时性、三是有限性。两种分封原则不同,办法不同,对象不同,然而分封的目的却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取得一定的人身服役和贡赋”,借以巩固安氏政权。宣慰占有整个水西,宗亲占有一个则溪,土目分掌一片土地,这不仅是数量上的差别,而且还有性质上的差别。强调了宣慰对于土地有权授予,也有权收回,而受封者只拥有土地占有权,不能买卖或转让封地。在这里,宣慰以“唯一的所有者”的资格出现,而其余的人只能以“承袭的占有者的资格出现”,所以,接受封地的人必须隶属于赐予土地的人,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4. 则溪制度下的多民族多层次等级制度
黔西北是一个多民族地区,除彝族外,还有苗族,仡佬族、回族、白族和布依族及一些“人们的共同体”如龙家、穿青、蔡家、宋家等。
在安氏统治下的水西,人们被划分为若干社会地位不同的等级。各等级之间,关系固定,界线森严,在法律上有各自特殊的地位,在人身上也存在着种种依附关系,在意识上有着尊卑贵贱之分。甚至在血统上也不轻易容许混淆。
由于彝族中的黑彝占统治地位,而且通过则溪制度对其他民族进行了严密控制,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交织在一起,等级制度披上了民族的外衣,所以等级差别首先以民族差别的形式表现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水西虽然在则溪制度下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封建领主社会。但是,南于境内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在这个统一体中,又有若干差别,呈现出多民族、多层次、多体制的复杂结构。在这里,至少存在几种不同的社会结构,第一种是彝族的等级社会,其特点是:农牧并重,等级界线分明,家支间分工固定、关系凝同,实行“等级内婚,家支外婚”;第二种是仡佬族、布依族、宋家等农耕民族。他们虽然置于封建领主社会中,农村公社却顽强的保存下来,聚族而居,男耕女织,自成一体而隶于封建领主,内部虽有阶级分化,但不甚明显;第三种是苗族、他们居住深山僻谷,迁徙无常,作为一个群体而隶属土司、土目,内部保持着原始社会组织和平等关系;第四种是蔡家之类,他们直接依附于彝族,成为专门从事某种徭役的奴仆。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形态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最重要范畴之一。事实证明,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中必须对每一种社会形态做到全面的掌握,才能在历史风云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因为误解而产生的民族矛盾。
作为分居两地的同一民族,川黔彝族同源同种,都深刻受到家支制度影响,而形成了一个多等级的社会形态。但是首先由于所处自然环境的不一,形成了不同的物质基础;其次是由于受到文化的影响不同,出现了不同的政治体制。
就社会形态而言,凉山彝族处于奴隶制社会,水西彝族处于封建领主制社会;就统治阶级而言,凉山彝族处于以“兹莫”为首的奴隶主统治之下,水西彝族处于以安氏土司为首的贵族统治之下。凉山存在着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而水西主要是通过家支政权进行层层管理;就民族关系而言,凉山地区基本上没有其他民族,而水西地区还有其他民族居住,俨然中国政治“多民族”特征的浓缩版。
综上所述,自然的环境,民族的交流,文化的影响,政权的形式都对某一社会形态的形成施加影响,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中才逐渐形成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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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贵州文史丛刊》2014年1期;文字来源:参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