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效能提升路径研究——基于四川省凉山州彝族农村地区的调研
摘要:凉山彝族地区农村妇女是农村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之一,受封闭的地理环境、落后的经济水平、浓厚的传统氛围以及薄弱的教育基础等因素综合影响,政治参与效能较弱,制约着自身以及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指出必须通过增权和赋能途径,完善政治参与制度,保证过程参与,加强民主监督,保障妇女的政治参与权利;发展经济,加强基础教育,提高政治参与能力,营造良好政治参与环境,增强政治参与的自觉性和自主性,提升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效能,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
关键词:政治参与;妇女;农村;民族;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1]。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是要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加强农村基层政治建设,提升农村建设主体的政治参与效能,既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需要,也是推进农村现代化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3]。政治参与既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政治权利,实现自身政治发展的重要途径。在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中,村民进行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4]。通过2016—2018年对凉山州冕宁县、喜德县、盐源县300名彝族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情况进行调研分析表明,凉山彝族地区农村妇女是农村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之一,受封闭的地理环境、落后的经济水平、浓厚的传统氛围以及薄弱的教育基础等因素综合影响,政治参与效能较弱,制约着自身以及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5]。因此,必须通过增权和赋能途径,加强制度保障,营造良好的政治参与环境,保证妇女的政治参与权利;发展经济,加强基础教育,提高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政治参与能力,从而提升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效能,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
1 凉山彝族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现状
凉山彝族地区地处四川盆地边缘,由于地理及历史因素影响,直到解放前一直延续着奴隶制度。解放以后,凉山彝族农村妇女和男性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但由于地区自然环境条件恶劣,经济文化发展落后,传统观念束缚依然严重,导致彝族农村妇女在受教育、婚姻、家庭、宗教、经济地位等方面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6]。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四川凉山彝族农村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着经济发展能力缺乏、政治参与动因不足、文化发展乏力、社会发展基础薄弱[4]等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着彝族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及效能。
1.1 制度性政治参与过程存在,参与的效能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调研数据表明,在凉山彝族农村妇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落实上,87%的调研对象以各种形式参加过各级选举活动;在投票行为上38.3%为自己投票,51.4%为家人代投;在投票表达意愿上49.0%是家人意愿,仅有35.6%代表自身意愿。这表明凉山彝族农村妇女大多数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了制度性政治参与,但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自身真实意愿表达不足,呈现家庭参与态势;个体的政治意愿未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参与的效能偏低。
1.2 具有参与基层民主渠道,民主管理和决策影响力较弱
村民会议是村民进行合法政治参与,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4]。因此,参与村民会议的情况直接反映了村民参与民主管理和决策的程度。调研数据显示,凉山彝族农村妇女近70%曾经参加过村民会议,但有43.3%表示对村内事务既不参加也不表态;在加强村规民约建设上,63.3%表示知道有村规民约,57.1%表示参与了村规民约制定,但也有37.7%表示没有参加过村规民约的制定。这表明彝族农村妇女具有参与民主管理和决策的渠道,但存在着参与的随意性和无所谓现象,对村务管理及决策的影响力较低。
1.3 参与基层民主监督形式存在,监督力度需进一步提高
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既是村民进行政治参与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基层民主良性运行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4],接受村民的监督。农村基层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状况、村民干部工作状况。调研数据显示,彝族农村妇女73.9%知道有村务公开栏,44.7%认为村务公开栏不全面,22.3%对村务公开情况有疑问,会向村干部提出质疑;对于村干部的评价,63.1%认为称职,11.0%认为不称职。这表明凉山彝族农村执行了村务公开制度,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监督形式存在;对村干部累计74.1%的评价率,反映出凉山彝族农村妇女对村干部的工作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但村务公开存在的不连贯、不完全以及近80%的不质疑性,表明凉山彝族农村妇女在参与村级民主监督的力度上还有待提高。
2 完善制度,以增权破解彝族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权利障碍
增权指的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一种接近、取得、控制资源与他人的能力。对社会成员进行增权,就是改变环境,改变那些不利于实现社会成员自助的制度和规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8]。因此,对彝族农村妇女进行政治参与增权,就是要依法完善政治参与制度,保障有序的政治参与权利,从而提高彝族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效能。
2.1 完善政治参与制度,克服政治冷漠现象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强调,要“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9]。从调研情况来看,10.2%表示关注时事、政治,75.0%表示并不关注国家大事或其他政治话题;50.0%以上不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与自身政治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8.4%希望作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这表明凉山彝族农村妇女政治参与存在着以参与意识不足、参与程度低为主要表现的政治冷漠现象,片面认为只有权力参与才是政治参与,忽略民主参与,因而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微弱。
凉山彝族农村妇女在政治参与中呈现的了解不足、意识不够、理解片面等政治冷漠状况,表明凉山彝族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程度实际上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要改善凉山彝族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消极态度,必须加强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促进彝族地区农村妇女进行合法政治参与的法律政策,保证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人数和比例。如可以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提出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10]作为村民委员会筹备选举的基本要求,保证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保证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最终实现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在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在10%以上的目标[11]。
2.2 保证过程参与,提升政治参与效能感
政治效能感是指人们对自身参与行为能对政治体系和政府决策产生多大影响力的自我评估[12]。社会成员政治效能感的强弱与进行政治参与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肯定呈正相关。对于村民参与村级事务而言,若村民参与讨论并发表相关意见后,其意见受到重视则体现出强态势;若其意见不被重视或忽视,则体现出弱态势。若多次发表意见后被忽视,则其政治参与效能感弱化,政治参与逐渐趋于冷淡,并会在关系密切人群中扩散蔓延。调研表明,对于村务参与,50.4%表示曾提出建议但无回应,33.8%表示只是得到形式上的回应,而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对于村务公开,52.4%表示信任,40.5%表示即使有疑问也不会提出。
以上数据表明,84.2%的参与建议率表明凉山彝族农村妇女在意识上关心村务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政治参与热情,只是这种热情常常处于一种受挫状态。加上自身存在的政治自卑感、家庭成员的干预、社会事务参与机会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凉山彝族农村妇女的政治效能感弱化,呈现出政治参与的消极状态。因此,要提升凉山彝族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效能感,一方面要保证凉山彝族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尤其是保证妇女在村民代表中所占的比例,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要求落到实处,积极鼓励妇女参与村务工作。另一方面要尊重妇女在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在村务工作中,要体现男女平等思想,引导妇女发表意见,尊重妇女意志和建议,妥善处置和回复,促进村级事务和基层民主政治共同发展。
2.3 加强民主监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是村里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4]。调研数据显示,74.6%表示5年内从未参加过村民会议,84.2%表示意见不被重视;90.4%表示对村干部的工作情况不愿监督。这表明村民会议的召开未能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忽视妇女参与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进而导致妇女的参与程度低、妇女的言行对于村委干部的监督流于形式。
村级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充满活力的重要保障。《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指出,“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13]。要加强民主监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保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规定进行召开,保障妇女及妇女代表的正常参与。另一方面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构成提出了“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13]等要求,没有明确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性别构成。因此,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特殊情况,可以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考虑至少保证1名为妇女,从而有效保障妇女正常参与监督。
3 授权赋能,全面提升彝族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效能
恩格斯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14]。在现代社会中,妇女参与公共事业,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授权赋能是管理学上的一个概念,所指的是在管理工作中,授予员工职权并提高其能力的过程。既包括让员工分享信息、权威及配置资源等职位权力,也包括帮助员工培养相关的技能及自我管理的能力[15]。对彝族农村妇女政治参与进行授权赋能,重点是提升政治参与能力,增强政治参与的自觉性,保证政治参与的自主性。
3.1 夯实经济基础,保证政治参与自主性
研究表明,在社会系统中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群,由于缺乏相应的经济社会资源,对自身在政治系统中的影响力没有足够的信心,其政治功效意识也相当低,对政治问题和政治活动态度冷淡。调研数据显示,彝族农村妇女在生产方式上,95.6%种植农作物,93.7%进行家禽养殖;在劳动力转移上,16.5%曾在本乡镇打工,外出打工仅占4.4%,从事个体加工只有1.5%。这表明彝族农村妇女发展经济的方式单一,累计22.4%的转移率表明她们很少参与劳动力的对外转移或行业转移。
必须从根本上促进彝族农村地区生产力的发展,为彝族农村妇女创造充分就业、广泛参与社会事务的有利条件,夯实经济基础,自主进行政治参与。第一,创立乡村经济品牌。根据凉山地区以山地为主,具有一定种养结合传统产业发展基础的情况,加强种养技术培训,提高种养技术含量;注重产品的就地加工和开发,发挥“互联网 农业”的优势,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地方特色产品销售,实现彝族农村妇女就地就业发展,增加家庭收入。第二,建好民族特色旅游项目。用好国家“精准扶贫”政策项目建设的“彝家新寨”,将彝族民族风情与旅游行业相结合,以农旅结合方式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第三,做好劳动力转移和回流工作。要继续加强基础教育和开展好技能培训,实现劳动力的地域转移或行业产业转移,促进妇女的异地或就地发展。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做好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回乡开展创业工作,使其成为新的产业主体和经营主体,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2 加大教育投入,提升政治参与能力
教育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关键,是公民政治态度的重要决定要素[16]。调研数据显示,凉山彝族农村妇女50岁以上文盲率为89.5%,18~24岁的双语教育普及率为42%;78.6%受教育年限在3年以下,仅有9%达到9年及以上。在实地调查中,运用汉语交流、沟通成为最大问题,在村妇联主任群体中43.0%不懂汉语,45.0%能听懂但无法完整用汉语交流。这表明凉山彝族农村妇女接受教育年限较短,整体文盲率偏高,与外界沟通困难,信息闭塞,思想受到束缚,导致政治参与受限。
必须通过加强基础教育和培训,提升彝族地区农村妇女整体素质这个途径来促进其政治参与。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凉山地区学校师资力量的引入和教学硬件设施方面的投入,提高双语学校、各类职业学校的数量与质量,满足适龄学童的学习需求,保障女童的就学率和升学率,为政治文明发展储备力量[17]。其次,分类进行,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调查数据显示,彝族农村妇女外出务工增加收入的意愿随着年龄增大而减弱,但18~24岁这个年龄段的青年妇女群体中64.4%的人希望获得文化、医疗知识,仅有17.8%的人愿意在家里。所以,对于中老年妇女群体可以基于其比较安于现状,希望学习到农业技术方面的知识以适当改善现有情况的需求,依托妇联等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汉语言以及种植业、手工业等相对实用知识技能的培训;对于青年妇女群体则可以考虑通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搭建平台,提供参与现代社会竞争所需的相关法治知识、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进行劳动力的地域转移或行业产业转移,促进其异地或就地发展。
3.3 加大社会宣传,增强政治参与自觉性
政治参与是公民依靠合法途径参加政治生活的一种行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营造氛围,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前提和保证。调研表明,凉山彝族部分农村还保留着家支制度,信仰“习惯法”,依赖彝族民间法律人“徳古”[18]。凉山彝族农村妇女对村委会在政治认同、情感认同和行动信任上的表现分别为67.2%、63.1%和13.0%,有困难时60.0%的调研对象首先寻求帮助的对象是“邻里”和“德古”。重男轻女的思想也对凉山彝族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有很大影响,61.6%认为自身目前发展受限的原因是“家人以前不重视”她们的教育;86.9%赞同“男主外女主内”,因而家中男性劳动力都外出打工,女性在家务农、照顾家庭,调研对象中从未外出打工的比例在20~55岁的范围内随着年龄增长而增长,从36%逐步增长到88%。这表明凉山彝族农村妇女受到社会环境制约,无法理解政治参与和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重要关系,安于当下生活,参与的政治活动也就自然有限。
列宁指出,“只有在男女完全平等的时候,只有在妇女摆脱了这种琐碎的使人愚钝的非生产性工作而同我们一道从事新工作的时候,妇女解放才能开始运行”[19]。加强凉山彝族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授权赋能,思想引导和环境氛围营造是一个重要环节。首先,大力宣传男女平等思想。要依法从观念上打破男尊女卑的性别不平等格局,使妇女在人格上独立,为凉山彝族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提供一个开放、包容的环境。其次,用“习惯法”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包含有大量强调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可以在加强村民自治制度过程中,如制定村规民约时加以借鉴融入,使“习惯法”的传统优势在依法治国的新时期焕发出新的活力,减轻凉山彝族农村妇女对宗族的依赖程度,提升其对农村基层政权和组织的认同与信任。再次,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充分发挥信息社会传媒以及传统社会传播渠道作用,运用彝族农村妇女身边的典型事例,讲好彝族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及其发展故事,加强对彝族农村妇女进行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和政治理论的宣传和灌输,使她们进一步了解自身的政治权利,唤醒她们的政治参与及发展意识,克服政治自卑感,形成政治参与的自觉行动。
这里是彝族文化网络博物馆,海量的数据,鲜明的彝族文化特色,是向世界展示彝族文化的窗口,感谢您访问彝族 人 网站。参考文献:
[1]新华社.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N].人民日报,2018-09-23(001).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8-02-05(001).
[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EB/OL].[2018-09-20].http://www.gov.cn/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86.htm.
[5]毛平,张禧,山国艳.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发展特点及路径探析[J].贵州民族研究,2016,37(5):57-60.
[6]沈良杰,杨忠秀.对凉山彝族妇女社会地位的思考[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3):110-112.
[7]唐咏.中国增权理论研究述评[J].社会科学家,2009(1):18-2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EB/OL].[2018-09-20].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5-10/19/content_5343971.htm.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A].2011-07-3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A].2013-05-02.
[11]李昌禹.《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发表[N].人民日报,2015-09-23(004).
[12]冯春.小议西方参与式民主理论[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23(12):39-43.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N].人民日报,2017-12-05(001).
[14]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2.
[15]雷巧玲.授权赋能研究综述[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8):196-199.
[16]孙继虎,刘军奎.藏族妇女政治参与现状及其制约因素分析:一项来自甘南藏区卓尼县的实地调查[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5-29.
[17]马林英.凉山农村彝族妇女可持续发展研究[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0):22-30,158.
[18]李剑.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德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妇女[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296.
原载:《安徽农业科学》2019年04期;文字来源:农村研究网。
图片摄影:阿牛史日